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2 12:0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自法考改革以来,每年通过率保持在10%-15%。
律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
1986年, 中国确立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1995 年,《法官法》 和 《检察官法》 颁布实施, 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分别建立了初任法官、 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
2001年6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 《法官法》 和 《检察官法》 修正案。 两法修正案附则明确规定: “国家对初任法官、 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这标志着, 合律师资格、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三项考试于一身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确立。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眼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2017年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规定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增加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定于2018年开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组织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8年4月底,司法部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作为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组织实施、违纪处理、资格授予管理等内容。6月8日,考试公告发布,考试方式、考试内容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吸收了原司法考试的有益做法,同时根据新制度的定位做了一系列改革。
法考通常分两次组织进行,一次为客观题考试,顺利通过后可参加后续主观题考试,其中客观题考试分试卷一与试卷二,测试科目分别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主要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考实施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注:图中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模拟界面为司法部提供,与实际考试系统略有出入但差别不大。
客观题采取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注:图中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模拟界面为司法部提供,与实际考试系统略有出入但差别不大。
注:图中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模拟界面为司法部提供,与实际考试系统略有出入但差别不大。
主观题考试以计算机化考试为原则,配备电子版法律法规汇编
主观题计算机化考试自2018年起在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黄山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5个考区进行试点,2019年全面推广,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主观题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
包括搜狗全拼输入法、QQ全拼输入法、谷歌双拼输入法、搜狗五笔输入法(86版)、极品五笔输入法(86版),港澳考区应试人员可以选择使用仓颉输入法和速成输入法,应试人员使用其中一种输入法作答。
原则上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法考,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注:具体报考条件须结合当年法考公告予以明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法考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此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法学类”本科专业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法学门类下的“法学类”,其学科代码为0301,具体包括: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社区矫正7个专业。此外,对于具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如获得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或者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可以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对于取得法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取得辅修法学类专业双学位的:
一是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及学位后,再取得法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历学位的,取得的法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历学位能在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学信网)进行查询并进行学历认证,符合“法学类”专业的报考要求。
二是取得法学双学位的,对于法学类专业为主修专业的,取得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符合“法学类”专业的报考要求;对法学类专业为辅修专业的,其辅修的法学类专业学历学位不能在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学信网)查询或认证,不符合“法学类”专业的报考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法考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学习地报名。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网上报名方式,采取承诺报名制,仅进行形式审查,在审批发证阶段进行实质审查,不再组织现场确认。
根据2018年颁布的《法考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与考试的考生应当:
(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而具体应届法学专业毕业生是否能够报名参加考试的问题,司法部表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问题,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确定继续实施这一政策,根据《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在年度考试公告中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的问题。”
《法考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注1:表格内容依据自2018年以来历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整理。
注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新疆考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延期举行,2020年12月10日,由于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司法部曾发布通知明确延考时间,且本次延考允许其他考区受疫情影响未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参与,但此后由于疫情防控形势再次变化,2020年12月14日,考试再次延期,2021年1月10日,鉴于新疆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司法部发布公告,决定恢复举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区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注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全国范围内延期举行,2021年8月20日,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发布《关于推迟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的通知》,决定将原定于2021年9月11日、12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推迟至2021年第四季度;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相应推迟,2021年9月28日,因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司法部发布通知,明确了全国范围内(除黑龙江省外)的考试时间。
注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1年黑龙江省、福建省、新疆伊犁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全国范围内考试延期的基础上再次延期举行
注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1年北京、天津、河北、辽宁、河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考区及江苏常州和江西上饶、九江考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延期举行。
注5:根据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北京、天津、河北、辽宁、河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考区及江苏常州和江西上饶、九江考区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2021年12月19日举行。
注6:根据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黑龙江省司法厅发布通知,黑龙江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注7: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黑龙江省司法厅于2021年12月6日发布通知,宣布黑龙江省原定于12月12日举行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再次延期举行,主观题考试相应延期。
注8:根据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福建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发布通知,决定于2021年11月6日、7日恢复举行福建、新疆伊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同时通知主观题考试时间为2021年11月21日。
注9:根据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经黑龙江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并报司法部批准,黑龙江省司法厅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通知,决定于2021年12月29日恢复举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此后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通知,决定于2022年1月8日恢复举行主观题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若仅通过客观题则客观题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全部通过考试成绩则一次有效。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协调确定,司法部统一公布。通过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工作。
根据《法考办法》,法考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成绩一般于考试后一个星期公布,主观题成绩一般会于11月20日左右公布,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整体时间安排有所延后,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查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网上成绩查询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左右,逾期将不能查询。
客观题成绩异议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的规定,对于客观题考试成绩不予复核,但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无成绩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三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分数核查申请;对于主观题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分数核查申请。
主观题成绩异议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的规定,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对分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分数核查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司法部通常并不会发布关于通过率的官方数据,但是每年都会公布考试报名人数以及最终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由此也可以一窥通过率的具体情况。
另根据2021年3月25日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数据,2016至2020年间,全国共有313万余人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其中42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通过该数据也可了解近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总和通过率情况。
注1:通过率数据仅供参考。
注2:“-”表明数据缺失或无相应数据来源可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