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01 20:12
以德国为代表的、联邦、各州间广泛合作的联邦制。
一种联邦与各州均忠于合作和信任原则的联邦制,以德国为典型。在此原则下,德国联邦与各州并不相互独立,而是在联邦与州以及州与州之间建立起彼此合作的政治关系。
德国的合作联邦制经历了三次改革,并通过改革实现了竞争的加强,以及联邦和州之间的灵活等级化关系。通过2006年的第一次联邦制改革,在那些各州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的政策领域,制度框架条件发生了明显改变。在此次改革中,尤其是州的自主权得到了明显增强(比如,高校、教育、公职人员薪酬、刑罚执行、土地购置税)。同时,它也为州提供了偏离联邦法律的可能性(比如在狩猎、自然保护、地区规划和水利领域)。由此便产生了根本性的制度变化,这为政策偏离、政策差异以及各州之间竞争的加强打开了活动空间。不久之后,由于2008到2009年接连爆发的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以及关于公共债务长时间的争论不休,第二次联邦制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通过了修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的决议,其优先目标是减少财政债务(《基本法》第109、115、143条)。根据规定,每年联邦净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0.35%,而各州在经历继续接受巩固援助的过渡期之后完全禁止贷款。新成立的稳定委员会以指标为依据,对这一紧缩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成员包括联邦和各州的财政部长以及联邦经济部长。由于良好的经济形势和税收收入的增加,目前还很难对这项“债务刹车”政策的效果作出总结性评价。尽管存在规避的可能性,但可以确定的是,联邦州在宪法上的财政行动空间明显受到了限制,稳定委员会这一组织的成立加强了对联邦州财政政策的监管。另外,在《基本法》中还补充了联邦州的绩效比较,加强了各州之间的竞争(《基本法》第91d条)。
最近且规模最大的联邦制改革决议于2017年6月通过,它既涉及各州之间的财政平衡,又涉及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划分。这项改革于2020年生效。此前,各州间的财政平衡一直是合作联邦制的“标志”,是联邦州之间为平衡德国地区间的社会经济差异,在横向协商中达成的一个财政平衡机制。财政再分配在所谓的“给予州”(巴伐利亚州、巴登-符腾堡州、黑森州和汉堡州)和“接受州”(其余各州)之间进行。2015年,财政再分配的数额达到约96亿欧元。这一州财政平衡政策因未对“接受州”的财政巩固给予足够有效的刺激,长时间以来备受争议。2013年3月,巴伐利亚州和黑森州针对现有的州财政平衡政策向联邦宪法法院提交了诉讼。同年,大联合政府(德国联盟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在联合协议中达成了相应的改革倡议。2015年12月,各州达成一致,对州财政平衡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这项改革计划的核心是取消横向的再分配,由联邦通过财政分配实现各州财政能力的平衡。2016年10月,联邦政府接受了这一根本性的改革,同意终止横向的再分配,而这是迄今为止德国联邦制治理机制中的基本要素。2017年6月,大联合政府在联邦议院以多数通过了这项改革决议。联邦未来每年增加了97亿欧元的负担,而联邦政府方面在围绕改革进行的协商中明显增强了权限:联邦审计局和上文提到的稳定委员会对各州的监管权得到了加强。此前,德国高速公路网的建设、维修、管理和融资还由联邦委托各州执行,现在,这一中心任务将完全由联邦所属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司接管。在学校修缮方面,联邦也前所未有地直接向地方提供资金,由此介入了州政策的传统管辖范围。
德国的合作型联邦制虽然是模仿美国财政联邦制,但是在很多方面比美国做得更加完善 。
德国是联邦制共和国,各州的多样性表现突出,各州自治、联邦政府统一管理成为特点。德国有联邦、州、专区、县、乡镇五级政府,但 《基本法》 只赋予联邦、州和乡镇市 (县级市) 三级政府财政权。德国长期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制度,政府提倡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经济发展。因此,政府的财政职能主要集中于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自己负责本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三级政府之间的财政独立性和自主性成为德国财政体制的根本特点。
三级财政支出的侧重点不同,除了一般公共服务,三级政府的社会保障服务、公共卫生和经济事务支出都占较大比重。联邦政府的其他重要支出是国防,州和地方乡镇的教育支出较大,州政府其他重要支出是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乡镇的其他重要支出是文化、娱乐、宗教。
