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5 18:47
女职工特殊保护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其内容为:《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②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③禁止安排妇女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工作。《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④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变化过程进行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
⑥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