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法

更新时间:2022-10-27 11:42

地方政府法,英国加强地方政府近代化和民主化的立法

1888年的《地方政府法》又称为《郡议会法》,规定设立六十二个行政郡、六十一个居民在五万人以上的郡级市和伦敦郡,每个郡或郡级市设立议会,由纳税人选出任期三年的议员和数目不超过民选议员三分之一的互选产生的参议员组成。规定将原属季审法庭的若干行政职能如管理贫民疯人院、感化院和工业学校,对地方财政、道路和桥梁的管理以及郡官吏的任命转给它们,但季审法庭的司法和执照颁发权留归治安法官,郡警务权交由治安法官和郡议员共组的联合委员会掌管。1894年的《地方政府法》又称《教区会议和委员会法》,规定每一个郡分成若干市区和乡区,人口不足五万人的城市设立非郡级市;每一个乡区又分若干教区。每个市区、乡区和非郡级市及居民达到三百人的教区都设立民选的议会,居民人数不足三百人的教区则设立全体选民参加的教区会议。教区委员会的一切民政职能连同教产、慈善事业和道路等管理权一并移交教区议会和会议,教区委员会仅管理纯粹教会事务。教区议会有权为教区开办图书馆、浴室、运动场、修建路灯等。卫生事务和公路管理移交区议会。分区议员兼任贫民救济委员。至《1899年伦敦政府法》规定在伦敦郡内组建二十八个都市自治市议会和一个伦敦城后,全国统一的地方行政区划和自治性管理体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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