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更新时间:2023-05-16 12:16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09]2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4号),设立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其前身为山东省水产局。

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省海洋与渔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海洋事业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的责任。综合协调海洋事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负责海洋与渔业经济统计、核算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三)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监督管理全省海域、海岸带和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负责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审批和管理管辖海域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四)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保护区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负责渔业养殖、增殖、捕捞和苗种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市场体系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六)承担海洋灾害预警报和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报和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

(七)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海洋与渔业系统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九)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监督执行有关国际海洋与渔业公约、条约、协定,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协调处理海洋与渔业涉外事件;负责海外(远洋)渔业开发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休渔禁渔、渔船检验等制度;管理渔业无线电通信;负责全省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管理全省海洋监察和渔业执法队伍。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室设置

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厅机关文电、政务信息、督查、保密、信访、档案和接待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应急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海洋与渔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组织拟订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海洋事务和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海洋与渔业普法宣传、执法人员培训及执法证件核发工作。

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海洋与渔业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规划财务处

拟订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负责海洋与渔业项目的立项审核、申报及项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管理预算执行;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经济统计、核算工作。

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海洋与渔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外事工作,监督执行海洋与渔业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负责海外(远洋)渔业开发与管理工作。

海域与海岛管理处

拟订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岛管理的政策与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和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许可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审批和管理管辖海域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承担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处(挂预报减灾处牌子)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与评价;组织并核准海洋工程、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排污费收缴、海洋倾废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态损害赔(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组织协调渔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渔业处

编制全省渔业养殖、增殖和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捕捞生产,拟订渔业产业化和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水产种质资源管理,指导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组织实施养殖证和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市场与质量监管处

拟订促进水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水产品流通和对外经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水产品品牌培育和质检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渔业节能减排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监察室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厅党组、纪检组的部署,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应急与安全管理处

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指导监测、评估海洋与渔业灾情和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下属机构

山东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山东省淡水渔业监测中心)

主要从事淡水渔业新品种引进培育、苗种繁育、养殖、淡水渔业资源、淡水渔用饲料、病害防治等技术的研究。承担内陆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工作。

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

主要从事海洋经济动植物的苗种繁育、新品种引进培育、增养殖、病害防治、海洋食品加工、养殖生态与环境等技术的研究。

山东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山东省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主要从事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增养殖、渔用饲料、渔具渔法、渔船渔机、渔用电子、海洋食品加工、海洋水文等技术的研究。承担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山东省海洋捕捞生产管理站

负责涉韩、日水域作业渔船捕捞生产的管理与服务、海洋渔业资源增殖的组织实施、海洋捕捞生产信息的搜集与传递等工作。

山东省渔业技术推广站

负责渔业技术推广、渔业技术培训、渔业病害防治等工作;指导全省渔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水产职业技能鉴定、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外经项目办公室

负责海洋与渔业对外经济联络和国际援助项目的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

中国海监山东省总队)

负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监督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和休渔制度;负责渔业抢险救助、渔业安全和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渔业权益;负责管理全省渔政执法队伍。承担渔业环境监测工作。负责依法对全省管辖海域实施监督监察,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负责管理全省海洋监察队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渔港监督局)

负责全省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船舶登记、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信息宣传中心

主要从事海洋与渔业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网络安全及管理维护,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信息网络建设,负责海洋与渔业宣传工作。

山东省水产设计院

主要从事冷库工程、空调工程、渔港工程、水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厂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服务等工作。

领导信息

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宋继宝

负责机关行政、政策法规、行政许可、规划、计划、财务、审计、政府信息公开、渔业生产管理工作。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规划财务处、渔业处、省水产设计院、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

党组成员、副厅长----姜清春

负责科技、对外合作、科技推广工作。分管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中心、省渔业技术推广站、省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院、省海洋生物研究院、省淡水渔业研究院、山东水产外经总公司

党组成员、副厅长----崔凤友

负责预报减灾、海域使用和海岛管理、海域勘界、海洋利用、海洋咨询、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分管应急与安全管理处、海域与海岛管理处(海洋利用处)、环境保护处、省海洋预报减灾中心。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惠金常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驻厅纪检组。

