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11 01:28
山东省混凝土协会(简称省协会)是由全省从事混凝土生产、施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在业务上接受主管单位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协会成立于1987年10月,是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局属社团,会长一直由省建管局领导担任,秘书处挂靠在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00余家,会员来自全省各市行业主管部门、省直(含中央驻鲁单位)有关单位、各市混凝土协会、科研、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及制品、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机械设备生产等企事业单位组成。
协会自成立以来,协会工作得到了省建管局的大力支持和会员单位的积极参与。在充分发挥了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与桥梁的作用的同时,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工作。在省建管局统一领导下,开展了“山东省混凝土行业优秀企业”、“山东省混凝土新技术应用先进单位”评选活动。上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现已连续开展了四届评优评先活动,在我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和会员单位中产生了很大的反响。通过评选,促进和提高了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促进了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混凝土新技术、新材料。
协会组织不断壮大,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凝聚力不断增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协会工作将会显示出更重要的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文为:山东省混凝土协会,
英文为:Concrete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Province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从事混凝土生产、施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贯彻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方针和山东省经济发展规划;坚持务实创新,促进行业交流,推进科技进步与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双向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济南市无影山路29号,邮政编码:25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在混凝土行业及技术领域内的生产、施工、监督与监理、科研、设计、材料设备生产等方面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探讨行业发展的新途径,反映行业发展现状,提出建议,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二)组织参观交流,促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及先进的管理经验,推进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
(三)开展学术交流,举办技术讲座,促进混凝土技术水平的提高,推进行业技术创新;
(四)开展继续教育,举办培训班,促进行业素质的提高;
(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评优评奖,协助制定行业的相关政策;
(六)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收集有关技术信息,通过协会会刊传送交流,推动行业信息化的发展;
(七)开展省际间的行业交流,促进省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科技经济合作与友好往来;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承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不接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地区混凝土行业及技术领域内有一定实力和影响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混凝土(砂浆)外加剂及其他相关建材、建筑模板、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混凝土科研与教学、混凝土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与检测等单位及管理部门。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表盖章;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索取技术资料,或要求本协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优先在本协会主办的刊物上或学术交流会上发表论文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其它会员资格证明文件;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协会机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活动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专家。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不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设专业工作部和学术性的专家组,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山东混凝土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心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团体、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或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范围:
(一) 日常办公费、会务费、差旅费;
(二) 向上级协会缴纳的会费;
(三) 内部资料的印刷费、邮费;
(四) 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酬金;
(五) 其他有关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