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27 18:41
基金监管,依据监管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基金监管的目标是一切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
证券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三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三个目标同样适用于基金监管。
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包括:
(一)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基金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资者是市场的支撑者,保护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
(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保障。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基金监管的直接目标,也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新兴市场阶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也刚刚起步,基金行业和基金市场的整体发展水平与世界发达市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在加强对基金行业和基金市场规范和监管的同时,进一步为我国基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鼓励创新,推动我国基金市场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基金监管的重要目标。
(一)依法监管原则
基金监管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监管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其成立由法律规定,其职权也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因此,基金监管部门必须树立依法监管观念。
(二)“三公”原则
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基金市场。作为基金监管原则的“三公”原则,重在公正,即公正监管、公正执法,是依法监管原则的具体化。
(三)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是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的集中体现。投资基金历史表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是投资基金行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四)高效监管原则
所谓高效监管,是指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基金监管活动促进基金行业的高效发展。基金监管机构既要对基金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又不能束缚基金行业和基金市场的活力。
(五)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状况监督或管理)也称“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其精髓在于金融监管机构尽可能地赶在金融机构完全亏损之前采取有效措施,以便防止金融机构股东之外的其他人遭受损失。
基金监管遵循审慎监管原则,是指基金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规范以及实施监管行为时,注重基金机构的偿付能力和风险防控,一确保基金运行文件和基金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适度监管原则
市场经济的时间及经济学的理论都已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而是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种种缺陷,即市场失灵,因此政府的干预(监管)是必要的。但也并非政府干预越多、监管越严就越有效。对于基金而言,政府监管不应直接干预基金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基金市场失灵的领域。
基金监管的法规体系是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还有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这些法律规范的目的就是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防止利益输送 内部人控制;加强基金投资运作监管,确保基金合规运作;完善和加强销售监管;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加强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