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南商会

更新时间:2021-10-15 10:04

山西省河南商会成立于2005年5月29日,是在晋豫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社团组织,是经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山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组织。会员分布在山西全省各地,主要从事:房地产、汽车、路桥、市政、能源、煤炭、建筑、交通运输、物流、餐饮、环保、五金、焦化、医药、生物科技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山西省河南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在晋豫籍工商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有规范的《商会章程》,有健全的制度。创会的宗旨是“团结、诚信、服务、发展”。商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下设维权服务部、组织联络部、经济信息部和宣传培训部,负责开展商会的日常工作。

商会简介

商会以“牵线搭桥”为主要任务,为晋豫两省之间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牵线搭桥,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势互补,推动两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同时组织会员学习考察、洽谈项目,协调会员与商会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外界之间的各种商业合作等一系列综合服务,为晋豫两省的商业合作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未来的山西省河南商会将会为会员营造一个可以停靠的港湾,一棵可以乘凉的大树,一座共谋发展的平台!热诚欢迎豫籍工商界人士入会,诚谢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商会的关心和支持!

商会章程

山西省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西省河南商会(英文译名: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XI PROVINCE,英文缩写:HCCSP)

第二条 本会以在山西省境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豫籍公民和民营企业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交流、拓展、服务为宗旨。团结驻晋豫籍工商界人士,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扩大营销市场,促进豫晋商贸交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发展水平,为繁荣山西和河南经济,增强国力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一切活动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指导,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本会为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桃园南路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在晋豫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其业务范围是:

(一) 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提高会员素质,进行普法宣讲活动,提高会员的法制意识;

(二) 举办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增进乡亲之间的感情交流,增强本会的凝聚力;

(三) 加强本会与当地和家乡党政部门及各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为繁荣山西和河南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五) 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信息。积极推动会员之间,会员与山西有关商团组织及个人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

(六) 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在条件许可下组织会员出省或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际市场;

(七)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会员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

(八) 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九) 办好本会兴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十) 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的豫籍驻晋的工商企业、豫籍驻晋的工商业经营者及豫籍的参与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会议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机构和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5年5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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