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1 22:43
一、对信用证本身的审核
(1)信用证的页码是否齐全。
(2)金额、币种是否与合同相符;大小写是否一致;溢短(more or less)是否适用金额。
(3)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出信用证。
(4)装运期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
(5)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6)信用证交单期一般在装船后10~15天。
(8)通知行是否与受益人在同一地点。
二、对信用证汇票条款的审核
(2)付款期限是否与合同中的付款期限相符。
三、对信用证单据条款的审核。
(1)信用证项下要求受益人提交议付的单据通常包括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箱单、检验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要注意单据由谁出具、信用证对单据是否有特殊要求、单据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等。
(2)信用证中有无影响收款的软条款。
四、对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审核
(1)信用证中商品的品名、规格、包装、数量、贸易术语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就数量而言,对于大宗散装货物,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允许有5%的增减,但不适用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
(2)唛头是否对应合同中的唛头。
(3)详细资料参照……,所引用的合同是否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
五、对信用证装运条款的审核
(1)装运港与目的港是否与合同相符。若存在重名港问题,其后应加国别。
(2)装运时间是否恰当,若到证时间与装运期太近,无法如期装运,就应及时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修改。逾期装运的运输单据将构成单证不符,银行有权不付款。
(3)货物是否允许转运,除非另有规定,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4)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若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应理解为货物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并且如果信用证中明确规定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应注意能否悉数办到,如无法做到,则应立即要求修改。
六、对信用证其他条款的审核
(1)信开/电开信用证是否有银行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如:Undertaking clause of opening bank。
(2)信用证对费用的规定是否可接受。
(3)信用证是否受《UCP600》的约束。
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根据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户进行修改。修改时,应注意以下细节:
(1)凡须修改的各项内容应一次向对方提出,既做到节省时间,又节省费用。
(2)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一致同意后才能生效。
(3)对经过对方修改后的内容,若我方仍无法接受,应坚持对方改证,直至满意为止。
(4)对来证不符合合同的具体情况,凡可以变通处理且不是非修不可的,只要不影响安全收汇,不增加我方费用,则可不改,按信用证要求办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