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7 14:33
官房学派(cameralism)产生于17—18世纪。当时德国有一批学者被国王选为财政金融顾问,作为国王的“智囊团”经常参加在王室私人议事室召开的会议,讨论有关国家的财政金融事务。这些学者被称为官房学者,其学派被称为“官房学派”。又称作重商主义的官房学派,是重商主义的一种形式,强调促进国家福利状况,认为增加国家的货币财富能增强国家的经济力量。
官房,在欧洲的中世纪原指国家的会计室,中世纪以后指国库或泛指国王的财产。官房学是有关政治、经济知识的总称,包括财政学、国民经济学、私经济经营学和产业行政学等科学。当时德国各大学设官房学一科,主要是培养财务行政官吏和君主的财政顾问,故名官房学派。而德国的官房学派一直被认为是重商主义在德国的变种。德国官房学派以1727年在哈雷大学和奥德大学设立官房学讲座为界限,分为旧官房学派和新官房学派。16~17世纪的德国处于封建国家向近代的统一国家过渡的阶段,由于各大小诸侯国和自由城市的各自割据,进行土地兼并与争夺城市的战争,德国经济遭到破坏,皇帝在政治经济上的实权,受到极大的限制。为了加强国家对财政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控制,扩大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和国家富强,官房学派以重商主义的经济思想,阐明财政与国富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与英法重商主义思想有所不同,其基本思想是用政治权利谋求国家的经济统一,增加财政收入和增加国家经济实力。 旧官房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G·奥布里特、L·Von·薛肯道尔夫、J·J·贝切尔等人。
新官房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翟肯多福(VertludwigvonSeckendorf,1626-1692),尤斯蒂(JohannHeinrichGotelobVonJusti,1720-1771)和宋能非尔斯。
综述
官房学派的税收思想是16~18世纪流行于德国的重商主义的税收思想体系。
税法公德性原则
所谓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即列宁所说的“起码的公共社会规则”.“社会公德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共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为社会中每一个成员所必须遵循,如遵守公共秩序、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救死扶伤、互相尊重等。它对维系公共生活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官房学派认为税收起源于社会公共需求。税法公德性原则是从社会公共需要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大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并上升为税法根本准则层次的原则。公德性原则全面反映了税法所调整的税收关系的本质属性,因而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很强的法的部门区别性。税法公德性原则反映了各个国家税法的共性,使各国税法具有一致性的一面。按照对税法公德性原则的理解,可以将保障财政收入原则、无偿征收原则、公平征收原则、法定征收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列为税法公德性原则。
保障财政收入原则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额充足和完善就能保证财政收入的丰裕和稳定。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充分、确实、可靠和适度,应当在税法中明确保证财政收入是税收活动过程中征纳双方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无偿征收原则
最早明确提出课税原则的英国重商主义前期的财税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开始,经过英国重商主义后期的经济学家威廉。配第(WillianPetty),德国经济学家、后官房学派代表人物尤斯蒂(JohannHeinvichVonJusti),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创始人亚当。斯密(AdamSmith)、约翰。穆勒(JohnStuartMill),到德国最著名的财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AdolfWagner)提出“收入充分、税收有弹性的财政原则;选择税源、选择税种的国民经济原则;普遍、平等的社会公平原则;确实、便利、征收费用最少的税务行政原则。”四大原则和凯恩斯主义强调税收的“公平、效率、稳定”三原则。
公平原则
社会物质财富在人民之间公平地分配,这是人类社会无时无刻不在追求的理想。官房学派在论述选择经济政策的原则时说:“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更是注重社会公平问题。邓小平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可见,运用税收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公平作为税收的原则,通过法律确认,使之上升为税法的原则,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税收关系的一种体现。
税收公平原则是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最早提出并系统加以阐述的税收首要原则。税收公平,即公平税负,其含义是什么?官房学派是这样界定的:“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中国税收学者认为,所谓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因此,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课税条件说的,不单是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所以,要理解税收公平原则,还要进一步了解税负公平的两层含义: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从对税收公平原则的一般分析看,税收公平问题,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平衡问题,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然而,怎样实现税收公平原则?国家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历史的经验表明,运用税法的形式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办法是最理想的方法。
