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3 02:30
周志林,男,曾任银川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曾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局局长、银川市兴庆区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分局局长、银川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4年09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对银川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志林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周志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并接受礼金和贵重物品。
周志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周志林开除党籍处分,并由银川市政府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周志林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02月28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于对银川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志林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周志林在担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局局长、银川市兴庆区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分局局长、银川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故意包庇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使其不被追究,其行为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2015年8月20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川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志林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周志林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局长、银川市兴庆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局长、银川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648.5626万元及字画等物。据悉,2009年上半年,吉新奎经人介绍结识被告人周志林并开始交往,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周志林利用担任银川市公安局副局长、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吉新奎等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致使吉新奎等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100余万元,并逐步形成组织成员达15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周志林对受贿罪的指控表示无异议,但是对徇私枉法罪的两项指控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辩护人律师认为,被告人周志林是因为收受了吉新奎的贿赂,从而在一例打架斗殴案件和一起查封赌博机的案件中为吉新奎提供便利,并不是徇私枉法罪,而应该是受贿罪。公诉人面对辩护律师的异议,认为受贿罪指控中,吉新奎给予被告人周志林的10万元现金是为其装修工程提供便利,在打架和查封赌博机案件中,被告周志林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且侵犯了国家的司法制度。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各界群众70多人旁听了案件审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