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律

更新时间:2024-04-09 17:52

大业二年(606年),隋炀帝“以高祖禁网深刻”,命苏威牛弘修订《大业律》,翌年完成,颁行于天下。

历史沿革

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特将户婚篇分为户、婚二篇,将二者并重,新增了户口管理婚配秩序的规定,否则没有必要将二者单独成篇。

基于大运河修建而带来的经贸增长和人口增殖的现实,之前的篇目在《大业律》中一分为二的还有:厩库篇分为仓库、厩牧二篇。盗贼篇分为盗、贼二篇。仓库代表的是江南农耕文明,而厩牧代表的是关陇游牧文明。将仓库置于厩牧之前越发彰显杨广的江南本位。而盗贼分置,表明随着经济流通,贸易往来的加速,杀人越货的事件也随之增多,需要分立篇章。

此外,还增加关市、请求、告劾三篇。主要是为防范边境贸易中违禁品交易而设。

增加以上三篇,一是顺应“汉魏之旧”的基本国策;二是因为区域贸易增加,经济规模增大需要重新重视关市的规范所致;三是因贸易发展而带来的贪腐现象更值得重视,请求(赇)和告劾也有单独成篇的必要。将卫禁、职制、斗讼篇改名为卫宫、违制、斗。

开皇律》以12篇著称于世,是为6的倍数,因袭的是6篇体制。以《法经》为参照,制定12篇《开皇律》,与杨坚的关中本位政策是相符的。虽然《大业律》18篇也可以被认为是6篇体制的倍数,但如果从杨氏父子二人不同的执政方略上来考虑的话,就不会如此认为了。

总之,杨氏父子基于不同的国家战略,对“汉魏之旧”的理解和贯彻完全不同。重视江南地位的杨广以汉室9篇体例为基准删改《大业律》,重视关中本位的杨坚则以法经6篇体例制定《开皇律》。杨坚的重北和杨广的重南,分别代表了隋唐制度北朝主流论和南朝化的两种趋势, 共同孕育了中华民族多元化的制度成就。

历史背景

隋朝先后有三次修律。第一次修律完成于开皇元年(581年)十月。据《隋书·刑法志》记载,这次修律规定了笞、杖、徒、流、死新五刑;继承并修改了十恶之条、八议之科、赎及官当之法;删除了枭、轘及鞭等酷刑,缩短了流役、徒刑的时间等,以适应新形势之需。

隋朝第二次修律完成于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有感于法律过于繁多严厉,命苏威牛弘等修律,废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只留下法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这次修律的成果就是《开皇律》。

隋朝的史料称这次修律使得“刑网简要,疏而不失”。隋炀帝继位后,认为隋文帝开皇年间所修的《开皇律》“禁网深刻”,又命令修律,于大业二年(606年)十月,由牛弘等修律,史称《大业律》,这是隋朝的第三次修律。《大业律》改《开皇律》12篇的体例为18篇的结构,内容也更倾向于宽刑。

律法类目

大业二年(606年),隋炀帝“以高祖禁网深刻”,命苏威牛弘修订《大业律》,翌年完成,颁行天下。

与《开皇律》相比,《大业律》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仍500条。

将《开皇律》原《户婚》析为《户律》和《婚律》,《既库》析为《仓库律》和《既牧律》,《盗贼》析为《贼律》和《盗律》,又增《请求》《告劾》和《关市》。

《大业律》删除“十恶”条目。为标榜宽政,该律着重减轻犯罪的处刑:“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

《大业律》被认为是隋炀帝“矫情饰行,以钓虚名”的产物,即所谓“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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