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22-08-04 14:19

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成立于2004年5月11日;中心以安徽大学经济学院为依托,整合校内与省内三农研究力量,构建农村研究平台;现有专兼职研究人员30余人,著名三农问题研究专家何开荫先生担任中心主任,著名农村社会学家辛秋水先生担任中心学术顾问。

简介

中心立足安徽,面向全国;坚持“以脚做学问”,深入实际进行田野调查;充分关注农村改革,以农村制度变迁为主要研究方向,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金融、农村社会保障、村民自治等方面形成自己研究特色,“农村制度贫困”、“小农集约经营”、“农地国有永佃”、“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异化”等诸多原创性学术观点出自本中心。中心自成立以来,承接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3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6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海外委托项目4项;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学术专著5部,文集3部。中心积极为政府决策服务,适时建言献策,所撰写的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获温家宝回良玉、郭金龙、王金山赵树丛等中央和省领导批示,有的还被有关部门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中心研究人员还直接投身农村改革实践,进行参与式研究,开展社会实验,所策划的“小井庄实验”、“村委会组合竞选”、“乡镇公用事业改革”在政界、学界和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中心积极推动安徽大学学科建设,从无到有,于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陆续建起农村经济学硕士点和农村社会调查博士点,使安徽大学形成了完整的农经学科体系。

研究人员

主任 何开荫

学术顾问 辛秋水

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张德元

副秘书长潘林

研究中心章程

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是安徽大学所属的学术研究机构,在安徽大学经济学院的直接领导下开展与三农问题有关的学术活动。

第二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开展三农领域的学术活动,架起与国内外三农学者相互沟通的桥梁,创造国内外三农学者进行学术交流和研究合作的计划与环境,推动三农研究的深入开展。

第三条 本中心的全称是: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简称“三农中心”

本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 center for research on problems of “san nong” at anhui university。 简称“CRSN”。

第四条 本中心驻所在安徽大学校内(安徽省合肥市肥西路3号)。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本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一名。本中心可根据需要聘任名誉主任、顾问。

第六条 本中心主任由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提名,安徽大学校长聘任,聘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副主任由本中心主任提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聘任,聘期三年。

第七条 中心主任职责

(一) 提出本中心工作计划。

(二) 组织本中心学术活动。

(三) 提出本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四) 决定副主任、秘书长、名誉主任、顾问、研究员、客坐研究员、兼职研究员的聘任。

第八条 本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中心主任工作。

第九条 本中心设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参加。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秘书长主持。

第十条 本中心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名誉主任、顾问,以及上述人员共同协商提名、聘请的二到三名三农问题资深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和修改本中心章程,批准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就中心的学术活动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会议。例会和临时会议前,秘书长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各学术委员,未能到回的委员可发表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本中心聘任安徽大学校内人员为研究员,报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备案;聘任安徽大学校外人员为研究员,报安徽大学核准。

第三章 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本中心主办“中国三农研究网”

第十三条 本中心举办学术研讨会,对三农热点问题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本中心通过组织课题研究,与国内外学术机构和单位进行科研合作。

第十五条 本中心在相关学术领域与有关学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和其他相关研究机构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本中心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徽大学以及安徽大学经济学院的制度规定,中心任何成员所从事的违反上述规定的活动一律无效,其后果由其个人承担。

第四章 经费与财务

第十七条 本中心在安徽大学财务处设立独立帐户,专款专用、收支自负,自求平衡。

第十八条 本中心经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批准,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捐赠或赞助单位有权对科研成果提出学术上的要求。

第十九条 本中心将接受安徽大学财务处、安徽大学经济学院资金委员会、捐赠单位或赞助单位的财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于本中心第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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