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8 13:08
理论上国家的管辖权分为:
一,域外管辖和域内管辖,
二,对人管辖,对物管辖,对事的管辖,
三,立法管辖,司法管辖,行政管辖,
四,属域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A.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为对象对领土及资源管辖;以领土为范围,对领土内人、物、事管辖
B.属人管辖权。包括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C.保护性管辖权。
两个条件:①外国人在领土外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②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管辖权。
两种方式:①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②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D.普遍性管辖权。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
补充,还包括:灭绝种族,贩卖毒品,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持航空器等犯罪。
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
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A.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或免受他国管辖,“包括他国的司法,行政,立法管辖的豁免。”
通常的豁免是指司法意义上的豁免。
B.国家豁免权放弃。国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中行为或者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对其中的某个方面或者某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放弃的方式有:
1,书面文件表示放弃。
2,积极行为表示放弃,如国家参加诉讼等。
3,执行豁免的放弃,也需要国家做出“明示放弃”的意识表示。
限制豁免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权的放弃。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一般说来,国家管辖权包括以下4个方面:
又称属地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 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又称属人管辖权。
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 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即:如果犯罪人是本国公民,国家就有权实行管辖。
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就属于保护性管辖。
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犯、海盗、贩卖奴隶和毒品者、空中劫持犯等,均属于国际法所公认的普遍性管辖的范围。上述4项国家管辖权中,以领域管辖权和国籍管辖权为主,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仅具有辅助的性质。
国家行使管辖权有下列限制:(1)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外国的外交和领事官员、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际法享有司法豁免;(2)未经外国同意,国家不得派代理人到该国去抓人、扣押财产或从事任何政府行为;(3)受国际惯例限制,如允许外国商船无害通过;(4)受本国所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限制。国家管辖权常因各国所依据的管辖基础不同和一些国家特殊的国内立法(如许多国家抵制的美国的“长臂管辖法”)而发生冲突;战后跨国公司数量的增多和国际经济交往范围的扩大,使这一冲突更趋尖锐,亟需国际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