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8 01:13
1821年独立后,临时政府召集制宪大会,代行立法权,确定君主立宪制政体,并选举独立战争领袖奥古斯丁·德伊都尔必德为墨西哥皇帝,但德伊都尔必德最终解散了议会。德伊都尔必德下台后,议会恢复活动并决定实行联邦制和共和制。1824年颁布新《宪法》首次确立了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分立原则。规定联邦议会采取两院制,由参、众两院组成。众议院代表国民利益,参议院代表联邦利益。此后政局混乱,墨西哥议会经历了被解散和恢复的多次反复。1857年《宪法》确定议会为一院制,参议院被取消。1874年,当时的联邦政府提出恢复两院制。1875年9月16日,参议院恢复开会。1917年《宪法》重新确定联邦议会采取两院制。
参议院由128名联邦参议员组成。其中96名在31个州及联邦区以多数代表制每单位选举3名,其余32名按照比例代表制产生,参议员任期6年。
众议院由500名联邦众议员组成。其中300席根据多数制直接选举产生,其余200席由各政党根据比例代表制选举分配产生,众议员任期3年。
宪法规定墨西哥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权属联邦议会,联邦议会分为众议院和参议院。
根据宪法,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6年,终身不得再任。总统应出席联邦议会常会的开幕式并提交一份阐述国家政务总形势的书面报告。
全国最高法院是墨西哥最高司法机关,由21名法官和5名候补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命。
议会年度由两个例会会期组成。第一例会期自每年9月1日起开始,正常情况下不迟于12月15日休会。但如因共和国总统提议延长,则最长可延长到当年12月31日。第二例会期由每年2月1日起开始,最迟于当年4月30日休会。
参、众两院到场议员不足议员总数的半数,不能召开全会和行使议会职权。
总统有权提议延长议会例会会期,以及在议会不能自行决定的情况下批准议会延长例会会期的提议。
联邦议会的会议分常会和特别会议两种。常会一年有2次,第一次是每年9月1日起举行,会议的具体期限依处理议案所需时间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如果参众两院不同意在上述日期之前结束会议,则由总统决定。第二次会期每年3月15日开始至4月30日。
总统、常务委员会、两院的管理委员会都可以提出召集特别会议。特别会议上只能处理常务委员会提交其处理的一项或数项事务,要处理的事务应在特别会议召集的会议通知上明确说明。常务委员会主席应在联邦议会或单独一院特别会议的开幕式上报告关于召开特别会议的动机或理由。
在对议案进行一般性辩论时,发言顺序由大委员会主席征求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意见后制定。在大委员会主席叫到发言者名字时,发言者如不在场,未能及时发言,则将其名字排到最后。任何人的发言一次均不得超过30分钟,除非是在制定日程时就已事先订好的,或经全体议员一致投票赞成的。
议员发言时,任何人不得打断,也不得中途提问。如果有议员阻碍了其他人的发言,大委员会主席有权将其逐出会场。如果有议员不同意上一位议员的发言,可以向大委员会主席申请发言机会,但是墨西哥的议事规则并不鼓励议员开展针锋相对的辩论,甚至禁止议员进行对话式辩论。
一般说来,议员在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不得超过2次,除非该议员是相关委员会成员或议案的提交人。如果某一议案内容是针对某一专门地区的,该地区的议员也可获得1次以上的发言机会。
参议院只有在其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出席、众议院只有在其议员总数的一半以上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和行使职权。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到会者应在法律规定之日举行会议并强迫缺席者在此后30日以内到会,并提出警告;若不如期到会,仅据此事实即认为其不接受职务,可立即通知候补者在同样期限内到会,如果候补者也不按时到会,即宣布该席位空缺,并重新召集选举。
参众两院议员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该院大委员会主席事先批准(如获得批准应通知所在议院)连续10天缺席,也被视为放弃议员资格,因此应即行通知候补者参加会议。
参众两院未达到就职的法定人数或就职后未达行使职能的法定人数时,应即行通知候补议员在上述30天内尽快到会行使职务。
已当选的参众两院议员如没有各自议院认为是正当的理由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到会任职,应承担责任并受法律规定的处分。如全国性政党在某次选举中已经提出参众两院议员候选人、而又同意其当选的党员不到会任职,也应承担责任并受同样的法律处分。参众两院议员无正当理由或未获各议院的批准而不参加某次会议时,无权享受缺席日的津贴。
大委员会主席提出要表决的内容,秘书长记录表决结果。普通的表决方式是议长逐个点议员的名,议员口头回答同意或是反对;简单的表决方式是先由赞成的议员起立,再由反对的议员起立,由秘书长查点两类议员数量,再将结果报大委员会主席。
普通表决方式主要用于对议案进行表决,包括对议案整体进行表决和对议案进行逐条表决。简单的表决方式主要用于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如是否需要对议案进行辩论等。
立法权,是联邦议会最主要的职权。主要包括:批准条约及总统关于法院、财政、外交、军队高级官员任命;修改宪法;批准总统出访;必要时任命临时总统等。
财政权,主要是指财政议决权或财政监督权。主要包括:对联邦预算的审议权、制定税法以及制定政府发行公债的准则。
