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歧视

更新时间:2024-07-05 18:58

地域歧视与种族歧视不同,地域歧视是一个的“区别对待”,与人种没有任何关联。地域歧视就是基于地域差异而形成的一种“区别对待”。它是由地域文化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人类心理活动等因素引发的。地域歧视是“社会刻板印象”的一种体现。地域歧视是从众心理集体无意识的结果。

简介

地域歧视与种族歧视不同,是本民族内部对其他地域的人民通常不熟悉,文化、经济的差异和不平等,所以会产生偏见甚至妖魔化,如台湾人、香港人对中国大陆人的偏见。中国城里人对乡下人、农民工的歧视和偏见,对东北人、新疆人、西藏人、河南人等的地域偏见。当外地人来到这一对他不熟悉的地域时,当地人便会依社会上的偏见来解释其性格,因此而可能产生偏见和妖魔化。

地域妖魔化在网络上多表现为地域贴,地域笑话,地域攻击等。当偏见和妖魔化以制度性的政府行为企业行为,或者污辱性言词等个人行为网络水军出现,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者名誉的时候,可以认为这些行为属于歧视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称为地域歧视。地域歧视不同于地域妖魔化,地域歧视对被歧视人的利益和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不再是个人印象或者开玩笑那么简单,地域歧视一般需要诉诸法律程序解决。

主要特点

其一,地域歧视可以是源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差距。地区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地区之间因为资源的争夺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地区差距和地区利益矛盾的存在,必然反映在社会心理方面,形成优势地区人群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如果不加节制而过度膨胀,对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歧视就难以避免了。

其二,地域歧视是“社会刻板印象”的一种体现。所谓“社会刻板印象”,指的是对某一类人持有一套固定的看法(通常带有片面、负面的色彩),并以此作为参照框架,主观认为这类人所有成员都符合这种看法。“社会刻板印象”是对社会团体最简单的认识,它虽然有利于对某一群体作概括的了解,但也容易产生偏差,造成“先入为主”的成见,阻碍人与人之间正常的认识和交往。“刻板印象”还往往导致误解,因为,“刻板印象”所根据的并非事实,有时是由于偏见的合理化而来,有时是以群体有某种特性(事实上不一定)而推断个人也必然具有这种特性而形成的。

其三,地域歧视是从众心理集体无意识的结果。在现代信息“大爆炸”的社会里,普通人特别容易丧失自主思考和判断能力,对许多事物往往不作独立的思考和理性的判断,从而形成从众心理和集体无意识现象。例如,前一段时间,一些媒体对流动人口犯罪个案的报道,就常常成为民众判断身边人的心理基础,并被夸大化和扩大化,从而轻易把某个群体符号化、标签化地对待。这不能不说是地域歧视产生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心理基础。

其四,地域歧视是“贱贫”心理的体现。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发展出现一系列阶段性特征,如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社会问题比较多。特别是因为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而造成的“仇富心理”和“贱贫心理”,使穷人与富人之间的鸿沟拉大。贫穷地方的人到了沿海一些经济发达省份谋生,容易遭到歧视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因为他们的家乡太穷,富人看不起穷人,城里人看不起乡下人,才产生了歧视。

其五,地域歧视也是小农意识的反映。我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和小农心理。小农意识和小农心理在人际关系上的典型反映,就是因家族认同而产生家族之间的歧视,对乡土的认同而产生乡土歧视。表面看,地域歧视表现为城里人瞧不起乡下人,发达地区的人瞧不起落后地区的人,但是在其骨子里、在内心深处仍然是小农心理在作怪。

其六,地域歧视和国家产业政策也有关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不公平,也造就了地域歧视。

社会危害

地域歧视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以东北、河南为例,地域歧视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一部分人的生存权,形成了社会不公,而且还容易使一些素质较低的人破罐破摔,从而对社会构成新的危害。流言蜚语,社会毒瘤,重于利剑。如果一个十三亿人口的大国,有几亿人口被不公平对待,这些人被激怒之后所产生的“爆发力”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对于地域歧视,我们必须未雨绸缪,高度重视。

地域歧视与现代社会倡导的公平、平等、正义的理念是相悖的,它不利于人权的保护。任何一个社会,不要说发展,就稳定来讲也是起码的基础。一个公平的社会起码有三个层次的公平:一是起点的公平,二是过程的公平,三是结果的公平。如果一个人处于被歧视的境地,会给个人造成消极的心理影响,甚至会使个人采取一些极端的报复社会的行为。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而地域歧视会孕育一些潜在社会矛盾,很容易给和谐社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第一,地域歧视不利于建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地域歧视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对被歧视者是不公平的,是缺乏正义的。公交车上的对方言的蔑视,一些商店打出不卖某地货的牌子,招工单位声称不要某地人,2011年深圳某派出所扯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大横幅等地域歧视现象,都是同公平、正义相违背的违法行为

第二,地域歧视不利于建设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诚信要求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公共秩序,友爱强调的则是要在全社会倡导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地相处。

第三,地域歧视不利于形成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局面。地域歧视会使社会处于一种难以整合的状态,矛盾激化后,极易导致社会出现撕裂状态,也就是社会学家所讲的“断裂社会”。“断裂社会”绝不可能是和谐社会。

