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银行

更新时间:2024-07-24 15:30

大清银行始建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七月,原名为清政府的户部银行,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的户部改名为度支部,户部银行因而改名为大清银行。

背景

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银行入侵,无视中国法令,大量发行钞票。他们的目的就是操纵中国金融,控制中国经济,左右中国政局,掠夺中国财富,奴役中国人民,使中国永远成为他们的殖民地。在国内,各省为了增强财力,都办起了官银钱局,用发行官钱票来敛财。民间钱庄、票号更是多如牛毛,有的准备金很少,而发出的钱票很多,形成钞少票多的“虚票”。各种钞票、钱票庄票混合流通或各占一地,金融秩序十分混乱。清廷有识之士见此状况,认为这将影响财政以致动摇政权,为了挽救危局,必须整顿金融币制,办起国家银行,统一发行中央银行纸币。

沿革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廷派员赴日本考察,筹设中央银行发行纸币事宜。光绪三十年正月廿八(1904年3月14日)户部(即财政部)向皇上奏报创办银行计划,奏曰:“现当整齐币制之际,亟赖设立中央银行为推行枢纽。臣等再三筹商,拟由户部设立,筹集股本,参阅各国银行章程,斟酌损益,迅即办起银行,以为财币流转总汇之所。”不久户部拟订了银行章程,恭呈御览。清廷见奏,当即批准了这个银行章程。

1905年9月27日(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廿九),经财政处奏准,清政府在北京设立“户部银行”,设总办和副总办各一人负责。这是我国最早由官方开办的国家银行。所设分行有天津、上海、汉口、济南、张家口、奉天、营口、库伦、重庆九处。除经营存贷款项、买卖金银、折收期票、汇兑划拨公私款项、代人收存财物等一般银行业务外,还有承领银铜铸币、发行纸币、代理部库等特权。发行的纸币,分库平银一百两、五十两、十两、五两、一两等五种银两票和面额类似的银元票。此外,还发行市面通行平色及百两以上的银票以及各种票据。实际上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二重性质。

1908年2月,经度支部(即官制改革前的户部)奏准,于同年7月1日起,大清户部银行总、分行各机构一律改名为大清银行,厘定《大清银行则例》二十四条,进一步确定该行的国家银行性质。总办改称监督,并由度支部(原户部)奏派监理官二人,监理一切行务。赋予该行以代理国家发行纸币、经理国库事务和公家一切款项收付以及代公家经理公债票和各种证券等权责。其后发行的纸币也一律以大清银行为币名,原大清户部银行纸币逐步收兑。大清银行在在南昌、杭州、开封、太原、长春、福州、广州、芜湖、长沙、西安、云南(昆明)、江宁等地陆续增设了二十家分行。

大清银行除行使国家银行职权,发行纸币外,度支部还规定各省解部库款,除将月饷放款扣留库外,其余悉交由大清银行存储,由大清银行代理国库。

大清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光绪三十年(1904年)户部银行筹备时,计划备资本银四百万两,分为四万股,每股库平足银一百两,由户部认购两万股,其余两万股无论官民,均准购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秋,户部发银五十万两为银行创立之资,先行开业,后陆续交足。商民认购之两万股,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冬招齐,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春,股银全部交清。光绪三十四年,《大清银行则例》 公布,又于股本四百万两之外,增加六百万两,分为六万股,称为新股,以原四万股称为“旧股”,共计股本一千万两,新股仍为公商各半。

大清银行鉴于宋、元、明各朝纸币泛滥,致失信用的历史教训,十分重视充实发行准备的基础工作,到宣统元年(1909)规定以九成现银为纸币发行准备。宣统二年(1910)五月,度支部又规定“大清银行应照发行纸币数目,常时存储五成现银以备兑换,其余亦须有确实之有价证券为准备“。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各地大清银行相继停业,在上海组织大清银行总清理处,办理结束事宜。经参议院决议公布,大清银行改称“中国银行”。

职务

大清银行总行的管理官员有:正副监督各一人,理事四人,监事三人;各分行则设置总办、经理、协理、司帐等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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