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7 17:48
审计组长是指审计组实施审计某个项目过程中在行政和业务方面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组开展与审计事项有关各项活动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是审计组实施审计工作的核心。
l、授权的权力。
审计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安排工作的权力。
审计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即审计组长有权确定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有权确定审计组成员的分工。
3、确认督导的权力。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长确认,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审计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4、复核审核的权力。
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有关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审计报告须经审计组长审核后,方能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5、检查验收的权力。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长审查验收。审计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1、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应当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2、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对审计档案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3、审计组长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