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7 05:54
国民年金保险,简称国民年金、国保,是中国台湾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的纳保对象为未参加军保、公教保、劳保、农保的25岁以上未满65岁中国台湾人民。
国民年金的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由于政府并未设置如“国民年金局”之类的专责机关承办,故现阶段是由内政部委托劳委会劳工保险局办理相关事务。国民年金的法源依据──《国民年金法》,于2007年7月20日经台湾立法部门三读通过,同年8月8日由“总统令”公布,2008年10月1日正式开办。 2012年元旦卫生福利部成立后,拟由该部国民年金局接手。 国民年金保险属柔性强制纳保,符合纳保对象者会自动纳入,对于不缴纳的人(除配偶外)并无特别设立罚则。
国民年金的纳保对象为25岁至65岁。
年满25岁的民众,一个月中只要有一天没有参加军人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等职业保险 者。
劳保年金实施后,领取劳保老年给付,劳保年资小于15年者。
劳保年金实施前,已经领取劳保老年给付者。
国民年金提供民众老年保障、身心障碍保障、不幸身故时遗属保障及丧葬的给付等四大保障,给付项目有合计有八种:
老年年金
老年基本保证年金
原住民给付
身心障碍年金
身心障碍基本年金
遗属年金
丧葬给付
生育给付
西元2008年10月1日至西元2011年12月31日,因按月投保缴一个月保费,故年资采按月计算,在2011年 6月 29日修正国民年金法,于西元2012年正式实施保费及保险年资采按日投保,故年资计算为X年+X月+X日(X为实际投保年月日)而最高年资为40年(65岁-25岁)。
第一年保险费率6.5%,第3年调高0.5%,以后每2年调高0.5%至上限12%,但保险基金余额足以支付未来20年保险给附时,不予调高,调整费率由台湾行政部门内政部公告之。(请参考国民年金法第10条.国民年金法施行细则第10条第3项规定) ps.保险费率提高优点:有足够基金支付国保各项给附,缺点:无职业无收入被保险人,经济负担变更重.当时缴多以后领少。 官方假象说法:保险费提高以后给付领的金额就变多。正确说法:缴越多,年资越多,以后前才领得越多,请参考计算公式,明明就没有把每次提高的保险费率加上去,哪里有保险费率提高以后领的钱就越多。
以下对于国民年金的各项给付的条件做说明。
对于有参加国民年金保险,且有年资的民众于年满65岁时,可请领老年年金给付。核发标准共有A、B两式:
A式 (17,280×保险年资×0.65%)+3,500
B式 17,280×保险年资×1.3%
两式择优给予,但如有以下情形,仅能以B式计算之:
1. 有欠缴保险费超过 10 年不能计入保险年资的情形。
2. 领取相关社会福利津贴(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老年农民福利津贴及荣民就养给付)。
3.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的年资合计未达15年,或一次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的总额未达50万元者,自年满65岁当月起将所领取之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总金额按月折抵3,000元,至折抵完毕前。
4.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的年资合计超过15年,且一次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的总额超过50万元者。
5. 在98年1月1日劳保年金实施以后至112年9月30日止,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劳保老年给付的年资合计未达15年或一次领取之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劳保老年给付的总额未达50万元者,自年满65岁当月起将所领取之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总金额按月折抵3,000元,至折抵完毕前。
6. 在98年1月1日劳保年金实施以后至112年9月30日止,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劳保老年给付的年资合计超过15年,且一次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劳保老年给付的总额超过50万元者。
7. 在劳保年金制度实施后,领了劳保的老年年金给付。
8. 在112年10月1日以后领了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或劳保老年给付。
9. 在64岁至65岁期间,保险费或利息有欠缴情形,经劳保局以书面限期缴纳,被保险人逾期始为缴纳者,前3个月老年年金给付,仅能以B式发给。
前身为敬老津贴,月领3000元,在国民年金开办时,年满65岁的民众适用。与敬老津贴相同有排富条款,
国民年金开办后,排富条款在土地房屋限额方面有所放宽。
如有以下情形则不能申请:
1.申请之民众每年未在台湾地区居住超过183天。
2.经政府全额补助收容安置。
3.领取军人退休俸、公务、公教人员领取月退休或是一次退休金者。
4.领取社会福利津贴。
5.最近一年个人所得总额超过50万。
6.个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超过500万元以上。
7.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年满55岁未满65岁之原住民,在国内设有户籍,无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请领每人每月3000元。
1.现职军公教及公、民营事业人员。
2.领取政务人员、公教人员、公营事业人员月退休金或军人退休俸。
3.已领取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或荣民就养给付。
4.经政府全额补助收容安置。
5.最近一年个人所得总额超过50万。
6.个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超过500万元以上。
7.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原住民给付将发至年满六十五岁前一个月,年满六十五岁时如为国民年金被保险人,或是曾参加过国民年金,改请领国民年金老年年金。
被保险人在国民年金保险期间,遭受伤害或疾病,达重度以上领有身心障碍手册,经治疗终止症状固定或是再行治疗不能期待复原, 需经身心障碍医疗机构评定无工作能力。 如同时符合劳、公教保、军保、农保的残障给付,仅能请领一项。
给付标准
月投保金额×保险年资×1.3%
如不足4000元,未有下列的情况得核发4000元。
1.有欠缴保险费十年不列入保险年资的情事。
2.发生保险事故前一年,有保险费未缴纳的情况。
3.领取相关社会福利津贴。
年满六十五岁时如为国民年金被保险人,或是曾参加过国民年金,改请领国民年金老年年金。
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是被保险人在第一次参加国保前,已领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碍手册,经身心障碍鉴定医疗机构评定为无工作能力, 且在国内居住每年满183天。 无下列的状况者,得申请一个月4000元年金。
1.已领取劳保第一、二、三等级残障给付,农保保第一、二、三等级残障给付,公教保全残废等级给付或军人保险一等残废给付。
