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1 15:25
司法文书(judicial records)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
司法文书的种类很多,按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同职能的机关分:
侦查机关,主要有控告、检举书,控告、检举笔录,自首书,讯问、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立案报告,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通缉令等;
检察机关,主要有起诉(免于起诉)决定,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书,抗诉书,补充侦查意见书等;
审判机关,主要有诉状,开庭通知书,案件审理终结报告,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审判庭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刑事判决布告等;
在公证机关形成的有证明书、委托证明书等公证书。
司法文书作为书面依据和凭证,代表国家意志,适用法律,惩罚罪犯,保护公民,调整国家、集体(团体)、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社会秩序。
其制作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定生效之后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在执行上具有强制性。
司法文书在我国起源于周代(约公元前11世纪)。《周礼》中有“史掌官书以赞治”,“掌万民之判”,“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的记载。汉代扬雄根据综判取士,以原告与被告之词判其曲直。梁刘勰在《文心雕龙·书记》篇中所列举的“律者”、“契者”、“劵者”,均属司法文书的范畴。明代吴讷和徐师曾均将判词列入独立的文体予以论述。
司法文书写作属应用写作范畴,它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统一、固定的行文格式,目的在于明确反映参与人的身份事项、案由、案件的事实、证据、理由、结论,审理的组织方式和人员等基本内容,体现法律程序要求的特定项目,以保证司法文书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具有实事求是、严肃庄重、准确精练、逻辑严密的语体风格;
3、内容主要包括叙事、举证、说理和结论等,要求符合哲理、事理、法理、文理四者统一的原则;
4、结构相对固定,除标题、首部、尾部外,正文多数按照事实、理由、结论的顺序排列;
5、书写要求用钢笔黑墨水写,字迹端正、标点正确、数字正确,文中的发案时间、有关人员年龄、金额及实物数字等均用阿拉伯数码。
控告、检举书:控告人、检举人提出的控告、检举事实的书面材料。
控告、检举笔录:控告人、检举人以口头方式提出控告、检举事实,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笔录。
自首书:犯罪人对自己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自首时写出的书面材料。
讯问笔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讯问被告时,对于被告人陈述的有罪和犯罪情况或者无罪的辩解等所作的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侦查人员、法医师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后,对有关情况写成的笔录。
搜查笔录:侦查人员为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被害人和可能隐藏罪犯和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后,对有关情况写成的笔录。
立案报告:根据控告、检举、自首材料或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的犯罪案件,经初步审查和侦查,确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写出的报告,用以确定案件的成立和指导侦查工作。
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侦查机关经过侦查、预审,已经破案,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和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写出的上报材料,简称破案报告。它反映案件的全部侦查活动情况与侦查结果,以作为起诉的依据。
提请批准逮捕书:侦查机关写出的逮捕人犯的书面请求,送检察机关审批。
起诉(免于起诉)意见书:侦查机关对于立案的案件,经侦查、预审终结,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提出的应追究(或因某种原因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案卷和证据材料一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逮捕证:侦查机关执行逮捕人犯时所出示的证件。
拘留证:侦查机关依法拘留人犯时所出示的证件。
搜查证:侦查人员执行搜查任务时向被搜查人出示的证件。
通缉令:侦查机关为追捕在逃的被告人归案而发出的命令,用以取得各机关和广大群众的协助。
起诉(免于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和充分,应依法追究(或因某种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书面决定,用于发给侦查机关、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和被害人。
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审查侦查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作出的决定,用于发送侦查机关。
起诉书:检察机关根据起诉决定向审判机关提出的公诉,又叫公诉书。在开庭审判时由公诉人在审判庭上宣读。其副本在开庭前送给被告人。
抗诉书:地方检察机关认为本级审判机关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审判机关提出重新审理的书面请求。
补充侦查意见书: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的案卷材料,经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或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时,作出的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
诉状:被害人或监护人就某一事件,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审判机关提出起诉的书面材料,又叫自诉状。
开庭通知书:审判机关于开庭审理案件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预告检察机关、辩护人、证人等的书面通知。
案件审理终结报告:审判人员将案情及处理意见提请上级审批时写出的书面报告,简称审结报告或结案报告。
调解书:审判机关对于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所作出的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
判决书:审判机关对于审理终结的案件,向诉讼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其内容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被告有无犯罪、犯何种罪,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等。判决书用于当庭宣告,并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裁定书: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如:对于缺乏罪证和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经向自诉人说服撤回自诉而自诉人不接受时,审判机关则可用裁定书予以裁定驳回,将裁定书发给当事人;进行二审的审判机关,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案件,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正确、量刑适当时,可用裁定书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审判庭笔录:书记员对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所作的笔录。它是记录审判工作和制作判决书的重要依据,又是二审审判机关审查原审全部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
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终结,退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所作的笔录。
宣判笔录:审判机关在宣告判决时所制作的笔录。
执行通知书:审判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制作的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刑事判决布告:审判机关将刑事判决的罪犯、有关犯罪事实和处理情况,告知有关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公开张贴的文告。
公证书:公证组织接受当事人申请公证,依法对其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书。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非诉讼性质的书面证明,如用于: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收养等法律行为,证明结婚、离婚、学历、经历、出生、死亡、失踪、亲属关系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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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6条:“非公约成员国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86年8月14日联名颁发的外发(1986)47号《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办理。公约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也按上述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