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3 15:18
存货清查是指通过对存货的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有数量,并与账面结存数核对,从而确定存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的一 种专门方法。存货清查的方法采用实地盘点法。存货清查按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时间分为定期清查与不定期清查。
存货清查(Inventory takeover)
存货清查是检查存货的储存保管情况,确定存货账实是否相符,落实存货保管责任的主要手段。
存货清查的目的:保护存货物资的安全完整、保证账实相符。
存货清查的时间和方法:定期和不定期实地盘点。
存货清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每年在编制年度报表前,必须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2.为了加强控制,还应在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流或重点清查;
3.除了要进行实物盘点,账实核对外,应注意存货的质量和储存情况。
盘亏:即账面数大于实际数。
盘盈:即账面数小于实际数。
2.存货清查结果的报告:存货盘存表。
一、账户设置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可用于核算企业在存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二、存货清查的会计处理
1.存货清查的账务处理原则
(1)账务处理原则
清查结果 原因分析或说明 批准后的处理
盘盈 在产品盘盈 冲减制造费用
其他存货盘盈 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 管理不善 列为管理费用
无法确定过失人或赔偿单位 列为管理费用
由过失人或责任单位引起 扣除过失人或责任单位赔款和保险赔款后的净额列入管理费用
(2)对账务处理原则的说明
《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清查的各种存货的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的,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2.存货清查的账务处理程序
3.存货清查的会计处理实务
[例]光明机械厂存货盘存表上显示
(2)产成品盘亏200元,系被职工张三偷盗。该部分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材料、劳务成本为140元;
(3)在产品盘亏100元,为管理不善造成,该部分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材料、劳务成本为60元;
(4)燃料盘亏800元,该损失系台风所致,根据保险合同,此部分损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60%。
根据存货盘存表,作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原料及主要材料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 100
贷:产成品 200
生产成本 100
原材料──燃料 8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70
4.经批准后结转盘亏存货的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62
──职工张三 224
营业外支出 374
制造费用 11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 270
5.经批准后结转盘盈存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00
贷:管理费用 500
1、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讲解》第589页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第76页固定资产盘盈的论述及“新旧比较”特意强调改变了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由增加当期营业外收入改为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2、存货经批准后从“待处理财产损溢”转入当期管理费用或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两种方法是“矛盾”的。
3、工程物资在完工前的盘盈冲减工程成本;完工后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工程物资虽然不是存货,但在资产构建中的作用与原材料在产品生产中的作用类似,应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的处理也是不一致的。
如果期末结存存货的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则不需作账务处理,资产负债中的存货按期末账面价值列示。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表明存货发生减值,期末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3)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或商品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相关材料或商品的市场价格又 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有关存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况。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应计提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应保持的贷方余额=存货的实际成本-可变现净值。
其他账务处理:
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等存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应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盘盈、盘亏、毁损的存货经批准后处理
盘亏、毁损的存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盘盈的存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科目。
(1)在批准处理前将盘亏、毁损存货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记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与该科目核算的内容不一致。
(2)根据增值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批准处理前尚未查明盘亏、毁损存货的取得方式及损失原因,无法正确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在批准处理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扣除。《制度》未结合这一规定明确规范盘亏、毁损存货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难免多计正常损失、少计或不计非正常损失。
(4)未考虑盘亏、毁损存货已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出处理,不能客观反映存货的账面价值与跌价准备的变化情况。
合理做法
(1)盘亏时,按盘亏存货的账面价值、已提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盘亏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2)批准处理时,按回收的残料价值、应收赔款、正常损失、灾害损失等,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科目,按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注意
(1)“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该核算盘亏、毁损存货的账面价值而非账面余额,不应核算进项税额转出。
(2)批准处理时,应以非正常损失存货的账面价值为依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因为当前税法与《制度》并未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原因所致存货减值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的处理。
(3)增值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或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可见,增值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在量上为总额而非净额。
(4)非正常损失的应收赔款能由企业确定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应由责任人赔偿,不再于所得税前扣除;否则,应记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5)为防止企业多计正常损失、少计或不计非正常损失,税法与《制度》应不再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两种情况,而应将存货盘亏损失均视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再另行规定合理的正常损失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例。
《制度》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规定了物资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应计入采购成本的合理途耗除外)的处理,但未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途物资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规定的生产经营过程,是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整个流转过程。因此,非正常损失的在途物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制度》主要规范了库存存货清查,缺少对库外存货清查的规范。为完整规范企业存货的全面清查,还应结合准则、《制度》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待用的材料与商品等主要库外存货进行清查并作账务处理。
以委托代销商品清查为例:
(1)盘盈时,按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确定的成本,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2)盘亏和毁损时,按其账面价值、已提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批准处理时,按回收的残料价值、应收赔款、正常损失、灾害损失等,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