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9 10:08
场站收据(Dock Receipt, D/R)又称港站收据或码头收据,是国际集装箱运输专用出口货运单证,它是由承运人委托CY、CFS或内陆CFS在收到FCL或LCL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已收到托运货物并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凭证。场站收据一般是在托运人口头或书面订舱,与船公司或船代达成货物运输的协议,船代确认订舱后由船代交托运人或货代填制,在承运人委托的码头堆场、CFS或内陆CFS收到FCL或LCL后签发生效,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可凭场站收据向船代换取已装船或待装船提单。
场站收据是一份综合性单证,它把货物托运单(订舱单)、装货单(关单)、大副收据、理货单、配舱回单、运费通知等单证汇成一份,这对于提高集装箱货物托运效率和流转速度有很大意义。一般认为,场站收据的功能作用有:
①船公司或船代确认订舱并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有报关资格的单证章后,将场站收据交给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意味着运输合同开始执行;
②是出口货运报关的凭证之一;
③是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并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证明;
⑤是船公司、港口组织装卸、理货、配载的资料;
⑥是运费结算的依据;
⑦如信用证中有规定,可作为向银行结汇的单证。
场站收据是集装箱运输重要出口单证,其组成格式在许多资料上说法不一。不同的港、站使用的也有所不同,联数有7、10、12不等。这里以十联单格式为例说明场站收据的组成情况。
第二联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代留底 白色
第三联 运费通知(1) 白色
第四联 运费通知(2) 白色
第五联 场站收据副本——装货单(关单) 白色
第六联 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 粉红色
第七联 场站收据(正本联) 淡黄色
第八联 货代留底 白色
第十联 配舱回单(2) 白色
标准格式为12联的其第11、12联供仓库收货和点数使用。标准格式为7联的场站收据无上述第1、3、4、10联,但增加集装箱理货留底联。
在集装箱货物出口托运过程中,场站收据要在多个机构和部门之间流转。在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有托运人、货代、船代、海关、堆场、理货公司、船长或大副等。现以十联单为例说明场站收据的流转过程及程序。
(1)发货人或代理填制场站收据一式十联,留下第一联(发货人留底联),将其余九联送船代订舱;
发货人或代理填制场站收据时应注意:
①“场站收据”各栏目由托运人用电脑或打字机填制以求清晰。托运人应正确完整地填写和 场站收据的各项目,尤其是下列栏目的内容:
A.货物装卸港、交接地;
C.货物详细情况,如种类、唛头、性质、包装、标志等;
D.装船期,能否分批出运;
E.所需箱子、规格、种类、数量等。
②场站收据的收货方式和交货方式应根据运输条款如实填写,同一单内不得出现两种收货方式或交货方式;
③冷藏货出运应正确填写冷藏温度;
④危险品出运应正确填报类别、性能、《国际危规》页数和联合国编号。如《国际危规》规定主标以外还有副标,在性能项目栏用“主标/副标”方式填报;
⑤第2、3、4联和第8、9、10联右下角空白栏供托运人备注用;
⑥托运人对场站收据内容变更必须及时通知变更时已办好手续的有关各方,并在24小时内出具书面通知,办理变更手续。
(2)船代接受场站收据第2-10联,经编号后自留第2联(船代留底联)、第3联(运费计收联(1))、第4联(运费计收联(2)),并在第5联(关单联)上盖章确认订舱,然后退回发货人或代理第5-10联。
船代订舱签单时,应将场站收据编号用打字机打上,在第5联上盖章签单时应仔细核对托运人所填项目是否完整,如有问题应及时联系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应注意的栏目主要有:
①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
②是否规定货物运抵日期或期限;
③有无特殊运输要求;
④对发货人提出的运输要求能否做到;
⑤是否应收订舱押金。
(3)发货人或货代将第5-10联送海关报关,海关核对无误后在第5联(关单联)上盖章放行。
