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

更新时间:2022-04-08 14:14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为日本政府于1919年4月10日公布制定的中央法规,同年6月1日则开始施行。该法之前,1897年的《古社寺保存法》则具有与此法有相当程度的同质性。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初定时全文为61条条文,其立法精神与欧美19世纪末同期的保存文化财思想相符。除了将稍早就明定保护的神社寺院外,也包含了历史建筑,历史遗迹,旧址,纪念碑,古城址,并涵盖稀有的自然物种,如:动物植物矿物等。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以法律44号名义于日本订定颁布后,日本政府紧接著颁定细则或调查会章程等子法来贯彻该法。另外,在日本本地境外﹔受台湾总督府管辖的台湾地方,则于1930年适用该法,并将相关条文从61条扩充至104条,不过仍称《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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