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0 22:40
官司,汉语词汇,拼音是 guān si,意思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某一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也就是所谓打官司的全部内容。其中,起诉、审判和执行是进行诉讼即打官司的三个最基本的阶段。
1. 普通官吏;百官。
2. 官府。多指政府的主管部门。
3. 指官府里摊派的赋税劳役之类的公事。
4. 指诉讼。
5. 引申为不同意见的争论。
6. 方言。谓不耐烦不高兴的神色。
《左传·隐公五年》:“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皁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杜预注:“小臣有司之职,非诸侯之所亲也。”
《汉书·王莽传上》:“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颜师古注:“官司,百官也。”
郑观应《盛世危言·吏治上》:“官司益多,否塞益甚,堂廉益远,积弊益深,欲一扫而空之,诚非开设议院不可。”
晋·葛洪《抱朴子·酒诫》:“人有醉者相杀,牧伯因此辄有酒禁,严令重申,官司搜索。”
《水浒传》第十五回:“吴用道:‘偌大去处,终不成官司禁打鱼鲜?’ 阮小五道:‘甚么官司敢来禁打鱼鲜,便是活阎王也禁治不得!’”
清·李渔《意中缘·卷帘》:“你要把官势压他么?这等不难,我蓄了几日买画的银子,也去纳一个前程与他,和你同到官司去对理。”
《警世通言·乔彦杰一妾破家》:“高氏又说:‘自从今日为始,我再不与你做一处,家中钱本什物,首饰衣服,我自与女儿两个受用,不许你来讨,一应官司门户等事,你自教贱婢支持,莫再来缠我。’”
元·无名氏《鸳鸯被》第一折:“若真个打起官司来,出乖露丑,一发不好。”
明·冯梦龙《喻世明言》第一卷:“这蒋世泽做客,起头也还是丈人罗公领他走起的,因罗家近来屡次遭了屈官司,家道消乏,好几年不曾走动。”
《红楼梦》第四回:“贾雨村授了应天府,一到任就有件人命官司详至案下,却是两家争买一婢,各不相让,以致殴伤人命。”
赵树理《催粮差》:“这几年在地方上当士绅,给别人包揽官司,常到城里来。”
胡适《自序》:“但是我若没有这一班朋友和我打笔墨官司,我也决不会有这样的尝试决心。”
老舍《四世同堂》六四:“她不高兴蹲在家里,接受或发作脾气--东阳这两天老一脑门子官司,她要是不发气,他就必横着来。”
老舍《二马》第二段七:“马威把昨天晚上带来的箱子打开,问父亲换衣裳不换,马老先生是一脑门子官司,没理马威。”
老舍《答复有关的几个问题》:“我看见过不少国民党的军政要人,他们的神气颇似‘孤哀子’装模作样,一脸的官司,他们不屑与人家握手。”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职责范围以及案件性质,我们又可以把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行政诉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因其职权行为而引发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解决这种争议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该职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其是否正当、合法作出判定,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人们俗称为“民告官”,也叫打行政官司。
“官司”一词是民间从古到今的通俗说法。“官”和“司”旧时本意都指“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因而,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或官员那里去请求裁决是非,官府或官员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断的整个活动,民间就称之为“官司”。而对于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来说,他们到官府或长官那里去告状,请求裁决是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活动,或者因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长官那里同对方争论辩白,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活动,则被称为打官司。
“官司” 和“打官司”这种说法在民间仍很普遍,有些地方甚至还把受剥夺自由的刑罚处罚说成是“吃官司”。
“官司”或“打官司”用法律术语和语言来表示就叫诉讼。当然这只是指打到司法机关去的那一部分官司,打到其他机关或某个领导那里去的官司就不能称之为诉讼。所称打官司或诉讼,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的人依照法律为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或解决权利义务纠纷、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所进行的一切活动。
诉讼的构成有这样一些要素: 一是要有法院参加。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法院以外的机关、组织或个人裁决争议,都不是诉讼,不具有诉讼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没有法院的参加就不构成诉讼。有些刑事案件虽然并不到法院,到检察院那里诉讼就结束了, 这种情形,并不是完整的诉讼过程,而是具备某种条件时诉讼的提前结束。二是要有控告方和被告方的同时参加。仅有告状指控的一方,没有被指控的对象,或者只有被控的一方,没有指控的一方,法院不可能立案审理,因而也不构成诉讼。 三是要有通过起诉讼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在法律上称之为诉讼请求,即原告起诉时提出的请求。比如,检察机关起诉时必须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定罪判 刑的请求,民事案件中原告也会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方面的请求。没有诉讼请求,诉讼无法构成,也毫无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