托运人或代理的出口货物一般要求在装箱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章后方可装箱,必须经海关同意并在装船前24小时将海关盖章的场站收据送交收货的场站业务员。
发货人或承运人应切记,未经海关放行的货物不能装箱出运,一旦发现以走私论处。
(4)海关在第5联盖章放行后,自留第9联,将其余联(第5-8、10联)退回发货人或代理。
(5)发货人或代理负责将箱号、封志号、件数等填入第5-7联,并将货物连同第5-8联、第10联在规定时间一并送交堆场或CFS。
场站收据中出口重箱的箱号允许装箱后由货代或装箱单位正确填写,海关验放时允许无箱号,但进场完毕时必须正确填写所有箱号、封志号和箱数。
(6)堆场或CFS在接受货物时进行单、货核对。如果无误,则在第7联(场站收据正本)上填入实收箱数、进场完毕日期并加盖场站公章签收,然后退回发货人。堆场或CFS自留第5联(关单联)。
各承运人委托场站签发场站收据必须有书面协议,各场站与承运人签订委托协议后签发的场站收据可以向船代换取提单,已签出场站收据的集装箱货物在装船前的风险和责任由船公司承担。如采用CY交接条款,货主对箱内货物的准确性负责;采用CFS交接条款,装箱单位对货物负责。
注意事项
①第5联(关单联)上是否有海关放行章。没有海关放行,不得签发场站收据,并不安排集装箱装船;
②进堆场或CFS的货物与单证记载内容是否相符;
③进堆场的箱号、关封号是否与单证记载相符;
④一起送交的单证,其内容是否单单相符;
⑤货箱未进堆场或CFS不能签收;
⑥船公司是否已给舱位;
⑦堆场内一旦发生倒箱,新箱号是否报海关;
⑧一批货分批进堆场,最后一批进场完毕后签发场站收据;
⑨LCL物以箱为单位一票一单签发场站收据。
(7)发货人凭签收的第7联去船代处换取待装船提单,或在装船后换取已装船提单。
注意事项
①货物是否已经实际装上船舶;
③如货物是预付运费,该运费是否已经支付;
④提单记载内容是否与装箱单、商检证、发票、信用证一致;
⑤场站收据上运输条款与提单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⑥场站收据上对货物有无批注;
⑦货运代理人是否已经先签发HOUSE-B/L;
⑧签发几份正本提单。
船代在货箱装船后,应核对单据与集装箱装船的情况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迅速与港方和理货联系,避免出现差错。凭场站收据正本船代应立即签发待装船提单。在船舶开航后24小时内,船代应核对并签发已装船提单。
(8)货物装船时,堆场将第6、8、10联送外理,外理于货物实际装船后在第8联(外理联)上签收并自留。
(9)等货箱全部装上船舶,外理将第6联(大副联)和第10联(空白联)交船方留存。第10联也可供有关方使用。
堆场业务员必须在装船前24小时内将场站收据第6联(大副联)分批送外轮理货人员,最后一批不得迟于开装前4小时。外轮理货在港区的理货员收齐港区场站业务员送来的场站收据(大副联)后,在装船时将装船集装箱与单据核对无误后交大副。
外轮理货人员因根据交接条款在承运人指定的场站和船边理箱,并在有关单证上加批注,提供理货报告和理箱单。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正场站收据,并在船舶开航后24小时内通知船代。船舶开航后24小时内,外轮理货人员将装船集装箱理箱单交给船代。
港区堆场业务员在船舶开航后立即将已签场站收据而未装上船舶的出口箱信息通知船代,并在24小时内开出工作联系单。港区场站受船公司委托签发场站收据,应对由于其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的后果负责。
在场站收据的流转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托运人或货代的出口货物,一般要求在装箱前2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章后方可装箱,必须经海关同意,并在装箱前24小时内将海关盖章的场站收据送交收货的场站业务员。
2、场站收据中出口重箱的箱号,允许装箱后由货代或装箱单位正确填写,海关验放时允许无箱号,但进场完毕时必须填写所有箱号、封志号和箱数。
3、托运人和货代对场站收据内容的变更,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在24小时内出具书面通知,办理变更手续。
4、各承运人委托场站签发场站收据必须有书面协议。
5、场站业务员签发的场站收据必须验看是否有海关放行章。没有海关放行章不得安排所载明的集装箱装船。
6、采用CY交接条款,货主对箱内货物的准确性负责;拼箱货物以箱为单位签发场站收据。
7、外轮理货人员应根据交接条款,在承运人指定的场站和船边理箱,并在有关单证上加批注,提供理货报告和理箱单。
8、货代、船代应正确完整地填写和核对场站收据的各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