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联运

更新时间:2022-06-26 19:39

国际铁路联运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不需要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的货物运输组织方式。

发展

1951年,由前苏联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原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等国铁路签订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

1954年,中国、朝鲜、蒙古铁路也参加了《国际货协》,1956年,越南参加《国际货协》。从此,欧亚两洲12个国家的铁路参加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总营业里程达26万多km。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创办初期,集装箱运输就得到《国际货协》各成员国的高度重视。但由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所以仅限于办理属于铁路的3 t集装箱。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国际货协》范围内开展的1 t、5 t铁路集装箱运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1974年,《国际货协》部分成员缔结了国际联运共用集装箱协定,从此,在国际联运中使用20 ft、40ft国际标准集装箱。1984年草拟了“集装箱运送规则”,以后经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1990年同《国际货协》新文本一起被各成员国批准通过实行。

范围

国际铁路联运的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同参加国际货协和未参加国际货协但采用国际货协规定的铁路间的货物运送,铁路从发站以一份运送票据负责运送至最终到站交付给收货人。

(2)同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送,发货人在发送路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办理至参加国际货协的最后一个过境路的出口国境站,由该站站长或收货人、发货人委托的收转人转运至最终到站。

(3)通过过境铁路港口站的货物运送。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通过参加国际货协的过境铁路港口,向其他国家(不论这些国家的铁路是否参加国际货协)或者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只能办理至过境铁路港口站止或者从这个站起开始办理,由港口站的收转人办理转发送。

特点

国际铁路联运参加运送国多,运输距离长,因此铁路必须高标准、高质量地办理货物联运,对其质量、包装严格按照各有关规定办理。其主要特点如下。

1.必须由两个及以上的国家铁路参加运送

国际铁路联运,要考虑到各参加国家铁路的设备条件、组织方式和相关法规,因此其运输票据、货物、车辆及有关单证都要符合各参加国家的规定和要求。

2.运输方法采用一单到底制

国际铁路联运采用一次托运、一次付费、一单到底、统一理赔、全程负责的运输业务方法。这种运输业务方法能提高联运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运输路线,组织合理化运输。

3.运输责任采用统一责任制

自承运到交付的全过程,无论货物的灭失、毁损、短件或延迟交付的责任是在哪个联运国铁路段发生的,均按有关规定对发货人或收货人负责。

此外,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以集装箱为载体,是一种高效率的运输方式,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在运输途中不需拆箱、装箱,减少了中间环节及换装可能带来的货损、货差,缩短运输时间,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质量

类别

按照运输速度划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可分为慢运、快运和整车货物随旅客列车挂运三种。

按照托运货物的数量、性质、体积和状态等划分,国际铁路联运的办理类别分为:整车、零担和大吨位集装箱货物。《国际货协》规定如下。

1.整车货物运输

整车货物运输是指按一份托运单托运的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单独一辆及以上车辆装载的运输组织形式。整车货物运输费用较低,运输速度快,能承担的运量较大,是铁路货物运输的主要种类之一。

2.零担货物运输

零担货物运输是指一批托运的货物,其重量或体积不需要单独一辆货车装载的运输组织形式。《国际货协》规定,一批货物重量小于5 000公斤,按其体积又不需要单独一辆货车运送的货物,即为零担货物。

笨零货物指一件货物的重量在1吨以上,体积在2立方米或长度在5米以上,以整车方式运输,零星货物(含1吨集装箱)以拼车、拼箱、行包运输和一站直达整零等组织方式运输。

3.大吨位集装箱

大吨位集装箱是指按一张运单办理的、用大吨位集装箱运送的货物或空的大吨位集装箱。

相关规定

铁路局和国境站,以及发、收货人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业务时,必须遵守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有关规章。下面介绍与国际铁路货运有关的规定。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

1952年制定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了货物运送条件、运送组织、运送费用计算核收办法,以及与发、收货人间的权利与义务等问题。《集装箱运送规则》、《危险货物运送规则》、《敞车类货车货物装载和加固规则》、《易腐货物运送规则》等都是《国际货协》的附件。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统一货价》)

1991年《统一货价》不再从属于《国际货协》,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计算单位由卢布变为瑞士法郎。主要规定了过境参加《统一货价》的铁路办理货物运送手续、过境运送费用和杂费的计算、过境铁路里程表、货物品名分等表、货物运费计算表等。

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简称《货协细则》)

《货协细则》规定了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及其1二作人员在办理货物联运业务时所应遵守的铁路内部的办事程序,即调整各参加国铁路内部往来业务关系的规则,适用于铁路内部工作关系的处理,但不能用于调整发货人(收货人)同铁路问法权上的相互关系。

4.《国境铁路协定》和《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

《国境铁路协定》规定了办理联运货物交接的国境站、车站及货物交接条件和方法、交接列车和机车运行办法及服务方法等。

《国境铁路会议}义定书》是通过两相邻国家铁路定期召开国境铁路会}义,对执行协定中的有关问题协商而签订的,主要内容为双方铁路问关于行车组织、旅客运送、货物运送、车辆交接等有关问题。

中朝、中越、中蒙、中俄、中俄蒙铁路签订的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是我国与朝、越、蒙、俄、俄蒙铁路间签订的双边协定或协议,规定了有关国境站联运货物、车辆交接条件和方法及交接列车、机车运行办法,适用于国境铁路,部分内容适用于发、到站和发、收货人。

5.《关于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的协定》及其附件《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简称《车规》)

规定了参加国铁联运的一切客车、货车、集装箱、托盘和运送工具在有关国家国际联运中的交接要求及内容。该内容主要对铁路车辆部门和国境站适用。

6.《关于国际旅客和货物联运清算规则的协定》及《国际旅客联运和货物联运清算规则》(简称《清算规则》) 该两项规则规定了参加国铁路间费用清算办法及其修改、补充和争议的解决办法。从1991年9月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再从属于《国际货协》。

7.《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简称《联运办法》)

该办法是铁道部根据我国铁路货物联运的实际,为了便于开展国际联运工作,方便执行上述有关联运规章,将上述联运规章简化并作了补充规定,供我国国内各站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使用,该国际联运规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8.其他规定

国际货协》内还有其他规定,如《国际铁路联运危险货物运送特定条件》、《敞车类货车货物装载和加固规则》,以及各种轨距铁路的装载限界、运单格式、表示牌和标记样式、《铁路集装箱运送规则》、《国际铁路联运易腐货物运送规则》、《国际铁路联运托盘货物运送规则》、《不属于铁路车辆的运送规则》等。

在上述国际联运规章、补充规定及《联运办法》内未规定的事项,均适用国内铁路规章的规定。国际联运和国内铁路都有规定时,适用国际联运规章。

我国铁路货物运输适用的有关规章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快运货物运输办法》,《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铁路国际联运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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