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30 21:57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土司军事制度是封建统治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上的又一新的、重要的制度,它历经元、明、清三代数百年历史,几经演变,最终形成其固有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是我国古代封建统治王朝中央集权制下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时间跨度之长、范围之广,曾经对傣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方面产生过重大影响,因此,今天,在稳定边疆、构建多彩和谐云南的历史条件下,来研究分析古代土司军事制度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官名。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
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
土官,成立许多土州,县,洞。这些土州县洞,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风俗等都与流官黄现璠著《壮族通史》)。
明代中央王朝为了巩固其对全国的封建统治地位,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一种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制度,这就是所谓的“土司制度”。
明朝初年,朱元璋对云南采取“三江之外宜土不宜流,三江之内宜流不宜土”的方针。经过洪武、永乐两朝的几度调整,云南、曲靖、澄江、临安、大理、永昌6个府,全设流官;楚雄、姚安、广甫3个府的流官任知府,以土官为辅任同知、通判;寻甸、武定、广西、元江、景东、蒙化、顺宁、鹤庆、丽江、永宁、乌蒙、东川、芒部等13个府以土官为主,流官为辅。在实行以土官为主,流官为辅的云南13个府中,以傣族那氏为世袭土官的“元江军民府”即是其中的一个府。而明代“元江军民府”是永乐三年(公元1405年),傣族土官那荣赴京朝贡后,由“元江知府”改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