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7 18:14
注:BYC暂定译为基年补偿,确定译名后将修正词条名。 BYC是Base Year Compensation,暂定译名基年补偿,是NBA为了防止球队用临时与球员重新签订合同以满足转会规则而制定的。 如果没有基年补偿,超过了工资帽的球队在想要交易一名队员,但受交易规则的限制又无法完成(薪水超出工资帽的球队,交易来的球员总薪水不得超过交易出总薪水的125%再加10万美元,见交易球员特例)时,就可以通过和这名队员重新签一个合适的合同来完成交易。基年补偿规定如果球队和队员重新签定合同并且给他涨工资,那么在一段时间内,他的交易价值要比他的实际工资低,从而避免了这种情况出现。
判断交易是否符合规定时,通常用来比较的工资都是实际工资。但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用于交易中比较的工资和实际工资不同:
- 球队工资超过工资帽,使用拉里-伯德特例或者早伯德特例和球员续约,并且球员年薪得到了超过20%的增长。
- 球队工资超过工资帽,延长球员的新秀标准合同,并且球员工资得到了超过20%的增长。
如果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出现,那么这名队员就被当作基年补偿的队员。这种状态要保持6个月,或者直到下一个6月30日,两者取晚。当交易一名基年补偿球员时,该球员在交易中的价值相当于他此前一年的工资,或者新合同第一年工资的50%,两者取大。
基年补偿球员的实际工资计算入球队的薪金总额。基年补偿状态只有在球员转会比较双方薪金时才起作用。
劳资协议中并没有特别的规则禁止基年补偿球员参与只涉及两支球队的转会。但是由于两队转会时球员的薪金必须相当,而且基年补偿球员的薪金计算又有特殊规定,所以如果没有第三支球队参与来调节薪金,两支球队通常很难实现涉及基年补偿球员的转会。
例如,球员A在华盛顿,他的上赛季年薪为300万,但本赛季续约后他的年薪涨到1000万,按基年补偿规则,这名球员的转会价值只有500万。球员B在新泽西,年薪1000万,但不是基年补偿球员,再假设两队都在工资帽以上。
如果两队想交换球员A,B。新泽西用年薪1000万的球员B最多可以换来年薪1160万的球员,球员A的年薪仅1000万,转会对新泽西来说成立。但对华盛顿来说,球员A的转会价值是500万,最多只能换来年薪635万的球员,而球员B的年薪为1000万,转会对于华盛顿来说不成立。
这就是说,如果两队想完成转会,华盛顿必须想法额外转走大约292万的薪金(这样他们转出的薪金总额将达到792万,按照125%加10万美元的配平规则正好可以引进1000万的球员B)。假设华盛顿还有一名年薪292万的非基年补偿球员C。如果华盛顿用球员A,C换球员B,对于新泽西来说,用球员B最多能换来年薪1260万的球员,而球员A,C的工资总额为1292万,太高,转会又不成立。
于是第三队必须参与转会。这支球队需要有足够的薪金空间或交易球员特例来吸收292万的薪金。假如芝加哥在工资帽以下,我们来看看这一三队转会如何实现:
华盛顿将球员A送去新泽西
新泽西将球员B送去华盛顿
华盛顿将球员C送去芝加哥
芝加哥给华盛顿一个第二轮选秀权
这一转会是合法的:
华盛顿送走价值500万的基年补偿球员和年薪292万的另一名球员,转出价值总额792万,最多可以换来年薪792×125%+10=1000万的球员。华盛顿得到年薪1000万的球员B和一个转会价值为0的选秀权,转会成立。
新泽西用年薪1000万的球员B换来年薪1000万的球员A,转会成立。
芝加哥用价值为0的选秀权换来年薪292万的球员,但由于芝加哥有足够的薪金空间吸纳292万的薪金,转会成立。
转会对所有队都成立。
然而并不是所有涉及基年补偿球员的转会都必须涉及第三队。假设华盛顿有球员D,上赛季年薪800万,本赛季续约年薪1000万,那么他的基年补偿转会价值为800万。华盛顿用这名球员最多可以换来年薪1010万的球员。新泽西有一名年薪900万的非基年补偿球员E,新泽西用他可换来年薪1135万的球员。
如果华盛顿和新泽西想交换球员D,E,转会可以直接成立。球员E的900万年薪在华盛顿能接收的1010万的范围内,球员D的1000万年薪也在新泽西能接收的1135万范围内。还有些情况,球队有“交易球员特例”(问题68)或“伤残球员特例”(问题17),操作转会时会更加容易。
所以一个涉及基年补偿球员的转会并非一定要第三队参与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