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

更新时间:2024-07-17 01:46

基金份额是指基金发起人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含义

根据本法第5条的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需要上市交易,授权国务院另作规定。因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专指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是指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采用公开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买卖。

核准程序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与证券及其他金融领域关系密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从本质上讲,基金份额是广义上的证券的一种,因此,本条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的规定与证券法关于证券上市交易核准的规定基本一致。

根据有关规定,如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程序是:

1.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请书、上市公告书、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基金份额发售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资格证明文件、基金财产托管证明文件等,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拟订上市交易时间,并附相关文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按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由证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并与基金管理人订立上市交易协议,安排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授权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可以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依照其章程及交易规则,对交易所会员及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监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为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监管作用,简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程序,提高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的效率,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这里所说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主要是指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及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条件和核准程序。

上市交易

1.实行公开的集中报价和成交制度,不像普通商品买卖那样通过私下协商报价和达成交易。

2.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所有买入的有效报价,按照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照报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所有卖出的报价,按照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也按照报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排序在前的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配对成交,即对买入最高报价与卖出最低报价优先配对成交;在同等报价条件下,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排序在前的报价配对成交。

3.实行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即广大投资者并不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是委托作为交易所会员的经纪人代理买卖。

4.上市交易的价格、成交情况及有关信息公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随时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份额交易的成交价格交易量及其他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信息,保证基金份额交易的公开、透明。

办理机构

申购与赎回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条的规定,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另作规定。因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专指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基金份额申购,是指投资人按照基金份额申购价格,申请购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是其重要职责之一。同时,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理财机构,应当将其工作重点放在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上,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专家理财优势。此外,虽然本法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本、营业设施和人员有严格的要求,但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事务需要大量的人才、机构,需要强大的销售网络和结算系统。为了使基金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量,方便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除自行办理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外,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申请开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没有专门管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部门;有足够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因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情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数额变更的登记,以及因基金分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变更的登记事宜。为了使基金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数量,方便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基金管理人除自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外,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价格计算

净值的计算

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当先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为了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资产估值开放式基金通常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的对象是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估值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分两种情况:本上市流通的属于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一日的市价计算;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计算;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计算。

5.未上市的其它证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6.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7.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方法。可以从基金资产总值中减去的负债和费用主要包括: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佣金、应付利息、应付收益、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价格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所谓申购、赎回日,指的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或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当天。这里所说的费用,指的是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等于基金份额净值乘以申购、赎回费率。从如今的实际操作来看,基金管理人对大额申购和持有时间较长的基金份额赎回,通常有一定的申购、赎回费的优惠,申购费率随申购量的增加而减少,赎回费率随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减少。

计价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方法和程序,计算、复核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日常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计算,基金管理人计算完成后,将计算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复核,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1.应当立即纠正。即对会计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以及其他基金信息资料中错误的基金份额净值改为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应当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代办机构,按照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相互核对,检查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查找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环节和原因,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调整人员、完善会计制度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程序、加强检查和监督等措施,避免以后再出现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情况。

3.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其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公告和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复查后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造成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原因、采取的防止今后出现计算错误的措施等。

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直接导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错误,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多付价款,在基金份额赎回时少得价款,对此基金价额持有人有权获得赔偿。根据本法第83条规定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而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造成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到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中一人赔偿其损失。通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过失造成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偿也只限于申购、赎回的价款和利息等直接经济损失

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基金投资人选择投资基金产品,是希望得到一种金融增值服务,投资收益无疑是吸引投资人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作为专门提供投资理财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其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经营好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合理的回报;而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分享基金财产的收益,取得基金投资的红利。因此,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当出现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时,依法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属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极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因此,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这一规定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而依照本法第72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价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一规定进一步保证了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的实现。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这一规定表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行使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这一规定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的权利。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为此,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基金份额持有人查阅。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不断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与基金价额持有人的沟通和交流,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项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诉讼地位,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指明了基金价额持有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指除前面具体列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7项法定权利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法定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监督基金经营情况的权利;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份额一定年份后赎回时可享有免交赎回费用的权利等,就属此类。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样也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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