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03 16:25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市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监督管理省政府和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及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八)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运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九)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十)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及业务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监督与治理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2、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职责分工
商丘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商丘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安全、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管理和信息化工作;承担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综合科。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起草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指导排污权交易工作。
(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应急管理科。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规范、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督察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调度、协调处置和预案管理、风险评估、应急演练等工作;组织编制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四)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五)法规科。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六)财务审计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中央和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自然生态破坏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水功能区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治理工作。
(九)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与移动源管理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划定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域,指导相关政策、规划、规范的落实;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政策、标准和宣传工作;承担国际履约相关工作;拟订大气移动源污染防治地方政策、法规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大气移动源污染排放物实施监督管理。
(十)土壤环境与固体废物(化学品)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监管政策、规划、方案及规范,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拟订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审批服务办公室)。承担全市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非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生态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科。负责拟订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和预测预警监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负责监测数据核查相关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协调并组织实施重大环境科技计划项目及技术工程示范;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规划及信息网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马登军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崔晓东、刘文星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崔云涛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2020年1月,被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授予“2019年度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先进单位”、“2019年度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贡献奖’”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