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1-31 05:51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广播电视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广播电视禁播名人医疗广告”的新闻,就是由这条规定概括而来。由于广播电视一直是医疗广告发布的主渠道,如果名人代言的医疗广告被禁止在广播电视上播出,那么,医疗产品厂家请名人做代言广告将大为减少,名人在这方面的生意也将大为减少,这对他们而言自然意味着不小的经济“损失”。
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产品特别是同类产品竞争激烈,为了突出企业个性,让人迅速识别产品,大多数企业都选择了由名人代言,期许利用名人战术在市场份额中分得一杯羹。迅速占领市场。代言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是指为企业或组织的赢利性或公益性目标而进行传播服务的特殊人员。
名人代言的广告也可谓比比皆是、名人经济实际上就是“眼球经济”,“注意力经济”,吸引消费者注意,产生共鸣,最后促成购买。企业做广告的目的就是赚取最大利润,名人代言至今仍是企业产品成功销售的法宝。
名人代言
在商场上,每一个成功品牌的前列,都有一个或多个光彩四射的名人。品牌与名人,具有天然的结合点。作为企业,总是乐于寻找名人作为形象代言人,通过名人的光环效应,迅速扩展知名度和激发社会效应,拉近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而对于名人来说,也乐于接受各种各样的代言,一方面通过企业高频次的广告宣传,维持了自身的高曝光度;另一方面自己也赚了个盆满钵满。
对名人来说,选择知名品牌,通过媒体的持续曝光,无疑可以附带提升自己的形象,对自己的星途大有裨益;但如果代言不慎,或者企业出了什么问题,就难免引把火烧到了自己身上,虽然获得了不菲的代言费,但一世英名无疑就这样毁誉一旦了。对名人来说,代言的合适与否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对企业来说,更是如此!选择公众形象好、与品牌契合的代言人,无疑可以更快的实现品牌为消费者接受的过程,拉升品牌的影响力;而如果选择不当的话,不仅对品牌的发展没有丝毫的帮助,反而会加剧消费者对品牌的反感,企业不仅没有达到自己预先的设想,反而更加疏远了与消费者的距离。
一、名人效应能帮助品牌迅速打开知名度。
1、利用名人的知名度提高新产品在受众中的认知率。使用名人代言,借其名气提高产品认知率,促进产品迅速销售,成为企业在竞争中站稳脚跟的有效手段之一。
2、名人代言不仅提升新品牌名气,而且会把名人在受众中的印象嫁接给产品,把良好的形象延续到产品中去。消费者由于名人的介入,对名人的爱慕转移到产品中去,进而购买,并对产品和企业产生好感。
名人代言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一定风险性。
1、名人代言无效传播。
名人的微笑吸引了人们的眼球,而名人代言的产品和企业不见得在人们心中留下印象。记住名人忘了产品的风险时有存在。但也有的企业认为,名人代言是可以培养关联度的,因为名人可塑性比较大,但需要长期投资。
(1)企业在选择代言人时只顾选名气大的,忽视了产品和名人之间的关联性。在选择性定律中,受众会因名人的高知名度而率先对其进行选择性接触,在选择性的基础上,根据对原有的名人形象与产品性能进行选择性理解,若产品与名人之间没有什么关联,那么在受众中建立不起紧密性,尽管信源的可靠性再高也不会有什么效果。名气大并不等于有效传播。
(2)名人代言产品过多,产生了“稀释效应”。代言信息极度分散,部分代言产品在其他的同代言人产品的猛烈的宣传攻势下已经很难在消费者心中同该代言名人相联系,甚至相互混淆。
2、名人形象危机不易控制。
在众多的形象代言人中,企业更多青睐名人,但作为名人、名人是非也多,各种引起公众关注的是非曲直、新闻层出不穷,让企业防不胜防。名人的发展不可预测性。因绯闻影响,名气下降,所代言的企业产品销售会受到影响。
在产品同质化的时代,品牌个性日益凸现出其在传播与营销中的重要位置,代言人应符合品牌个性,其形象、特征必须和所代表的企业产品或目标消费群匹配。
1、名人类别与产品类别之间匹配与否,会对品牌信任度、好感度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在选代言人时一定要考虑与产品的定位相一致或吻合。
2、从受众角度和市场考虑:
(1)从传播的对象出发,企业在选名人的时候应该把目标消费群体的行为与心态作为重点。一切以目标受众群体为中心,能引起目标消费群体的共鸣与拥护。
(2)市场细分化:“分众时代”中,产品代言人也应细化,代言人细分。包括对性别、年龄、个性、国籍等的细分。不同地区有不同观念、消费模式、消费观念和经济文化背景以及审美方式。名人在不同的地区影响力也不同。
(3)品牌形象上:产品形象与代言人气质一致。品牌个性与代言人吻合是传播效果优化的关键。只有名人个性与品牌一致,个性准确对接,在传播识别中,才能有效强化产品及企业的独特位置。
选择名人应注重名人自身的形象、亲和力、可信度、专业度、受欢迎程度等因素。
1、在传播学上讲名人作为目标受众群体的“意见领袖”(Opinion Leader)对目标群体能产生个人影响。活跃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称为“意见领袖”。他们常常能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说服能力来影响他人,具有领袖魅力的特征是有支配欲,自信,具有强大说服能力。名人即是选择在公众领域有影响的人物,可信性高的人,他们一般是某个领域的名人、专家、歌星,或者是科研人员。大众传播要取得良好效果,必须首先重视这些意见领袖的存在。
2、可信性包含两个要素:一个是传播者的信誉,包括是否诚实、客观、公正等品格条件;另一个是专业权威性,即传播者对特定的问题是否有发言权和发言资格。可信度分高可信度和低可信度两种类型,即名人与平常人之分。对于受众来说如果出于不同的传播者,人们对它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名人的美誉度越高其可信度越高。选择名人代言某一品牌,凭借名人的领袖魅力,企业便可将名人魅力转移到产品上,转化为产品的内涵以赋予产品新的活力和亲切的联想。
品牌的生命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发展壮大。品牌的延伸也是发展变化的。这种变化不但体现在种类的延伸上,也体现在单体产品本身生命周期的变化上。
1、产品生命周期包括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 同样代言人的人气也会有一个萌芽、成长、鼎盛和衰退的发展历程。企业找名人代言,在塑造品牌、打造知名度方面,往往都是选择处于人气鼎盛阶段的代言人。
