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朝阳商会

更新时间:2024-03-13 00:45

大连市朝阳商会是经朝阳市政府同意,大连市政府批准,大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于2015年5月16日正式成立的社团组织。

一、商会概况

大连市朝阳商会是在朝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经朝阳市政府同意,大连市政府批准,大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于2015年5月16日正式成立。商会是由朝阳籍工商企业(含分支机构)及在大连的朝阳籍企业界及工商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商会内设秘书处、会员部、维权部、联络部、财务部、项目部、宣传部。

商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秉承“服务会员、互利共赢、发展经济、贡献社会”的宗旨,为大连、朝阳两地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商会的成立为朝阳人在大连和朝阳投资兴业、经贸活动、文化交流提供了一个交流经验、相互沟通、铺路搭桥、共谋发展的平台,必将为朝阳商人在大连、朝阳两地共创辉煌大业发挥重要作用。

二、商会会长

会长:张立志

金桥食品(大连)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大连市朝阳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名称 DaLian C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简称DLCCC)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

本会由朝阳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大连投资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大连市政府的各项规定,“团结互助、服务会员、发展经济、奉献社会”。推动大连和朝阳两市的经济合作,促进两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30号 3单元12层1号 邮编:116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政策方针,引导教育会员企业遵纪守法,爱国敬业,依法纳税,强化企业公民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 组织大连朝阳两地的经济互动,发挥纽带作用。

(三) 创建信息交流的平台,建设商会的网站,报道介绍两地的经济建设成果,发布相关产业的动态资讯,促进会员之间知识、经验的分享。

(四) 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户外活动,增强同乡之间的感情,协调和维护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良好关系。

(五) 培养会员慈善感恩的心态,塑造高尚的情操,鼓励会员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反哺家乡,奉献社会。

(六) 加强与其他省市商会、协会、研究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企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诚实守信,企业信用良好;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三)在朝阳籍在大连的企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积极参加本会 的各项活动。

(四)凡是朝阳籍的知名人士、学者、专家,本人愿意加入并提出申请,经审批成为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企业应向本会会员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会员部报本会秘书处审查后交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 缴纳会费后由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部,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不超过本会理事总人数(最高30%)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部分理事;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以传真、邮件、微信、QQ等方式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理事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程序;

(四)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八)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团体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监事长、副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监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会长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商会工作人员职务调整的权利。

(六)负责协调商会和两地政府关系,商会与其他省市商会的关系。协调商会内部会员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七)负责商会财务审批。

(八)享有其他副会长的所有职权。

第三十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不在时受会长或理事会书面委托代理主持工作。

(二)负责衔接政府领导工作,贯彻政府领导指示。

(三)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负责商会发展谋划和商会自身建设。

(四)协助会长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对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执行。

(五)接受会长的书面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六)带领协会班子成员执行商会活动计划。

(七)安排组织所属单位和会员企业开展慈善、科技、文艺、体育等活动。

(八)协助会长主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组织相关工作考核,并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二)根据会长提议参与制定本会的工作安排。

(三)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四)参加理事会,研究决策商会的发展和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商会全面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落实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有两名以上与本会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属于重大活动: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

(二)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召开大型研讨会、博览会;

(四)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开展考察、交流等活动;

(六)与境外社会组织交往;

(七)接受境外捐赠 或向境外捐赠;

(八)接受十万元以上捐款或向其它组织和个人捐款五万元以上的,或一年内累积捐款十万元以上的;

(九)发生对异地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活动。

重大活动开展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重大活动的主要内容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备案。

开展上述(五)、(六)、(七)项活动,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年会费;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向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团体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2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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