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4 21:19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山东省文物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34号),设立山东省文物局,由山东省文化厅管理。
(一)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山东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出境、宣传等工作。
(三)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审核、申报、管理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代表国家文物出境监管机构鉴定流通文物、出境文物、刑事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收购、交换和征调。
(六)负责管理和指导文博外事工作,指导协调文物、博物馆对外合作和交流工作,负责国家有关部委及国内外专家的联络、咨询和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培训规划,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物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处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和指导文博外事工作,指导协调文物、博物馆对外合作和交流工作,承办国家有关部委及国内外专家的联络、咨询和服务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起草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文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
(三)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挂大遗址保护处牌子)。
负责全省文物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组织文物普查,审核、申报、管理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指导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省文物保护维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省区域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审核、管理在山东境内和水域所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负责大遗址保护工作,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大遗址保护工程相关工作。
(四)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负责编制、审核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全省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鉴定和科学保管工作;负责藏品交换、调拨、借展和复仿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代表国家文物出境监管机构鉴定流通文物、出境文物、刑事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收购、交换和征调;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审核申报全省文物出入境展览的管理工作;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培训规划;管理全省行业博物馆和社会博物馆。
(五)督察执法处。
负责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对文博事业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省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验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挂人事处牌子)承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6〕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
省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
(一)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省文物局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主要由市县两级实施。
(二)将省文化厅所属山东博物馆、省石刻艺术博物馆、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及下设的省文物科技保护中心划归省文物局管理,省水下考古研究中心、省文物保护修复中心仍为省文物局所属事业单位。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局长: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