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3-15 09:25

山东省中小企业协会是山东省社会组织。

组织简介

名称

山东省中小企业协会。

协会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玉函路25号。。

章程

山东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山东省中小企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山东省中小企业协会是由全省中小企业自愿结成,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全省性、联合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会功能作用,积极促进中小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围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管理水平、企业家素质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多形式、多层次、多方位服务,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密切与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基层、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

(三)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五)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

(六)围绕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

(七)组织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八)承担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全省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有权要求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得到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扶持;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和建设,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 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增补或改选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做出处理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高尚的品德和较高的文化素养;

(二)在中小企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审定本会向政府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

(六)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下设相应办事服务部门。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领导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联系会员并向会员提供服务;

(五)负责会费收支管理;

(六)承办其他事项。

第五章 会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及主管部门资助;

(四)国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变化和财务收支情况,每年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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