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建东

负责涉外渔业综合管理、渔政渔港监督、海洋监察、渔船检验、渔业安全、交通战备工作。分管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处、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中国海监山东省总队、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交通战备办公室。

二级巡视员----王仁堂

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信息化、宣传工作。分管省海洋与渔业厅机关服务中心、省海洋与渔业信息宣传中心。协管离退休干部处。

二级巡视员----付日新

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加工流通工作。分管市场与质量监督处。协助宋继宝副厅长分管渔业生产管理工作,协管渔业处、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

工作规则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省海洋与渔业厅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海洋与渔业厅的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部门。

第三条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同志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省委、省政府赋予主管全省海洋事务和渔业行政两大职能,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海洋与渔业厅机关各处室要严格依照“三定方案”界定的职能行使职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公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切实贯彻落实好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省海洋与渔业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省海洋与渔业厅的工作。副厅长、监察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厅长因公出省和出国访问期间,应按厅领导排序指定一位副厅长主持省海洋与渔业厅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省海洋与渔业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厅长、监察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海洋与渔业厅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处理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督查落实省海洋与渔业厅决定事项和厅长交办事项。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的工作,在本处室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对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处室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协调,协办处室应积极配合。处室负责人需要向厅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厅领导汇报;确需向厅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厅领导的意见。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省海洋与渔业厅实行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和厅专题会议制度。省海洋与渔业厅视情召开全省性会议,部署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

第十一条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监察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必要时请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一位副厅长召集和主持。厅长办公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厅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省海洋与渔业厅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省海洋与渔业厅提请省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审议通过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发布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四)讨论决定向省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年度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经费分配使用计划、本厅出国计划等,

(六)研究各市海洋与渔业局提请省海洋与渔业厅解决的重要工作问题。

(七)研究省海洋与渔业厅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省海洋与渔业厅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监察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办公室副主任、厅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厅长确定,由厅长或厅长委托一位副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厅长决定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和部署省海洋与渔业厅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省海洋与渔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需由厅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省海洋与渔业厅专题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监察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或厅长、副厅长、监察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厅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处室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厅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省海洋与渔业厅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提交省海洋与渔业厅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涉及两个处室职责范围的,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应与其他处室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经由主办处室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厅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厅领导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五条严格厅长办公会议议题提报程序,拟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处室应先填写《厅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单》,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确定。除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重大工作部署,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厅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会议议题及汇报书面材料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办公室。拟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一般不超过2000字,汇报时间不超过20分钟,会前须经分管厅领导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省海洋与渔业厅会议必须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处室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厅领导请假,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厅长签发。省海洋与渔业厅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经由委托的厅领导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十八条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厅领导和有关处室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办公室向主办处室发出“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处室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厅领导报告。更改会议决定事项,应召开与原会议类型相同的会议,形成新的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准备意见。

第二十条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或市局长会议。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一位副厅长主持,副厅长、监察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各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总结和研究部署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厅机关各处室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分管厅领导主持,有关处室和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一条厅机关各处室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处室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内容、规模、经费)报办公室,经汇总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会议,采取单独申报的方式,经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或厅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或市局长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办公室为主组织,有关处室予以协助。各处室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以有关处室为主组织,办公室予以协助。经批准的会议经费从厅会议经费列支。

第二十三条省海洋与渔业厅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开到市海洋与渔业局,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与会人员不超过60人。除省海洋与渔业厅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厅领导不陪会。国家部委通过有关处室商洽在山东召开全国性会议,有关处室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厅领导,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四章公文审批

第二十四条省海洋与渔业厅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本厅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和办理时效。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负责本厅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厅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有关单位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除厅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厅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厅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办公室按规定审核、运转。厅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有关单位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六条省海洋与渔业厅收到上级、同级和下级机关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厅领导分工送请审批。属省厅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处室研究提出意见。属紧急事项的公文,由办公室复印后,分送厅领导和有关处室,有关处室应立即办理。需要办理的公文送审签批应按厅领导职务排序,由后向前递送。传阅公文原则上按厅领导职务排序由前到后送阅。

