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6 13:35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天津市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政府部门,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挂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林业局牌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市规划局的职责,市海洋局的职责,以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职责,市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有关职责,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林业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保留市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再保留单设的市海洋局。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厅〔2018〕151号)的规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拟定有关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等,制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政策文件,并监督检查。
(二)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标准组织实施考核。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落实,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六)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七)负责落实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动实施“一张蓝图、多规合一”,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重要专项规划。组织指导、综合平衡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指导开展全市城市设计工作。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许可、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九)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规划统筹和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城乡规划行业管理。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点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湿地、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成区以外造林绿化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重点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护、利用。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地下水过量开采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五)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编制海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六)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管理。编制海域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推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编制并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九)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合作交流。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
(二十)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负责地名、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十二)负责林业的监督管理和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要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二十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十五)负责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拟订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六)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七)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监督管理林业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实施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九)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一)组织推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三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党务和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负责公文、会务、保密、督办、政务信息、公务接待、应急值守、建议提案、政务网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反恐等工作。负责组织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二)综合业务处。负责综合业务管理和业务协调、督办、服务工作。负责指令性任务和年度业务经费计划管理。负责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组织推动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领域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等政策研究、标准制订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拟定规划和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有关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讼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以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自然资源调查登记处(市不动产登记局)。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定期的土地、水、草原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
(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处。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估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牵头组织审核土地开发项目方案并实施。
(六)总体规划管理处。负责落实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动实施“一张蓝图、多规合一”。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监测评估。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国土空间规划。负责配合、协调、综合平衡各类市域专业(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的整体审批等相关工作。
(七)详细规划管理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维护工作。负责指导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对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管。
(八)城市设计处。负责全市城市设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中心城区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城市设计导则。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其他区域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组织推动和指导城市更新、城市修补规划工作。负责市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规划策划。
(九)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审查市管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推动重点地块、重点项目供地前方案策划工作。组织修编动态维护规划设计导则,加强对建筑外檐的规划管理。负责全市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工作。
(十)交通与市政规划管理处。负责组织交通、市政、河道、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的空间落位工作。负责组织市政管线综合规划、道路竖向高程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动态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市交通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审查市管范围内交通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
(十一)村镇规划管理处。负责组织推动全市镇、乡村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制订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导则。负责本市重点镇、示范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指导各区做好镇、乡国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村庄整治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规划工作,指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十二)资源保护管制处。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全市耕地保护、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衔接。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出具初审意见。
(十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负责统筹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点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防沙治沙,林业、湿地、自然保护地、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成区以外造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重点备选项目。
(十四)地质勘查管理处。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地质矿产资源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地下水过量开采的监督管理。
(十五)矿产资源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市矿产资源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负责管理全市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负责组织对重大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案件的鉴定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六)海洋经济与规划处。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编制海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海洋经济政策。承担推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十七)海域管理与预警监测处。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拟订围填海管控政策。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拟订海域使用、海岸线和海岛保护利用的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岸线和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域、海岛、海底地形地名管理以及自然资源部授权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承担项目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八)测绘管理处(地名管理处)。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负责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负责组织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量标志、基础测绘工作。负责组织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实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负责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承担测绘地理信息军民融合及区域协调发展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地图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九)信息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理国情调查、监测评价、分析使用等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负责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数据资源整合和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负责 “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系统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并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局政务网建设、维护和安全等技术支撑工作。
(二十)执法监督处。负责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测绘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档案管理等违法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土地许可证后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二十一)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承担全市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开展全市林地的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推进国有林场、集体林权等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木种苗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评估。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十二)湿地和自然保护地处。协调、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全市湿地的开发利用。开展全市湿地的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编制并实施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三)名城保护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负责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规划实施的保护与发展进行指导。负责组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历史建筑及紫线规划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全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二十四)科技合作处。负责组织推动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制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本系统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负责沟通协调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相关工作。指导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招商、服务保障工作。开展高新技术体系建设,推动海洋科技能力建设,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合作交流,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外事管理工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
(二十五)财务管理处。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部门预、决算编制和局属单位部门预、决算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管理与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交易和处置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二十六)审计处。负责制定本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系统重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局属处级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配合做好国家和本市专项审计工作。
(二十七)人事处。负责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劳动工资、福利保险与退休、教育培训、执业(职业)等工作。负责组织局系统公务员招录、遴选、选调、参公人员交流、考核、登记、奖惩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天津市工程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十八)政务服务处。负责局审批窗口和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工作。负责市局权限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集中办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市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涉及相关工作。
(二十九)信访处。组织接待群众来访及业务咨询,组织办理来信、来电及网上信访。负责协调群众信访突发应急事项处理。负责组织办理各类服务热线、网络留言、信访系统来件以及行风坐标等专项工作。
(三十)森林公安局。组织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处理涉林违法案件。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实施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十一)组干处。负责抓好局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负责牵头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处级干部和机关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以及处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做好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负责党外干部管理工作。
(三十二)宣教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对内对外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津云客户端、政务微博等管理工作。负责新闻报道、对接新闻媒体工作。负责网信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组织实施。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责组织推动窗口建设工作。管理各类对外展示馆的宣传教育内容。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基层党建工作,指导、检查机关党委所属党组织的组织发展、组织生活、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工作。承担机关纪委日常工作。
巡察工作办公室。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对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培训、监督和管理。
巡察一组。负责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按照规定将巡察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汇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督促巡察整改有关工作。
巡察二组。负责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按照规定将巡察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汇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督促巡察整改有关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
一、派出中心城区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机构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东分局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西分局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开分局
(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分局
(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红桥分局
主要负责所驻区内规划和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不动产登记局中心城区分局
主要负责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工作。
二、派出涉农区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机构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市不动产登记局滨海新区分局)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东丽分局)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市不动产登记局西青分局)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市不动产登记局津南分局)
(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辰分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北辰分局)
(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市不动产登记局武清分局)
(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宝坻分局)
(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宁河分局)
(九)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市不动产登记局静海分局)
(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市不动产登记局蓟州分局)
主要负责所驻区内规划和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2021年4月22日是第52个世界地球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利用宣传车滚动播放世界地球日宣传视频并制作横幅、展板,向群众普及我国自然资源国情国策,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建立正确的自然资源观。
2021年10月,被评为2021年度自然资源报刊读报用刊工作先进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B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