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23:52
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抗辩。通常包括以下类型: 1,原因关系抗辩,即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所存在的一定的原因关系而发生的抗辩。2,票据行为抗辩,即因票据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撒销而发生的抗辩。3,无权的抗辩,即因持票人就票据债务不存在权利而发生的抗辩。亦称“相对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任意债务人得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票据抗辩之一种。
亦称“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票据抗辩之一种。
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任意债务人得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其主要包括:(1)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受领票据的能力。主要是行为能力的欠缺;(2)票据债权人恶意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的能力。这里考察的主要是背书是否连续。特定的债务人得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主要包括:(1)原因关系无效或不成立的抗辩;(2)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这类抗辩即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对于票据签发或转让有特别约定,若持票人违背该项特别约定时,则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主张抗辩;(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