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5 23:41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在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的,保留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2010年02月23日下午,宁波市委、市政府举行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成立暨授牌仪式,此举标志着宁波杭州湾新区新一轮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全面启动。市领导巴音朝鲁、毛光烈、唐一军、陈新、王勇、王剑波、朱伟、郭正伟、郁义康以及市政府秘书长王仁洲等出席。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成立暨授牌仪式由市委副书记唐一军主持。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市委副书记、市长毛光烈分别向市委副书记兼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陈新授牌。
宁波杭州湾新区位于世界第一跨海长桥——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岸,总体规划陆域面积23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350平方公里。省委、市委研究决定,在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基础上,组建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宁波市政府派出机构,独立行使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加快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是贯彻国家推进长三角一体发展、建设亚太地区重要门户和世界级城市群的一项重大行动,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上浙江决策的一个重大载体,是深化宁波“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区域发展战略、打造宁波都市区北部中心、造福当地人民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在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保留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牌子。管委会为宁波市政府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与宁波市政府工作部门相同,其主要负责人可按正厅级干部配备。
二、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宁波市政府授权,负责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受慈溪市政府委托管理新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
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所辖区域范围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县级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一)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的贯彻实施,制订、发布区域内的有关管理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建设发展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受宁波市规划局及慈溪市规划局委托,编制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分区详规和重要的专业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按审批权限,审批、审核投资项目;负责组织招商引资工作。
(五)参与编制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依法管理区域内土地储备、整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工作。
(六)负责区域内建设工程方案与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质量监督、工程档案以及有关房地产管理;负责建筑工程造价和建筑施工、安装、勘测设计和房地产开发单位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区域内的对外经贸、财政、国有资产、科技、统计、物价、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受委托对区域内的行政村行使相关社会和行政管理职能。
(九)检查、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区域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等部门(单位)的工作。
(十)指导区域内各类企业落实经营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一)负责和指导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慈溪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