所以,自税收公平原则问世以来,经过不断的完善,现已被各国立法者固定为税法的原则之一,“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制订税收制度的首要准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律主义、合法性原则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已为当代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税法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这个原则就是税收法律主义。”它“是有关课税权形式方式的原则”。也有的学者这样表述:“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还有的学者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依法征税和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指有关征税行使方式的原则,是法治原则在税法中的体现。”。
德国在17—19世纪中叶,仍处于邦国的封建割据状态在各邦国之内,专制集权是其特征,王室财务与国家财政合二为一,具有典型的封建财政特色。德国早期学者引进英法的重商主义观点和主张,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经济落后,政治封闭割据)的官房学派经济理论,强调的是集中统一。
新官房学派思想理论,虽然仍以充实国库的研究为主,但同时也重视对如何增加国家财富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新官房学派代表人物尤斯梯和宋能非尔斯的着作中。尤斯梯(1705~1771),主要着作有《国家经济学》(1755)、《赋税及捐税研究》(1762)、《财政体系论》(1776)等。
官房学派的行政组织思想包括: (1)建立统一的、完整有效的行政组织制度与方法;
(2)主张选用优秀的人才来治理国家;
(3)主张国家行政组织机构应将管辖的事务分为若干部门来管理;
(4)加强国家及政府的权利。
官房学派的税收思想是16~18 世纪流行于德国的重商主义的税收思想体系。
旧官房学派的理论
这个学派的特点是以研究充实国库,特别是如何使王室财政充裕为主,具有国王私人财政学的性质。薛肯道尔夫把国家财政视为君主和私人经济的一部分,认为应该把官产收入及特权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基础,在官产收入和特权收入不足以弥补财政支出时,才能征税。在税收根据理论方面,他持“利益说”的观点。认为税收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代价,人民应该自觉承担纳税义务。
新官房学派的财政理论
此理论虽然仍以充实国库的研究为主,但同时也重视对如何增加国家财富的研究。新官房学派思想理论,主要体现在新官房学派代表人物尤斯梯和宋能非尔斯的著作中。
尤斯梯的税收理论
尤斯梯(1705~1771),主要著作有《国家经济学》(1755)、《赋税及捐税研究》(1762)、《财政体系论》(1776)等。尤斯梯认为国家经济政策和实施管理的目标,不仅要使国库充裕,而且要增进包括君主和臣民在内的整个国民的福利,否则就不能达到富民强国的目的。他还认为财政学是研究如何管理国家财产,如何适当征税,如何加强税收管理,以维护和提高君主与臣民的共同福利为目的的科学。尤斯梯认为,国家财政收入有四个方面的来源即管产收入、特权收入、赋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含公债收入)。在这些收入来源中,官产收入与特权收入是国家的主要收入,税收收入是次要的,只有在前两项收入不足支出时,才应征税或组织其他收入,如举债。据此,尤斯梯提出了课税根据理论“义务说”的观点。他认为臣民的私有财产是一种间接性质的国家财产,当财政收不抵支时,臣民随时都有缴纳国家所需费用的义务。他在主张臣民有纳税义务的基础上,还强调君主的财政支配权与臣民的利害关系,国家征税不要妨碍私人的经济活动。
为此提出了课税的6项原则:
(1)采用促使自愿纳税的课税方法;
(2)课税不得侵犯臣民的合理自由,不得桅工商产业,不得有害于国家的繁荣和臣民的幸福;
(3)应该平等课税;
(4)课税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5)选择征税费用最低的货物课税;
(6)纳税手续应简便易行,纳税时间要安排适当。这些税收原则,集中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要求,对后来资本主义税收理论的形成有重要影响。
尤斯梯还深入探讨了当时国内消费税流行的原因及其利弊。从课税原则角度来看,他反对国内消费税,其理由:
(1)限制人们的合理自由活动。
(2)不利于商业的活动。
(3)不能实现税负平等。
(4)漏税较多。
(5)征税费用高。
从作为一个官房学派的代表人物。考虑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现实需要,他又主张折衷主义。他认为营业收益税是符合税收基本原则的,应以此为新税制,取代国内消费税。
宋能非尔斯的税收理论
宋能非尔斯(1732~1817)是奥地利的财政学者,他继承并发展了尤斯梯的经济理论和税收理论,同时也受到了重农主义的经济自由思想的影响。宋能非尔斯的主要著作是《行政、商业与财政的理论》。宋能非尔斯认为,财政学的任务是满足国家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决定国家的收入来源;检查审核经费开支与收入;研究收入的组织征收等。在税收理论方面,他强调税收的重要性,主张财政收入应以税收为主要来源,而官产收入和特权收入是次要的;强调税收与国民经济的关系。据此,他提出普及、公平及保护税源的税收原则,反对设置非常准备金。他对消费税的看法与尤斯梯不同,他赞成征收消费税。他认为消费税的优点是征税数量与纳税人的所得相适应;商人可将税款加入商品价格中转嫁出去。税金为数不多,纳税人在无意识中缴付了税金等。其缺点是征税费用高,增加负担。此外,对富有者的所得课不到税,课税使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抑制了就业与商业。因此,他赞成课征消费税,特别是对奢侈品课税与对货币收益课税,反对向资本直接课税。他还反对税收承包制,主张应由政府掌握课税权。德国官房学派的财政税收理论,代表了当时德国封建君主的利益,当时提倡“君安则民安,君富则民富”的以君主为中心的观点。在税收理论方面较早地认识到税收与国民经济的关系,同时相应地提出了税收原则观点,对于早期资本主义税收理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