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26 09:47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是太原市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成立于2006年4月23日。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是一个以职业经理人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成立于2006年4月23日,成立以来,坚持“用价值创造价值”的使命和“成就他人”的价值理想实践,以“创职业经理人协会品牌,铸职业经理人事业辉煌”为目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创新协会发展理念、发展体系、发展模式,取得了丰硕成果。
多年来,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在职业经理人成长与发展的理论体系、制度建设、诚信规范等方面进行研究探索,形成了首部行业自律书《太原市职业经理人职业准则》,完善了《整体规划发展纲要》,创新了“宜居发展”理论与体系,提出了“职业经理人产业链”并进行了“职业经理人产业价值链的”规划、整合、驱动等实践,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促进职业经理人的成长与发展,充分发挥职业经理人的作用,推进职业经理人才市场建设,建设可持续发展模式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4年9月,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在我国职业经理人的发源地平遥举办了首届“中国(平遥)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研讨会”,邀请全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系统共同探讨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同年11月21日,又在北京大学举办了企业领导力论坛上,再次举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主题论坛,与全国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特别是职业经理人产业链的规划与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坚持做服务职业经理人、成就职业经理人的专业化协会,是企业与职业经理人、政府与职业经理人、社会与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会本着以做事业为工作出发点,以公司化运作为管理模式,以项目运作为基本方法,充分利用协会资源优势、价值优势、平台优势,致力于打造协会良好品牌,铸就职业经理人成功事业,从而得到社会认可、政府认可、企业认可和职业经理人认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
英文名称为:TaiYuan Professional Managers Society
英 文 缩写:TYPMS
第二条 协会性质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职业经理人和具有职业经理人性质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组织,是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以市场需求为准则,在政府、企业和职业经理人之间搭建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并为会员提供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服务,建立一个高起点、高水准、高质量、高效率的沟通交流平台。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会员的权益,并依法约束会员的职业行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培育、建设、管理和发展是协会的根本责任。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太原市经济委员会。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太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为太原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太原市企业联合会、太原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 进行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的市场化管理的研究。
(二) 总结和整合职业经理人的聪明才智和管理经验。
(三) 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职业道德约束和自律机制,促进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
(四) 维护职业经理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职业经理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 建立职业经理人数据库,提供人才交流,推介服务。
(六) 建立职业经理人和用人单位评价体系,组织优秀职业经理人和最佳用人单位的评选活动。
(七) 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研讨、座谈、沙龙等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职业经理人职业素质。
(八)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和社团的联系开展学术研讨、业务考察、商贸洽谈等经济和技术交流活动。
(九) 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资讯、健康保健、休闲娱乐等个性化服务。
(十) 编辑、出版发行相关的报刊书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协会会员均为个人注册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 具有职业经理人资格或具有职业经理人工作性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获得协会所属项目的优惠权;
(五) 拥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权;
(六)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
(六) 提供属实的个人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设名誉顾问、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协会设专家顾问委员会,聘请经济管理界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知名人士组成,为协会提供专业服务;协会设行业委员会若干个,由相同行业的通用职业经理人组成,协会设专业委员会若干个,由同一专业职业经理人组成,委员会针对行业、专业职业经理人特点开展活动。
协会日常办公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领导。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和服务机构若干个,为会员提供服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须派专人将意见带到大会或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大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秘书长领导常务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任期一般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任期延长最多不能超过2届。会长不在任期间,由副会长主持协会工作。为保证协会的连续性和先进性,换届时,应有三分之一的副会长同时也卸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并领导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各单位、各组织、各界人士赞助、捐赠;
(三) 进行开创性建设性项目,争取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兴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照过程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个。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秘书处可根据本章程原则精神,制定有关具体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 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
2. 具有职业经理人资格或从事职业经理人性质的工作。
1.由本协会会员或秘书处推荐;
2.向协会领取相关资料;
3. 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和《会员单位登记表》;
4. 递交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包括:2张1寸彩照、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5. 经协会审查通过后,通知申请人;
6. 办理入会手续,缴纳会费,会费按《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和使用办法》规定执行;
