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30 23:56
工商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从事工商营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经营利润所得等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期,工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原为工商业税的一部分。1958年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临时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后,其中有关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并独立成为一个单独税种,即工商所得税。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发展需要,它的征税办法曾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
社会主义改造以前,工商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为私营工商企业,其次为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对私改造完成后,公私合营企业将缴纳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这样,它的纳税人主要就为集体企业和少量个体工商业户,其征税办法主要是维持原21级全额累进税率,在此基础上,对税收负担作某些较大调整。1963年4月,国家为了进一步贯彻合理负担政策,颁发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税办法的试行规定》,主要内容有: 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供销合作社仍实行39%的比例税率。另外,对部分收入较高的个体经营者和合作商店,还规定有加成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