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更新时间:2023-05-09 08:55

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是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关于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主要任务的分工方案》(中办发〔2014〕7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的有关要求,经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同意将各省市部分城市、县、建制镇及及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方案概述

2015年2月4日,经有关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试点自2014年底前开始。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方案,到2017年各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8—2020年,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国家发改委11月27日公布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发改委在同时发布的名单中明确,这一轮试点将于2015年底前启动,到2017年与第一批试点地区同步取得试点任务的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有序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北京市顺义区等111个城市(镇)列为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2016年年底前启动试点,到2018年取得试点任务的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有序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主要任务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方案要求,加强部门间政策协同配合,推动新型城镇化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率先在试点地区落地,具体包括:完善转移支付办法;省级政府举债使用方向要向试点地区倾斜;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改造、产业发展和承接产业转移等相关政策,适度向试点地区倾斜。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发改规划〔2014〕2960号)明确的各项试点任务总体要求,重点在农民工融入城镇、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城市(镇)绿色智能发展、产城融合发展、开发区转型、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带动新农村建设等领域。

根据批复的各试点城市(镇)《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方案要点》(附件1)任务,结合本地发展实况,重点突破薄弱环节,积极探索,闯出新路。

试点任务重点在农民工融入城镇、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城市(镇)绿色智能发展、产城融合发展、开发区转型、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带动新农村建设等领域。

地区名单

国家发改委分别于2015年2月、2015年11月、2016年12月公布了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名单。

第一批62个城市(镇)

2015年2月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关于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主要任务的分工方案》(中办发〔2014〕7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的有关要求,经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同意将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现将《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据此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第二批73个城市(镇)

2015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5〕14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的通知》(发改规划〔2015〕1129号)的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11个部门联合评审,按照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适当倾斜、根据京津冀协调发展要求适当向京津冀地区倾斜、在长江经济带地区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开发区进行城市功能区转型试点,优先考虑改革意愿强、发展潜力大、具体措施实的中小城市、县、建制镇及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的原则,同意将北京市房山区等59个城市(镇)列为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同时考虑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与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联系紧密,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已有19个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因此将北京市大兴区、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浙江省德清县、河南省长垣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贵州省湄潭县、西藏自治区曲水县、甘肃省陇西县等14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并确定为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地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任务。

第三批111个城市(镇)

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6〕1858号)的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11个部门联合评审,按照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倾斜,优先考虑改革意愿强、发展潜力大、特色较鲜明的中小城市、县、建制镇的原则,同意将北京市顺义区等111个城市(镇)列为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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