法律干预

在现代社会,反对地域歧视也必须依靠法制。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为反对地域歧视、实现平等权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从国际上看,地域歧视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潜在的精神歧视,一种是显形的行为歧视。对于前者,法律无能为力,对于后者法律并非万能。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签订多边协议,努力消除地域歧视,但现在看来效果并不明显。有些国家特别是超级大国出于地缘政治的考虑,对其他国家采取歧视性做法,并且把国内法强加于其他国家。面对这种明目张胆地地域歧视,国际社会几乎束手无策。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消除地域歧视,必须首先建立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秩序,确保每一个地区的居民都能普遍享用人类文明的成果,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就一个国家来说,法律应该对反地域歧视有所作为。在现代文明社会,各个国家都通过宪法确立了本国公民的平等权利,地域歧视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有的国家的民法中就明确地写上了“反地域歧视”这一条。我国除了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平等权之外,民法通则中还规定了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的民事权利,并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这些法律规范有助于公民在受到严重地域歧视的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其他民事权利。从程序法来看,面临地域歧视时,可以提起行政之诉,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消除各种地域歧视;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从法律个案来看,如果一个地区的居民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另一个地区的居民承担民事责任,其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道理很简单,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原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作为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普遍存在的地域歧视不可能通过具体的诉讼加以根治,绝大多数居民的利益不可能通过少数人的诉讼加以保护。

因此,消除地域歧视必须重塑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在平等原则基础之上,为每一个公民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律条件,并且采取法律措施努力消除我国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现象,建立一个均衡的和谐社会。具体来说,重塑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宪法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为了促进各地生产力均衡发展,应当通过完善的财税法律规范,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一个国家不同地区的居民贫富差距不再扩大。其次,应当建立非政府组织——“平权委员会”,对全国各地涉及到地域歧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加以认真清理,并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审查,以确保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能够落到实处。第三,应当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确保公民能够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社会心理

社会意识

地域歧视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中国社会生活中也存在地域歧视现象,在某些方面还相当严重。地域歧视的产生有其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也有其特殊的社会心理基础。

社会心理基础

形成优势地区人群的优越感和落后地区人群的羞辱感。

地域歧视是“社会刻板印象”的一种体现。所谓“社会刻板印象”,指的是对某一类人持有一套固定的看法(通常带有负面色彩),并以此作为参照框架,主观认为这类人所有成员都符合这种看法。社会刻板印象是对社会团体最简单的认识。刻板印象还往往导致误解,因为,刻板印象所根据的并非事实,有时是由于偏见的合理化而来,有时是以群体有某种特性(事实上群体并不具有这种特性)而推断个人也必然具有这种特性而形成的。

地域歧视是从众心理和集体无意识的结果。随着信息传播渠道越来越多样化,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人们越来越被信息所包围。但是,在信息时代。前些时候媒体对流动人口犯罪个案的报道,就常常成为民众判断身边人的心理基础,并被夸大化和扩大化,从而轻易把某个群体符号化、标签化对待。这不能不说是产生地域歧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地域歧视是“贱贫”心理的体现。因为社会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一系列阶段性特征,我国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使穷人与富人之间的鸿沟变得难以跨越。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因为他们的家乡太穷,富人看不起穷人,才产生了歧视。

地域歧视也是小农意识的反映。我国在长期在农业社会,地域歧视表现为城里人瞧不起乡下人、发达地区的人瞧不起落后地区的人,但是在其骨子里、在内心深处仍然是小农心理在作怪。

地域歧视不利于社会和谐

地域歧视同社会和谐背道而驰,它对和谐社会建设产生的消极影响和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地域歧视不利于建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地域歧视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深圳某派出所扯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大横幅等地域歧视现象,都是同公平正义相违背的。一个存在地域歧视的社会,是不能称之为公平正义的社会的。

友爱强调的则是要在全社会倡导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地域歧视则使人们彼此失去信任,由隔膜到隔绝,甚至相互敌视,严重者更可能会发展到引发纷争,造成冲突。

地域歧视不利于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断裂社会决不可能是和谐社会。

意识矫正

反地域歧视要从多方面共同努力。

反地域歧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都应该分别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社会各界的共识。一项关于地域歧视的网上调查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近8成的网友认为,要提高自身素质;有1成半的网友认为,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地域歧视;也有6.65%网友则主张通过政府的力量来解决。

优势地区和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通常来讲,所谓地域歧视,都是优势地区和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歧视落后地区和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因此,地域歧视的产生,是优势地区和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不能平等地对待落后地区和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过错首先在前者而不在后者。

从被歧视者来讲,则要自强自立,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改变自身形象,用行动去改变别人的偏见。正如四川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劳务工作处副处长梁浩滨所说,要树立四川人在深圳的良好形象,最根本的是提高他们的素质,从根本上提高四川人在深圳乃至全国的形象。湖北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综合处副处长牟松也认为,作为外来的湖北人,要想更好地融入深圳,首先要内强素质。不管在哪一个地方,提高自身的修养都是必要的。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反对地域歧视也必须依靠法制。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为反对地域歧视、实现平等权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地域歧视现象还相当普遍和严重。要有效防止类似深圳地域歧视事件以及其他歧视事件的再次发生,制定《反歧视法》应该尽快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已迫在眉睫。

反对地域歧视,最根本的一条还是要靠发展,尤其是加快落后地区的发展,从而逐步缩小地区差距。正如全国人大代表、中共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做客人民网时所说,要靠发展来赢得尊重,真正使全国人民对河南有一个好的印象。当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加强诚信建设与和谐文化建设,促进不同地域人们的相互交流、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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