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4 15:24
四川省河南商会,是由河南来川投资兴业的企业家自愿组成,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省性、联合性的民间社会团体。成立于2009年6月20日,其业务主管为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同时也接受两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是连接川豫两省经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所有在川河南籍人士的交流平台。
四川省河南商会成立以来,在主管单位和监督管理单位的指导下,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承担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作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常经营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资咨询、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活动的服务;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和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友好往来;接受川豫两地政府部门委托,承办经营方面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四川省河南商会本着“团结奋进、开拓创新、服务川豫、再铸辉煌”的办会理念,遵循“弘扬豫商精神,凝聚豫商力量,传承豫商文化,铸造豫商辉煌”的商会宗旨,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会员及会员单位自身的发展,树立河南品牌形象,繁荣川豫两地经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商会名称为四川省河南商会
第二条性质本会系民间团体,是以在四川境内常驻或长住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河南籍企事业单位,包括河南籍在川企事业单位和河南籍人士在川兴办的企业为主体,团结河南籍在川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四川、服务河南;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真诚合作,互通有无,发挥在川豫商的群体优势,架设川豫两省的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积极为川豫经济社会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招商局。本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固特大厦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河南企业开展与国外、省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河南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河南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河南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河南企业来四川投资发展;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在四川的河南企业。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表决;
(三) 缴纳一定的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享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 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 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报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4、不按期、不交纳会费者;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者;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商会章程者;
第十二条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商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省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和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批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 筹备批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 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商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进制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议是本会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研究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 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有关提案;
(四)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编制;
(五) 决定专职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六) 会长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 提名聘用专职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提交有关会议决定;
(五) 决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 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履行副会长的职权(会长不在时,履行会长职责);
(二) 受商会常务理事会委托,负责商会有关部门工作;
(三) 受会长委托处理商会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鼓励会员自愿向本会无偿捐赠经费;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本会银行帐户中的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地区分会、行业分会或有关机构及实体组织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原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09年5月23日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民间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