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9 09:57
(一)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四)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五)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检验规范的制定的职责。
(七)将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传统医学师承和一技之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具体组织工作交给所属事业单位。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目标、规划;拟订自治区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自治区医疗机构药械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工作。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妇幼保健工作。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上报、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精神疾病和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六)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办法及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八)负责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九)指导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
(十)组织实施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的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自治区有关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信息、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协调卫生援外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承担卫生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提出卫生经济、卫生服务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所属单位建设规划和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相关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公共场所、饮用水、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服务处。
承担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监督管理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工作;拟订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机构建设标准和技术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六)农村卫生处。
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农村健康状况信息;指导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工作。
(七)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承担医政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承担医务人员执业标准的拟订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承担医疗技术应用和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工作;监督并组织实施护理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开展医疗机构的质量和安全评价。
(八)疾病控制处(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防控、干预工作,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组织实施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重大疾病的防治;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承办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卫生应急办公室。
指导、组织实施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信息发布、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 承担卫生应急信息、指挥决策系统和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工作;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自治区有关重大活动的卫生应急保障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实施医学卫生技术评估和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卫生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培训、乡村医生培训、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一)中医药管理局。
组织实施中医药与民族医药的科研工作;指导、监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工作;承担中医人员和中医行业中药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承担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管理工作;承担中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基本药物政策与药械购配管理处。
拟订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与措施;组织实施全区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承担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开展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的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保健局(自治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与预防保健工作和医疗照顾对象的健康体检工作; 指导自治区干部保健体系建设;承担自治区重要会议和活动以及来宁中央领导、重要宾客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保健局设办公室、医疗处、保健康复处3个副处级机构。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行政编制7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保健局内设处室领导职数3名)。
(一)管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食品(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原粮收购、储备、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及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及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卫生厅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煤矿除外),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拟订职业卫生地方规程和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