7. 领取会员卡,正式加入协会。
(一)免费项目
专题沙龙 公益讲堂 法律咨询 娱乐休闲
会员名录 健康咨询 健康讲堂 协会通讯
俱乐部联盟
(二)优惠项目
名师讲堂 企业内训 管理咨询 健康工程
人脉活动 人才服务 法律服务 法律培训
VIP健康会所 CLUB会员 产品销售 媒体宣传
特邀商户贵宾服务 特约商户加盟
网络推广与在线服务
(三)荣誉项目
价值经理人评选 协会荣誉会员评选
团体联谊 经理人年会
慈善工程 爱心捐助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二届理事会专家顾问委员会名单
狄重阳 一届理事会 会长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务副主任
屈立军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一届理事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太原经济开发区 主任助理
太原长安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干事
李爱华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 常务副秘书长
副总干事
王秀平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 品牌中心主任专家部部长
王志钦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 品牌管理专家
李良雨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 法律顾问
陈 浩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 职业培训专家
张 英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 经理人评价专家
孙一笑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 管理咨询专家
苗志强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 商务专家
职业经理人是指运用全面的经营管理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独立对一个经济组织(或一个部门)开展经营或进行管理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为加强职业经理人的整体队伍建设,在职业经理人中倡导良好的职业诚心,进一步规范职业经理人的职业行为,切实推动太原市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特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职业经理人应牢固树立国家、社会主人翁精神,以人民和社会的需要作为自己职业责任,艰苦奋斗,排除险阻,为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努力工作。
第二条 职业经理人的信念是为股东和公司创造价值,肩负着实现企业战略远景和对股东负责的使命。
第三条 职业经理人要始终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真抓实干,不断追求卓越并勇于承担企业发展和壮大的责任。
第四条 职业经理人要像尊重自己一样尊重自己的员工,要时时关心员工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成为他们的贴心人。
第五条 职业经理人不得利用公司的职务之便,进行诸如收受同事及下属的贿赂等不正当的金钱交易,以谋取个人私利。
第六条 职业经理人有义务对公司拥有的资产、产品以及客户的资料保守秘密,不应将公司的任何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公司特殊授权除外)。
第七条 职业经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对公司负有完全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职业经理人不得接受竞争对手、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或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组织/个人提供的报酬、馈赠、金钱、贷款、服务、礼品等。
第九条 职业经理人应具有丰富的文化知识,熟悉企业当地的人文风俗,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
第十条 职业经理人应了解与企业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能够把握行业当前发展的状况以及未来的走势。
第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要了解企业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知识,懂得生产管理的基本过程和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要掌握财务管理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技能,了解相关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宏观政策及经济法规。
第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应熟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善于用人,能够有效地调度和合理配置企业的各种资源,协调和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
第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要了解企业战略发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了解市场营销的基本知识,善于决策,能够正确制定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做到合理有序地组织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职业经理人要学贯中西、知融古今、理通八方,争做21世纪的综合性高素质人才。
第十六条 职业经理人应具有刻苦奋进、锲而不舍、勤学、善学、好学的持久学习力。
第十七条 职业经理人应做到不断自我超越、顾全大局,通过自己的影响力而非控制欲去使大众信服,并能产生正面绩效的卓越领导力。
第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要能从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信息中迅速找出自己的企业需求,具有准确、及时、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判断力。
第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要能在市场做出正确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具有果断做出命令并能得到公司上下一致施行的坚决执行力。
第二十条 职业经理人要能使企业的全体员工有效地组合起来,集中力量于共同的目标,使他们相互信赖、相互支持地工作,具有培养和锻炼企业团队的协调力。
第二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应该有办法让员工明白自己的期望、意图,具有清晰、精准、有效的沟通表达能力。
第二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要具有顺应变化形势而不断思变、想变而且能变的非凡创新力。
第二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应当做到诚实、善良、光明磊落、言行一致、实事求是、敢讲真话。
第二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应能正确对待自己的成绩和荣誉,不骄傲自满,随时纠正自己的错误,相对于自己的薪水更关注于自己的付出和奉献。
第二十五条 职业经理人应有强烈的事业心,热爱自己的企业,忠实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工作精益求精,并敢于承诺决不擅离职守和贻误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职业经理人应以一种尊敬、虔诚的心灵对待职业,能够用长远的眼光去为企业服务,以经营的心态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
第二十七条 职业经理人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不断自我反省、自我修炼、自我检讨,能够容人、容事、容智、容过、容权,事事从我做起、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第二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应把客户当作企业生命的源泉和动力,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信用礼仪于客户。
第二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应当拥有一颗对企业、老板和社会的感恩之心。
第三十条 职业经理人要树立企业发展的全局观念,能够识大体、顾大局、保全企业的整体协调性。
五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会员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十二条 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成立职业准则规范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查会员资格,审批入会和除名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职业准则解释权在太原职业经理人协会职业准则规范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