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10 17:33
宜昌市电子商务协会成立公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宜昌市电子商务协会经我局批准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社团名称:宜昌市电子商务协会
登记证号:社证字第227号
法定代表人:蔡开云
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商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行业代表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推动本市商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按《章程》
宜昌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宜昌市电子商务协会(社证字第227号)。英文译名为:Yicha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YCE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面向本市电子商务领域,与电子商务领域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商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的职能,为会员和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本市商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宜昌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宜昌电子商务协会设在湖北省宜昌市(地址:解放路52号时代广场A1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其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本会章程,引导会员认真遵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依法制定‘行规’、‘会约’,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
(三)开展商业服务业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调查,掌握行业情况,关注国内外行业动态,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刊物,及时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我市商业服务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
(四)广泛开展商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进一步增强信息化应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与国内外相关社团组织和有关企业实施经济和技术合作,为跨区域发展电子商务牵线搭桥,协助企业吸引外资,引进国外智力,组织国内外信息化服务技术和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推广,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组织开展行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转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展论证、监理、评估工作,对各行业商务网站的前期规划、建设提供全面的评估,为企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电子商务业务和课题研讨、电子商务信息化评测、信息化人才培训、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和数字管理认证等各项职能。
(八)为广大会员单位、个人和社会提供网上创业、电子商务资质培训、电子商务企业评估、出具个人和企业资信报告等。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依法经营;
(三)在本市电子商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志为我市商业服务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 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五)个人会员80元。
(六)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新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在收到入会通知10日内缴纳当年会费。会费可通过银行划转或交转帐支票及现金等方式缴纳。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缴纳会费的,需提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长、秘书长商研同意后方可减、缓、免缴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从会员或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会员或理事会中竞选产生,或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本行业内资深专家或企业家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协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的15日内,报宜昌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宜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02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