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07 19:41
《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12个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和经营,予以首批公布的名单。
对《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所述物种的驯养繁殖,须依法具有驯养繁殖资格,并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合通知》要求,规范管理,切实防止非法猎捕、走私来源的野生动物借驯养繁殖之名混入市场。对上述物种的驯养繁殖利用,还应依法符合动物防疫、检疫的要求,其中驯养繁殖产品依法经动物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还应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对列名中的外来物种,在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等各个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其逃逸到野外,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除上述列名物种外,对因科学研究、动植物观赏、医药卫生等特殊需要进行驯养繁殖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
《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食肉目:1貉2银狐、银黑狐3北极狐、蓝狐4水貂5果子狸、花面狸、白鼻狗、花面棕榈猫
偶蹄目:6野猪7梅花鹿8马鹿
啮齿目:9花鼠10仓鼠、金丝熊11麝鼠、水耗子12毛丝鼠、绒鼠13豚鼠、荷兰猪、荷兰鼠14海狸鼠、草狸獭
鸵形目:15非洲鸵鸟、鸵鸟16大美洲鸵、美洲鸵
雁形目:18疣鼻栖鸭、野鸳鸯、番鸭、南美鸭19 绿头鸭 、 野鸭
鸡形目:20环颈雉、七彩山鸡、野鸡、雉鸡21火鸡22珠鸡、珍珠鸡23石鸡、美国鹧鸪24蓝孔雀、印度孔雀、杂交孔雀25蓝胸鹑、桂花雀、小鹌鹑26鹌鹑
鹦形目:27鸡尾鹦鹉、玄凤、红耳鹦鹉28虎皮鹦鹉、娇凤、彩凤、阿苏儿29费氏牡丹鹦鹉、棕头牡丹鹦鹉、红牡丹鹦鹉、费希氏情侣鹦鹉30桃脸牡丹鹦鹉、小鹦哥、桃脸、蔷薇鹦哥、桃脸情侣鹦鹉31黄领牡丹鹦鹉、黑头牡丹鹦鹉、黄领黑牡丹、黄襟黑牡丹鹦鹉、伪装情侣鹦鹉
雀形目:32白腰文鸟、十姐妹、禾谷、算命鸟、白背文鸟、尖尾文鸟33黑喉草雀、牧师鸟、巴森雀34七彩文鸟、五彩文鸟、胡锦鸟、胡锦雀、五彩芙蓉35橙颊梅花雀、红颊雀36红梅花雀、梅花雀、红雀、珍珠鸟、红珍珠37禾雀、灰文鸟、爪哇禾雀、文鸟、灰芙蓉、爪哇稻米雀38栗耳草雀、锦华鸟、锦华雀39金丝雀、白玉鸟、卡纳利岛丝雀、芙蓉鸟、玉鸟、白玉、白燕
龟鳖目:40巴西龟、41 鳄龟、大鳄鱼龟、蛇鳄龟、驼峰龟42中华鳖、甲鱼、水鱼、团鱼、王八、元鱼
鳄目:43尼罗鳄 、44 湾鳄45暹罗鳄
无尾目:46中国林蛙、哈士蟆47黑龙江林蛙、哈士蟆48猪蛙49虎纹蛙
蝎目:50蝎子、全虫
整形目:54 蜈蚣、天龙。
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