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9 18:11
审裁分离制度,是指为防止行政裁判官先入为主,将审理事实与裁决案件由不同的官员来完成的制度,如美国行政程序法规定,持听证之官员,除可作初步决定之外,不得参与上诉或再审案件的决定。这一制度包括:(1)为行政机关履行调查和起诉职责的官员不得参与与此案事实上相互联系的案件的裁决,也不得对这类案件的裁决提供咨询性意见或建议性裁决;(2)作为证人或律师,如参加公开诉讼,就不得参加行政机关某些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的活动较为复杂,存在许多审理与裁定的场合。
行政裁判文书的种类,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可分为行政裁定书、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按照审理的程序,可分为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判决书;第一审行政裁定书、第二审行政裁定书、再审行政裁定书,以及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行政裁定书。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调解书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