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5 14:12
基准气候站是国家气候站网的骨干和标准站。基准气候站将为研究我国长期气候演变规律,评价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和对观测资料进行序列订正,为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为四化建设服务提供可靠的依据。
基准气候站是获取标准气候资料的气侯站,是国家天气、气候站网中的骨干和标准站。基准气候站每小时进行一次气候观测,昼夜守班,向国家、省级气象局报送气象记录年、月报表(基准);承担天气报、气候月报、重要天气报和航危报等任务;多数站的天气报、气候月报参加全球和亚洲区域交换。正式承担上述观测业务和任务的站,参加该类站数的统计。
建立基准气候站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同气候区内长久连续的具有代表性的标准气候资料,并对其他气象站点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观测资料误差进行序列订正。
基准气候站必须由省级气象局勘察站址、提出方案,征得其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报国家气象局批准后设立。其主要职责为:①积累长期稳定可靠并具有准确性、代表性、比较性的气候观测资料;②基准气候站中的少数站点担负观测方法(含新业务)试验、新仪器考验和新技术、新仪器推广应用实验的任务。
基准气候站的分布根据我国气候区分布,并按气候区的大小和基准气候站的间距要求等确定。根据我国地形、气候等不同情况,基准气候站的间距要求:平原地区为300~400千米:丘陵地区、沿海海岛为100~300千米。
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水位达到有史以来的极点时)必须为100米以远。经省级气象局认定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300米以远。城市或乡镇规划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必须遵守以上要求。
基准气候站的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搬迁的,应经国家气象局审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单位与基准气候站所在地的省级气象局协商,选好新站址;新站址方案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由省级气象局报国家气象局批准;基准气候站在新、旧地址进行对此观测满一年后,用地单位方可在旧站址动工建设。
保护
①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协定》,保护好站址周围的自然环境;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地(市)气象局(台、处)要加强领导,与基准气候站所在地的城建管理部门商量将基准气候站列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予以重点保护,共同协商订立具体保护办法;③站领导负责有保护观测环境的直接责任,对已选定的基准站,必须严加保护。
改善
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地(市)气象局(台、处)加强领导,对基准气候站的环境改善方面应大力支持,共同商订具体办法,争取以书面形式商请当地人民政府确认,批转执行。②根据国家财力,对尚未满足基本要求的基准气候站,有计划地逐步加以改善;③基准气候站的条件改善,应首先解决观测环境的改善(如必要的征地、护坡、折除有影响的障碍物、整修观测场等)。
①违反该制度,破坏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期限,令其折除违法建筑,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对直接责任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③台站如出观知情不报或因自身原因致使观测环境受破坏者,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站领导按失职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