1955年,联邦德国建立了完整的三级税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和不同种类税收收入的变动等,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分配比例存在一定的变化,但长期来看,仍然处于基本稳定的态势,联邦政府的税收收入始终低于50%,保证了州和市乡镇的自治税收。逐渐地,德国形成了以共享税为主、各级专有税与共享税并存的税收体制。
在合作型财政联邦制下,德国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是比较有效的,州和地方的支出并没有恶性膨胀。
两德统一以后,重建东德成为联邦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自1991年以来,联邦财政每年投入1000亿马克以上支持东德建设,并且计划持续到2020年。百废待兴的东德使联邦财政不堪重负,联邦政府不得不考虑通过州际横向转移支付的方式支持东德发展,缓解联邦财政压力。因此,1990—1994年德国实行东部州和西部州不同的州级平衡体系。西部州沿用过去的体系,对东部州则给予财政援助。由此,逐渐形成了德国垂直型转移支付和水平型转移支付并行的转移支付制度。
1. 纵向 (垂直型) 转移支付制度
垂直型转移支付主要用来解决联邦财政与州财政之间的不平衡。德国联邦对各州的垂直型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两种安排:一是联邦与州的税收 (增值税) 分享。在德国的共享税中,增值税的共享或分配比较特殊,它不是按统一比例在联邦与各州之间分享,而是考虑各州的情况,根据财力的强弱进行调节性分享。第一,按各州人口进行分配,将应分配给各州的增值税额的 75%按各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分配。第二,对弱州进行倾斜性分配,将应分配给各州增值税额的另外25%分配给财政能力弱(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州,使最贫困州的财政能力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的92%。二是联邦对弱州的财政援助。1990年后,由于东德的加入,联邦财政向有关州提供财政资助 。德国联邦的财政援助对东、西部的统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 横向 (水平型) 转移支付制度
州际水平型财政转移支付是德国的创造和特色。该制度的特点是富裕州向均等化基金贡献财政收入(税收),困难州则从均等化基金中获得财政资助。这种均等化的转移支付使困难州的财政能力达到平均水平的95%。1955年,这一互助性的转移支付制度作为第107条载入 《基本法》。根据该条款,各州之间的财力均等化支付目的在于实现各州税收能力平衡。2005年前,德国州际水平型转移支付机制按以下模式运作:
德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各州和地方的财力(税收)均等化。从转移支付额度看,德国联邦的纵向转移支付在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州际横向转移支付起到次要补充作用。一般而言,德国联邦纵向转移支付是州际横向转移支付的两倍以上。德国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现了德国财政联邦制的合作型特征,实现了各级政府的财力均衡,保证各级政府具有与履行职能大体相称的财力。
由于共享税收多、各级政府的专项税收少,德国建立了联邦与州高度合作或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体制。在德国,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协商制定税收管理政策,包括人员录用标准、工资标准、培训内容等。
德国这种联邦与州合作、以州为主、机构统一的税收管理模式突破了税务管理分立的体制范式,其优点是便于税务管理协调与信息共享,比各自分设征管机构要节省费用和成本。当然,由于各州负责共享税征管和地区税务局办公场所的日常维护等开支,因此,州也需要承担大部分运行成本。
合作联邦制下,联邦承担了大部分的立法职能,而执行法律则基本上是州的领域。就立法而言,在联邦行使立法权时,参与立法的机构不只包括联邦议院。法律提案一般由联邦政府、联邦议院议员或联邦参议院提出,由联邦议院通过,送交联邦参议院批准,最后经副署后由联邦总统签署公布。其中,联邦参议院代表各州与联邦议院一同参与了立法过程,州的利益已经得到了表达和整合。尽管联邦的立法职能大多不是由州直接承担的,但州也间接地扮演了立法角色。除了制定法律之外, 德国《基本法》第80条还规定,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联邦各部部长都可以经法律授权颁布行政法规,该授权法律须规定授权的内容、目的和范围。这意味着作为州机关组成部门的州政府可以经授权参与立法,而对授权的限制也防止了联邦行政部门以行政法规干涉州权力的行使,不致使州政府沦为联邦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在州承担大部分行政职能的前提下,州政府相对于州议会的重要性大大增加。授权州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可以使其更加接近当地的实际,更能适应情况的不断变化。
