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9 19:11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是固原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政府组成部门,位于固原市民生大厦七楼。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固原市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县(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履行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
(三)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区、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下达资金及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自治区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自治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设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区域生态环境执法,按要求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
(九)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固原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固原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一)协调核与辐射安全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设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原州分局、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彭阳分局,均为正科级单位。
局长:郭 隗;
副局长:梁亚明、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