第二十七条省海洋与渔业厅接到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有关单位报送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办公室收到各处室送审的公文,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厅领导收到办公室送签的公文,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审签或签发,厅领导出差在外时,需要送审的重要公文由办公室及时报告。对各地请示类公文,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接到省直部门或厅机关处室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协办处室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协办处室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或处室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意见的,主办处室可以视其为无不同意见。

第二十八条厅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经办公室处理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拟办意见。报送厅领导签批的公文,厅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二十九条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上级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规章、重要工作部署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经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省海洋与渔业厅的决定、政策措施。

(四)安排部署省海洋与渔业厅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

(五)答复各市海洋与渔业局报请省海洋与渔业厅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凡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厅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提出意见,经主任审核后,报请厅领导签发。送签的文稿,要附原始材料(包括来文原稿和厅领导审批意见等),供办公室审核和厅领导签发时参考。

第三十一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向省人大、省政府和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政策事项的上行文,由分管厅领导审签,厅长签发或厅长授权其他厅领导签发。

(二)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正处级干部出国公文,由分管厅领导审签,厅长签发。

(三)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制发的平行或下行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厅领导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厅领导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审定签发。(四)已经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行文的,由厅长或厅长授权其他厅领导签发。

(五)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制发的信函形式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厅领导签发。

第三十二条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厅信函形式行文的不以厅名义正式行文;对上级下发的文件未提出贯彻执行意见的可将原文复印下发;厅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原则上不再以厅名义行文下发。

第三十三条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处室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处室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会签,协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处室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办公室。处室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处室应将有关处室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处室的正式意见作为附件,报请厅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四条利用计算机通讯专网传输政府电子公文。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工作效率。将厅机关公文处理、督查、信息、值班、档案等纳入局域网上运转。加快厅政务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省海洋与渔业厅只保留《海洋与渔业情况》(简报),各处室不准随意编发简报。涉及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重要新闻报送,由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报厅领导审批。

第五章督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督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处室具体承办。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三十七条督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和厅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省政府或厅名义下发的涉及全省海洋与渔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三)《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要点》确定的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五)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其他督促检查事项。

第三十八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办公室对需督查的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处室。

(二)检查催办。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处室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处室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处室,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处室上报的办理情况报告,由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厅领导阅示。

第三十九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处室的事项,由主办处室牵头办理,协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办理情况由主办处室整理上报。

第四十条办公室要定期对督查事项进行汇总通报,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作为处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工作作风纪律第四十一条省海洋与渔业厅工作中以下重大事项须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一)全省海洋与渔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厅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厅名义上报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省海洋与渔业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需要省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五)须向省政府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同志必须坚决执行省海洋与渔业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代表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厅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三条厅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分管省长。副厅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监察专员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厅长,由厅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厅领导。各处室负责同志出差(出访)、休假,应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休假,报厅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和海洋与渔业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四十五条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每年要安排2-3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人每年写出1-2篇专题调研报告。下基层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厅领导出差需带助手时,原则上从分管的处室安排,随行人员应将厅领导出差活动安排及时间通知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实行厅领导定期接访制度,每周三为厅领导接访日,厅领导每人每季度至少有一天时间专门接访。

第四十七条除上级和厅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市、县召开的会议,不参加颁奖、剪彩、典礼等应酬性活动,除重点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厅领导不出席各类庆典活动。

第四十八条国家有关部委、外省市来宾到山东考察访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口处室陪同接待,厅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需厅领导出面的外事接待活动,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提出意见,报厅领导审批。

第四十九条邀请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参加的活动,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地不得直接向厅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厅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3天报办公室。办公室应按程序送主任审阅后,报厅领导审定。

第五十条厅机关各处室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厅领导请示、报告。紧急或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向厅报告。

第五十一条省海洋与渔业厅设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工作日上班时间由办公室负责值班,其他时间由办公室组织安排各处室轮流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妥善处理值班事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值班工作事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厅长并及时通报各位厅领导。

第五十二条省海洋与渔业厅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承诺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执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坚决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三条建立省海洋与渔业厅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全省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代省政府草拟海洋与渔业地方法规、规章等,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