监督权,主要监督和平衡行政权力的机构,负责保障国家政治舞台的多样化和民主性,并保证政府的政策能符合大多数民众的意愿,避免国家出现独裁统治。监督权主要表现在听取总统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分析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来监督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的工作。监督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受理对各级政府官员所犯渎职罪和刑事犯罪的诉讼。
如竞选多数代表制议员,须是参选所在州出生或在相邻州选举日前实际居住满6个月以上,如竞选比例代表制议员,须是参选选区内(某个联邦行政区划)出生或在相邻州选举日前居住满6个月以上;
不能担任宪法所列明的联邦自治机关主官、政府正、副部长以及联邦权利下放机关的主官,或至少于选举日90天前辞去上述职务;
不能担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联邦选举法庭和各级选举委员会拥有决策和执行权的职务,或至少于选举日3年前完全辞去上述职务;
各州州长和联邦区行政长官不能在自己任期内在任所在地参选,即使提前辞职也不能例外;
州和联邦区政府厅长、同级联邦和地方法官、下属市长、联邦区下属政治和行政机构主官必须在选举日前90天辞去上述职务才能在任所在地参选;
不担任正式神职;
对候选人年龄规定为:截至选举日须年满25周岁,其余均与众议员候选人资格相同。
联邦议会两院各自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大委员会,由主席(相当于议长)、秘书长(相当于副议长)和若干委员组成。
参议院大委员会主席由全体参议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在本会期内不得连选连任。任何一位参议员都有资格成为大委员会主席。投票方式为一轮无记名投票,获简单多数者当选。
选举由上一任大委员会主席主持,大委员会监督,上一任大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该结果为最终结果。
大委员会主席对外代表参议院,两院大委员会主席在国家排名中位次一样。
参议院大委员会主席的职责是:召集会议,组织辩论并限定发言时间,审查议案或其修正案能否列入议程,将议案交某一委员会审议,审查是否审议有关设立立法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的提议,任命委员会成员。
大委员会主席可以参加全院会议的辩论,可以参加投票,可以提交议案及其修正案,在议案通过后,在上面签名,并转送给国家元首。
大委员会主席可以享受政府津贴、并由国家为其配置住宅、轿车、秘书和保镖。
众议院选举一位大委员会主席和若干位大委员会副主席,大委员会副主席数一般与议会中的政党数相当,即保证每个政党都有一位议员任大委员会副主席。
众议院大委员会主席豪尔赫·埃米利奥·冈萨雷斯·马丁内斯(Jorge Emilio Gonzalez Martinez)。
联邦议会的所有法律或决议必须经过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联邦议会每年会期少于5个月,在联邦议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务委员会代为行使。常务委员会由37名委员组成。其中众议员19名,参议员18名,在联邦议会闭会前夕由各自议院任命。两院需在该院现任议员中为每名正式委员任命一位候补委员。
常务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4人(参众两院各2人)。主席由参众两院议员轮流担任。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1.同意使用国民警卫队。2.视情况需要接受共和国总统、全国最高法院成员和联邦区法官的宣誓。3.联邦议会闭会期间接受提交参众两院的法律提案和建议,并移交给应送达的议院委员会由其提出意见,以便在最近的会议期间办理。4.自行或应行政长官的建议同意召开联邦议会或一个议院的特别会议。会议通知书须明确规定特别会议的一项或若干项议题。5.通过或否决共和国总统提交的对最高法院法官、联邦区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请假书。6.同意给予共和国总统30天休假并任命填补此项空缺的人。7.批准共和国总统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外交使节、外交代表、总领事、高级财政职员、国家陆海空三军上校级和其他高级军官的任命。
众议院共有22个常设委员会,包括:海事委员会、水利委员会、农业改革委员会、渔业委员会、项目执行委员会、税收和公共利益委员会、商业委员会、交通通讯委员会、劳工委员会、旅游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国防委员会、能源委员会、社会保障委员会、规则委员会等。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任期一年,不得连选连任,成员任期三年。
另外,众议院还设有三个内部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众议院内部行政事务、议会图书馆和议会印刷局。内部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成员任期为一年,不得连选连任。
参议院的常设委员会分工比众议院细得多,如众议院的交通通讯委员会的职能在参议院由信件电报委员会、国家铁路委员会和通讯设备委员会三个委员会完成。因此参议院虽然议员数远比众议院少,但常设委员会数量却要大得多,共有46个。
两院设两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两院立法事务。