2、名人代言的整合和共通性。作为企业的品牌,会有发展、品牌扩展,会有不同的代言人,代言人要从品牌建设的长远计划着眼选取,注重同一性。品牌形象的塑造与维护,在考虑品牌发展的阶段性目标的同时考虑品牌整体形象的长远性。
作为企业与消费者沟通的代表,名人代言对企业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实践中很多企业对于请名人代言都是相当的重视,基本上都是由企业最高决策者亲自拍板决定最终的人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囿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如企业决策者专业素质的限制、个人喜好的不同,企业选择的代言人往往并不能与自身的品牌相契合,从而导致在实际的推广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名人的关注度高、公众形象好只是名人代言的一个必要条件,企业在请名人代言的时候,更重要的还是要关注名人的个性与品牌的定位是否相吻合。只有二者相吻合,名人代言才能对品牌的发展产生递进的效果,否则只会南辕北辙,愈行愈远,大家一拍两散。
对企业来说,请名人代言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品牌的知名度,通过名人的号召力,把名人的粉丝与品牌的目标消费者对接起来,而如果名人的粉丝和品牌的目标消费者截然不同,那么作为企业就要考虑这个名人是否与企业品牌相契合。如果二者不能有效对接,那么无论这个名人多么光芒四射,也要果断的将其撤换,选择定位更加一致的代言人。
名人代言的药品广告被叫停
在广告不仅要挖掘产品的卖点,还要赋予产品人性化的形象。消费者购买什么,很可能是冲着代言人的面子,名人代言对消费者的导向不可忽视。代言人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这绝对不是强制的,因为喜欢名人,所以就愿意购买名人代言的产品,这看似幼稚的事情,却总是发生在不由自主之中。名人代言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实现代言人和企业的双赢。只是,不论将名人代言理论用得多么充分,都不可能绕开最根本的问题,产品是否名副其实。名人代言理论玩得再好,产品出了问题,也无法逃脱虚假广告的干系。随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增多,这类问题不再是偶然事件,食品安全也就成为公共安全领域的重大问题。
名人代言对消费者具有诱导作用,且逐渐被认定与产品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虚假广告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是对公平正义的挑战。名人在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利益,这不仅是名人自我价值的实现,也是社会对名人价值的合理期待。在这样的语境下,名人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代言人仅仅经受道德拷问是不够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早些时候的调查显示,有九成以上受调查者认为虚假代言令人愤怒。今后,名人代言食品广告,必须谨慎审查食品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
国家出台政策,规范名人代言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泛滥,与《广告法》的缺位有关,名人代言的法律责任,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然而,名人代言属于经营行为,并且有不菲的经济利益,甚至有些代言人以经营广告为业。在代言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代言人也就成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后,很难得到应有的惩罚。
名人代言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名人应当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提及的“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比,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代言广告是名人的权利,但与这项权利相对应的,是要为代言的食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修改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代言的名人,而在于保护消费者。对名人来说,声誉等于生命,因为代言问题食品损害形象得不偿失,代言广告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更符合名人的根本利益。这样的法律法规订立修改,弥足珍贵。
美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且广告明星必须是产品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否则就会被重罚。因此,美国演艺界及体育明星们大多对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类广告敬而远之。
二、西欧:明星代言不够吃香,制度完善监管严格
西欧国家的市场相对来说较为成熟,消费者一般比较理性,并非一张明星代言人的脸孔便能让他们“头脑发热”。而卖家在做产品形象广告时非常慎重,不太愿意花费重金聘请明星做广告。而由于受到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明星们也不敢随便接拍广告。
三、日韩:明星代言慎重,医药广告较少
在日本,明星做广告的酬金非常高,这就决定了只有大企业才能请得起。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他本人会向社会公开道歉,而且有可能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
在韩国,明星代言有关虚假广告的纠纷很少,这归功于负责预审电视广告的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明星们深知自毁名声后很难有机会东山再起,通常不会轻易对产品质量和效果做任何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