2.经政府全额补助收容者。
3.领取社会福利津贴。
4.最近一年个人所得总额超过50万元以上。
5.个人所有土地及房屋价值超过500万以上。
6.入监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就可以申请遗属年金,也就是将保险人之年金或是保险年资,给与遗属。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并有遗属。
二、领取身心障碍或是老年年金期间死亡,并有遗属。
符合条件一者,给付金额为月投保金额X1.3%X保险年资,不足3000元者,以3000元发放。
符合条件二者,给付金额为年金之半数发放,不足3000元者,以3000元发放。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幸身故,可领取月投保金额17280×5个月的给付金额(86400元)。
(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间分娩或早产(含死产),得请领生育给付。按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当时之月投保金额(17280元)一次发给1个月生育给付。分娩或早产为双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给;即双胞胎给付2个月、3胞胎给付3个月,以此类推。
国民年金法第26条, 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者,除丧葬给付外,保险人不予保险给付。 因被保险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为,致发生保险事故者,除未涉案之当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险给付。 因战争变乱,致发生保险事故者,不予保险给付.
配偶有连带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没有依规定帮配偶缴纳,将会被处以新台币3000元-15000元的罚锾。但配偶没有谋生能力者,不予处罚。
国民年金的保费计算是由第一级基本薪资17,280元,乘上7%的保险费率,得出1,210元为月投保金额。 一般民众由政府提供补助40%保费,自身负担60%部分,也就是一个月726元的保费。 对于身心障碍或是生活困苦的民众,只要符合以下的身分,就可以得到政府提高补助。
重度以上:政府全额补助。
中度 :每月缴363元。
轻度 :每月缴544元。
保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除被保险人(申请人)外,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一亲等之直系血亲:即被保险人之父母及子女。
3.同一户籍之其他直系。
4.认列综合所得税扶养亲属免税额之纳税义务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计入全家人口:
1.尚未涉有户籍之非本国籍配偶或大陆地区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无扶养能力之已结婚直系血亲卑亲属。
3.应征集召集入营服兵役或替代役现役。
4.在学领有公费。
5.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依法拘禁。
6.失踪,经向警察机关报案协寻未获,达6个月以上。
1.家庭总收入系准用社会救助法第5条之1至第5条之3规定办理。包含全家人口之
工作收入
动产及不动产之收益
其他非属社会救助给付之收入【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认定】。
2.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规定计算:
(1)已就业者,依序核算:
1. 依全家人口当年度实际工作收入并提供薪资证明核算。无法提出薪资证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财税资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 最近一年度之财税资料查无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资证明者,依台湾地区职类别薪资调查报告各职类每人月平均经常性薪资核算。
3. 未列入台湾地区职类别薪资调查报告各职类者,依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公布之最近一次各业初任人员每月平均经常性薪资核算。
(2)有工作能力未就业者,依基本工资核算。但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失业者或55岁以上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媒介工作3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参加政府主办或委办全日制职业训练,其失业或参加职业训练期间得不计算工作收入,所领取之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仍应并入其他收入计算。但
1.原住民工作收入之计算,最近1年度之财税资料查无工作收入及未列入台湾地区职类别薪资调查报告各职类者,应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务主管机关公布之原住民就业状况调查报告,按一般民众主要工作所得与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结果未达基本工资者,依基本工资核算。
2.16岁以上未满20岁或60岁以上未满65岁者,最近1年度之财税资料查无工作收入、或未列入台湾地区职类别薪资调查报告各职类者,或有工作能力未就业依基本工资核算者,工作收入之计算,依其核算收入70%计算;身心障碍者,依其核算收入55%计算。
有工作能力,指16岁以上,未满65岁,而无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岁以下仍在国内就读空中大学、高级中等以上进修学校、在职班、学分班、仅于夜间或假日上课、远距教学以外之学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碍致不能工作。
3.罹患严重伤、病,必须3个月以上之治疗或疗养致不能工作。
4.因照顾特定身心障碍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养亲属,致不能工作。
5.独自扶养6岁以下之直系血亲卑亲属致不能工作。
6.妇女怀胎6个月以上至分娩后2个月内,致不能工作;或怀胎期间经医师诊断不宜工作。
7.受监护宣告。
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之1倍者,其保险费由政府补助70%,民众自付30%(每月缴363元)。
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未达2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之1.5倍者,其保险费政府补助55%,民众自付45%(每月缴544元)。
办理方式:由民众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市区公所提出申请,审核认定所得是否符合标准。户籍迁出至不同县市时,应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