墨西哥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一般分如下阶段:议案提交-委员会审议-提出院(第一院)全院审议-复审院(第二院)审议-两院共同协商-交总统签署-颁布生效。
宪法规定,总统、参众两院议员和州议会有权提交法律或法令草案。总统、国会或州议会提出的法律动议应立即送交联邦议会有关的委员会审议,有关委员会应在五天内向该院提交审议报告。参众两院议员提出的立法动议先在该院由支持和反对的议员就议会是否有必要接受该议案进行一般性辩论,然后立即交付表决。表决通过,即送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表决否定,则在本会期内不得再就同一问题提交立法动议。
两院中的任何一院都享有议案提出权,但有关贷款、赋税或召募军队的议案只能在众议院提出。
总统和参众两院议员提交的议案可请求被列为紧急议案。如三分之二多数议员投票同意将其列为紧急议案,则不必送交有关委员会初审,而直接由接受院全院进行审议。
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所有委员会进行的审议都不对公众公开,但是委员会助理人员会记录下主要审议内容及意见,并形成报告。
根据法律,所有的委员会都有权传召有关部的官员到议会来作证,阐述其对议案的看法,但委员会无权强迫行政部门官员到议会作证。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是公开的,而且会邀请新闻界现场采访。
如果议案交到某一委员会30天后,该委员会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审议,则同样内容的议案将自动交到另一院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
委员会审议终结后应对该议案进行表决,并向该院报告表决结果,表明自己对其是支持(包括完全支持和提交修正案的支持)还是反对。委员会还须向该院提交一份书面的审结报告。报告由委员会秘书长起草,主要内容包括:本议案的立法动机;本委员会在审议时采取的措施;有关行政部门官员及在听证会上作证的其他有关人员对该议案的意见摘要。
委员会向该院报告后,议案进入第一院全院审议阶段。在本阶段,先由议院的大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指导委员会(Mesa Directiva)一起制定审议日程,包括对该议案进行辩论的时间、辩论的内容、发言顺序及各政党代表发言时间长短(发言时间长短往往与该政党在议会内的实力正相关)等。
在全体会议正式审议该议案前,先查点人数,看是否符合法定人数,符合时就当天的日程安排进行辩论并表决。表决通过后才能按安排对议案进行逐条审议。
审议分两个步骤:第一步,就议案的基本原则进行一般性辩论。然后全体会议就议案的基本原则进行表决,如果表决否定,该议案将被退回委员会审议;如果赞成,则进入第二步,对议案进行逐条具体审议。
议案一旦开始审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停止:1.会期结束;2.议院表决决定开始审议另一项议案;3.议场出现混乱,大委员会主席认为自己已无能继续维护秩序;4.会议主持人或全体议员投票表决同意停止审议;5.不足法定人数,但为减少不必要的延误,对一个议案提出查点人数的动议只能有一次。对于有关中止审议的动议,需3个支持的议员发言,然后3个反对的议员发言,即交付表决。
对议案审结后即交付表决,表决通过则送交另一院审议。
复审院收到提出院交来的议案后,一般交有关委员会初审。在大多数情况下,该委员会会提出一些修正案。如果一项法律或法令草案被复审议院部分否决,或修改,或补充,原提出议院只需对被否决部分,或修改、补充的部分重新进行审议,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已经通过的条款。如果复审议院所作的补充或修改以提出议院与会者绝对多数票获得通过,则将整个草案转交总统签署。如果复审议院所作的补充或修改被提出议院多数票否决,则送回复审议院审议提出议院的否决理由,如果上述补充或修改部分在第二次复审中被绝大多数与会者否决,则将经两院通过部分的草案交总统签署。如果复审议院以与会者绝对多数票坚持原补充或修改部分,整个草案只能到下一次会期再次提出,但两院以与会代表绝对多数票同意只颁布已获得通过的条款的法律或法令,而将补充或修改部分留待下次会议审议和表决的除外。
如果某项法律或法令草案全部被复审议院否决,应连同它提出的意见一同送回原提出议院。如果草案重新审议后,被出席会议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应再送回作出否决的议院,原否决的议院应再次审议,如以同样多数通过,转交总统签署;但如果未被通过,则不得在同一次会期内重新提出。
如果复审院对提出院交来的议案未加修正即予以通过,该议案立即送交总统签署。总统若签署,议案即成为法律予以公布。总统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否决议案,并将其连同其书面意见退回原提出议院重新讨论。如果该议案在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便可成为法律或法令并再次送交总统颁布。
如果总统在10天有效期内既未表示不同意见也未将议案退回原提出议院,视为该议案已获总统批准。但是如果在此10天内恰逢联邦议会休会或闭会,总统退回议案的时间可顺延到联邦议会下次会议的第一个工作日。
在提出议院被否决的任何法律或法令,不得在当年会期内重新提出。
总统不得对联邦议会或任何一院在行使选举机构或陪审团职能时作出的决议提出异议;同样,在众议院宣布应对联邦某一高级官员因犯有渎职罪而提出控告时,总统不得提出异议,对常务委员会发出的召开特别会议的决定也不得提出异议。
预算审批程序基本上同于立法程序,不同的是,预算案由总统提交,提交后交两院的预算委员会分别用30天的时间审议,并提交审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