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4 22:09
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系
根据我国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形式而取得的财产和受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财产也不属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解算、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财产;基金财产的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券债务,不得互相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财产的使用
但是,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