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分制

更新时间:2024-05-21 15:45

工分制是以劳动工分作为计量劳动和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的一种劳动报酬制度。它源于苏联集体农庄,后来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泛采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的条件下,劳动者劳动报酬总额决定于他本人参加集体生产所得的工分和工分值的高低。在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决算以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只能采用劳动工分的形式确定相对量;在年终决算时,根据本单位当年的收入及其分配比例,确定工分值,再依据劳动者所得的劳动工分,确定劳动报酬的绝对量。

简介

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生产一般由生产队组织,社员以生产队为劳动单位进行劳动并取得报酬。但农业劳动通常在广阔而分散的土地上进行,对劳动者努力程度的监督十分困难。因而,在最终产品收获之前,难以判断每一个工序的劳动质量。所以,生产队普遍采用了“工分制”作为劳动的计量和分配依据。这种“工分制”,以潜在劳动能力为依据,根据性别、年龄为每一个社员指定一个工分标准,按工作天数记录工分数,年底根据每个人的工分数进行分配。

计量单位

“工分制”一般用劳动日作为社员投入劳动的计量单位,一个劳动日表明一个中等劳动力一天完成的劳动量。一个劳动日再分为10个工分。

计算方法

计算工分数量的主要方法:(1)按件记工,即按社员完成的工作定额确定应得工分。(2)“死分活评”,即按照每个社员劳动力的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定每工作日应得的工分,再根据劳动中的实际表现进行评议,确定加分、减分或按原定标准记分。(3)“死分死记”,即按社员劳动力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定每工作日应得工分,再根据实际出勤时间记分。(4)包工,即合作社把一定的生产任务,按照工作定额预先计算出一定数目工分,包给生产队完成。最初是实行季节性包工称为“小包工”,以后出现了常年包工称为“大包工”。有些合作社在常年包工基础上规定产量标准,实行超产奖励制。

实行工分制时,劳动者所得的劳动报酬,取决于他本人参加集体生产所得的劳动工分工分值的高低。

由于这种分配制度完全忽略了实际劳动态度和工作质量,多劳不能多得,偷懒也不会受到惩罚,因此对社员的劳动积极性造成很大的伤害。

相关影响

工分制在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虽然起过积极作用,但长期的实践表明,工分制是造成分配上平均主义的重要因素。其具体表现:①实行评工记分或死分活评,由于不易掌握统一的标准以及评工花费时间多,最后常常导致“死分死记”,即不管实际劳动情况,一律按“底分”计分。②按定额记工比评工计分要科学一些,但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劳动定额难于订得合理,即使订出比较合理的定额,由于生产条件的多变性也往往使它不能准确地反映每个人所支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其结果仍然会造成平均主义或不合理的过大差别。③按实现的产量计算工分比前两种办法较能真实地反映劳动量的支出,因为通过确定包产指标,可以把影响产量的非人为因素排除掉,从而使产量所反映的基本上是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但按产量计工的办法也有一定的缺陷,就是计算上比较复杂。80年代初,随着包干到户责任制形式的广泛发展,工分制的计酬分配方法也转变为包干制分配方法,即以产量通过工分制间接反映劳动量的办法转变为以产量本身直接反映劳动量的办法。80年代以后,工分制只在少数的集体经济中采用。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