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09 22:19
大连黑龙江商会于2008年11月10日正式成立,是在黑龙江、大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在大连市境内常驻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黑龙江籍公民创办的机构为主体,团结黑龙江籍在大连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一、信息交流。商会为会员建立沟通的渠道,搭建交流的平台,促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优势互补。
二、反映诉求。及时了解会员的所思所想,主动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要求,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分析和发现会员诉求中共性的东西,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化解矛盾,向决策机关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争取政府的支持。
三、培训提高。定期组织参观考察、专家讲座、学习讨论等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国情省情、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各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提升商会的整体形象。
四、宣传会员。针对商会和会员的特点,策划、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调动当地各种传媒的力量,大力宣传会员单位和商会的业务、业绩等,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会员单位的业务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联谊。发挥商会在联结乡情方面的优势,开展健康有益的联谊活动,在联谊中增加共识,增进感情,增强团结,从而发挥整体优势和团队力量,开发市场,开展合作,创立事业。同时,加强与社会有关方面的联谊,商会与其他商会的联谊,相互切磋共同提高。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国家与辽宁省和大连市各项政策法令和规定,团结大连地区的黑龙江籍工商界人士,自我教育,自我协调,广泛联络,资源共享,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建设大连,帮助家乡,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两地经济繁荣,为“振兴东北”做出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大连黑龙江商会 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DaLia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以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并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黑龙江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国家与辽宁省和大连市各项政策法令和规定,团结大连地区的黑龙江籍工商界人士,自我教育,自我协调,广泛联络,资源共享,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建设大连,帮助家乡,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两地经济繁荣,为“振兴东北”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三春街34-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黑龙江籍工商界人士,密切会员之间联系,加强会员之间交流,代表并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 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 指导会员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完善经营,努力发展生产力,创新争优,做大做强;
(四) 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诸如: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设计、融资、以及商务等咨询服务;
(五) 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作用,加强大连与黑龙江两地的经济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扩大招商引资;
(六)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
(七)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 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排忧解难;
(九) 开展国内外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诚实守信;
(二) 没有刑事处罚记录、无其他违法行为;(原章程:没有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主动缴纳会费。
(五) 企业信用良好。(此款为新增加条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予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 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对本会进行监督;
(三)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 在本会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 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议定的费用;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 认真执行本会所传达的政府各项政策、法令、规定和指示;
(六) 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无论任何原因退会,都不予退还会费。(第十四条为新增加条款。)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或罢免理事;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原章程为: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委委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此款中增加“执行会长、常委委员”,原章程“常务理事”更改为“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特邀会长、特邀副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策机构为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常务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条增加常务理事会的决策机构为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设委员9人。商会秘书长负责组织、主持常委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职责:
一、决定商会的重大事宜、机构设置、人员安排;
二、代表商会出访、参加各种形式会议,并主持接待工作;
三、行驶商会重大事宜的建议权和表决权;
四、发现问题有权建议组织召开会议。(第二十三条为新增加条款。)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商会会员担任。商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商会章程中关于会员任职资格的限制、会员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理事会以上的会议由监事列席。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理事会大会选举而成。监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应由过半数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责。
(1) 审查商会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商会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商会财务;
(2) 对商会任职人员执行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商会章程》或者商会各级会议决议的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提出罢免的动议;
(3) 当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劝其辞职或向理事会提交罢免动议;(此款增加“劝其辞职或向理事会提交罢免动议”)
(4)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
(5) 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 商会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 监事会的内部成员应具备有专业财会资格的会计人员。(此款为增设条款。)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其指定监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委委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此条增加“执行会长、常委委员、理事、会员”)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在大连工作时间较长;在黑龙江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较大影响的;
四、有一定经济实力,及社会影响力,人大和政协代表优先;
(1)会长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年纳税额在3千万人民币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5亿元人民币以上;
(2)执行会长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年纳税额在1千万人民币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常委委员、常务副会长注册资金不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或年纳税额在2百万人民币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
(4)副会长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500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5)理事注册资金不低于1百万元人民币,年纳税额不限;
(6)会员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额不限;(此款为新增条款。)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会长、执行会长、常委委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增加“执行会长、常委委员”。)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刑事处罚。(此款删除“治安处罚”。)
具备副省级以上级别的人员方可被聘任为商会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聘任需参照以上条件。(原章程:名誉会长等人的聘任参照以上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委委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继续任职。(此条增加“执行会长、常委委员”)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提前解职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或解职。(此条增加“执行会长”,原任期为每届三年,原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该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此条增加“执行会长”。)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员入会审查、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方面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一切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秘书长:宋长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