联邦政府承担的事务主要是联邦必须自行管理而不能委托给各州的事务。
这些事务主要包括:(1)联邦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行政管理;(2)对外事务,包括国际援助和国际组织间的交往等外交事务以及对外贸易等经济事务;(3)国家财政政策和联邦财政管理,包括国家海关事务;(4)绝大多数国防和军事事务,包括武装力量建设,军队的调用,联邦国防军的行政管理(人事、军需等文职任务)以及联邦边防机关承担事宜;(5)国家安全事务,包括中央警务问询和情报机关、中央刑事警察机关、中央资料搜集机关承担事宜,内政紧急状态应对,国际恐怖主义危险防控等;(6)全国范围的交通管理事务,包括联邦铁路范围以外(并经联邦法律授权于联邦)的铁路交通管理,超出一州范围的国家内河航运事务和法律授权的海洋航运事务;(7)邮政电信事务,包括提供服务和进行监管;(8)部分社会保障事务,包括联邦直属社会保险公法机构承担事宜,如失业救济、医疗、退休保险及家庭社会补助等;(9)货币金融事务,包括联邦银行负责的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事务(已转移给欧洲央行,此前独立于政府运行)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监管事务。
州政府的事务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联邦委托给各州执行的任务,一类是各州执行联邦法律规定的任务,还有一类是各州保留给自己的任务。
联邦委托的事权交由州政府,意味着权力的分享和责任的分担,特别是执行权下移。各州有权决定行政机关的设立。除了中级行政长官任命需要联邦同意,其他官员都可由州政府决定。联邦政府可以经参议院同意向州政府发布具体指令,紧急情况也可以向州政府下级机关直接发布指令。联邦政府可以以监督各州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目的性,为此目的可以查验文书档案,甚至向各级机关派遣专员。相关费用都由联邦自身承担。
各州执行联邦法律规定应由其处理的任务主要包括:(1)社会文化教育事业,包括高等学校和文娱设施的建设等;(2)卫生和健康事业,包括医疗及保健设施的建设等;(3)体育事业,包括公共运动场所的建设等(4)区域环境保护等。
各州保留给自己的事务即联邦法律无权规定且联邦政府没有承担的任务,一般是各州政府执行的本州法律规定的任务。主要包括:(1)州一级的行政事务及财政管理,包括州公务员及州法官的薪资、福利及晋升事务;(2)法律事务和司法管理,包括维护辖区社会公共治安,刑罚的执行,新闻媒体的一般法律关系,对集会的管理等;(3)制定关于家庭的政策;(4)部分经济管理事务,包括对饭店旅馆、娱乐场所、个人展演、展会、展览和集市的管理,商店营业结束时间的确定,农业用地交易和租金确定,田地林地重划等;(5)移民定居及返乡住所事务;(6)大部分高校管理事务;(7)特定环境保护事务,如体育或社会公共活动导致的噪音防治。
各州政府在处理保留给自己的事务时,拥有全面的管辖权,包括相关行政机构和直属机构的设置权、对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权、行政决策权、发布具体指令权、监督权等。州政府监督相关机构人员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履行这些任务的支出责任由各州自身承担。
联邦和州之间除明确划分的事务外,还有些事务由两级政府共同承担。主要包括:(1)地区经济结构的改善,包括促进产业经济结构的建立和调整,开发新兴产业,改造交通网络;(2)农业结构的改善;(3)海岸防护;(4)对具有跨地区意义的科研项目和教育项目的资助;(5)确定教育体系的国际竞争能力,提出相关报告和建议;(6)规划、构建和运行处理事务所需要的信息技术系统;(7)就确立和提高行政管理绩效开展比较研究并发布相关成果;(8)与乡镇和乡镇联合体协作,为待业者提供基本保障。
德国行政层次从理论上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实际上有五级构成,分别是联邦、州、行政区、县(或市)、乡镇(或乡镇联合体)。行政区实际上是州政府的派出机构。因此,地方是指县(市)和乡镇。
事权划分上,县(市)和乡镇几乎都遵循同一模式,即其承担事务都分为自治事务和受权事务。县(市)和乡镇承担的自治事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职责,县(市)和乡镇机关可以选择是否履行;另一类是强制职责,县(市)和乡镇机关必须履行。
在自治事务上,县(市)和乡镇机关有完全的管辖权,有权制定相关规章和按照辖区法律法规决定内部职权划分。联邦对此只能实行法律监督,即监督其行为的合法性。
受权事务中,县(市)、乡镇无权制定相关规章。联邦不仅可以监督县(市)和乡镇行为的合法性,也监督其行为的合目的性,还可以发表指令和派遣专员。资金由联邦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