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09-18 17:27

巴林右旗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北部,历史文化悠久,自然条件优越,交通优势明显。

右旗概况

巴林右旗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北部,地处西拉沐沦河北岸,大兴安岭南段山地,东经118°15′--120°05′,北纬43°12′--44°27′。全旗总面积10256平方公里,旗境东西长154公里,南北宽139公里。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海拔由西北700米向东南400米逐渐倾斜,北部为山地,中部为丘陵,南部为平原区。旗北界与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接壤,南以西拉沐沦河为界与翁牛特旗相望,东与巴林左旗、阿鲁科尔沁毗邻,西与林西县相连。全旗辖4个苏木、5个镇、161个嘎查村、583个独贵龙(组),2个街道办事处、11个社区,总人口18.6万人,其中:农牧户4.6万户、12.8万人。居住着回、满、达斡尔、朝鲜、土家、苗、壮、鄂温克等民族,其中蒙古族人口占全旗总人口数的48%,是一个多民族和睦共处的民族聚居地区。

巴林右旗历史文化悠久。远在七八千年以前就有人类繁衍生息,这里是辽代的故土,契丹族的发祥地,是红山文化和辽文化的重要发源地。1634年巴林部落定居于此,清朝顺治五年(1648年)建巴林右翼旗。先后有康熙的姑姑固伦淑慧公主、康熙的女儿固伦荣宪公主下嫁巴林,康熙帝也曾亲自巡猎于此。巴林右旗被国家文化部评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中国格斯尔文化之乡”和“中国好来宝之乡”。

巴林右旗自然条件优越。地处中温带型大陆性气候区,四季变化明显,雨热同季。根据多年来的气象资料计算,年平均气温4.9℃,日照3000—3200小时,10℃有效积温为2400℃,无霜期为125天,年降雨量为350毫米左右,年大风日数63天,最高达103天。

巴林右旗区位交通优势明显。巴林右旗距赤峰市180公里,距北京650公里,距沈阳670公里,距承德400公里。现已形成了集宁--通辽、赤峰--大板--白音华、巴彦--新丘三条铁路交汇的区位优势,大板区域性铁路枢纽站已经进入建设阶段,省际大通道、赤大高速公路,国道303线、305线,省道205线在境内纵横交错,县级以上公路好路率达85%以上,实现了乡乡通油路,村村通公路的目标,形成了四通八达的公路网。已初步构建了连接东北、华北、内蒙古北部和环渤海海发达地区的交通枢纽。随着赤大高速公路,赤大白铁路、巴新铁路的建成,全旗将形成三条铁路、五条国省干线公路纵横交错的交通网络格局,交通枢纽作用将充分显现。特别是三条铁路的中间区段站都位于旗政府所在地,这在全国旗县区尚属少见。

巴林右旗资源丰富。现已发现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藏27种,矿点、矿化点110余处。全旗有色金属矿石日采选能力达到3100吨。巴林石已经成为巴林右旗名牌,有“物华天宝”之称。巴林石中以鸡血石最为名贵,有“世界鸡血石在中国,中国鸡血石在巴林”的美誉。全旗共有水库13座,其中中型水库4座,小型水库9座,总库容19417万立方米。大小河流26条,其中主要河流4条,即西拉沐沦河查干沐沦河、古日古勒台河和嘎拉达斯台河。全旗共有灌区22处,其中万亩以上灌区6处,万亩以下16处,有效灌溉面积20.56万亩。水资源总量34335.98万立方米(不包含过境水),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1900立方米左右,高于赤峰市896立方米/人水平。

巴林草原是科尔沁草原组成部分,地域组合优越,自然资源丰富。广阔的草原和山地上生长着150多种药用植物和数十种野生动物。药用植物贮量较大的有甘草、麻黄、知母、黄芪。珍贵野生动物有鹿、狍、黄羊、猞猁、獾、雉鸡、杜鹃、百灵等。土特产资源有山杏、蘑菇、木耳、蕨菜、黄花等。全旗林地面积736万亩,森林覆盖率达25.59%。有西拉沐沦河流域百万亩杨树防护用材林基地66万亩,规划建设面积100万亩。

全旗耕地面积为136.8万亩,主要粮食作物是玉米、向日葵,2014年粮食总产量达8亿斤。牲畜存栏头数为242.1万头只,其中:牛10.4万头、羊226.3万只、猪3.4万头、其他牲畜2万头只。

巴林右旗旅游资源独特。旅游资源集自然生态、民族风情、历史文化于一体,主要景点有巴彦塔拉草原、麻斯塔拉草原旅游景区、海日其格沟(荣生)十八景旅游景区,以辽代庆陵、庆州白塔为中心的人文旅游景区。现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生物圈保护的赛罕罕乌拉为中心的辽代黑山、黑河(今查干沐沦河)自然旅游景区,以荟福寺、康熙行宫和巴林郡王府为代表的清代古建筑景区。以巴林石矿山公园、巴林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为主的巴林石文化旅游景区。规划了德日苏宝冷水库旅游度假区。现有国家2A级旅游景点2处,国家3A级旅游景点3处。有文物保护单位21处,其中:国家级4处、自治区级9处、市级4处、旗级4处。2014年我旗共接待国内外游客28.9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2.01亿元。

全旗现有各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174所,其中:旗级医疗卫生机构6所、苏木镇卫生院15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一体化管理卫生室91所、个体诊所61家,开放病床699张,从业医务人员1066人。全旗现有基本药物731种,其中:国家发布的基本药物520种、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211种。16所基层医疗机构和91所一体化管理嘎查村卫生室全部使用自治区网上统一招标采购的基本药品并实施零差率销售。

全旗现有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32所,其中普高2所、职高1所、初中3所、小学23所、镇区公办幼儿园3所,现有在校生22405名。全旗现有在职教职工2786人,其中民族学校教职工1176人。

2015年上半年,地区生产总值完成29.28亿元,同比增长8.4%;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13亿元,同比增长0.7%;公共财政预算支出7.57亿元,同比下降16.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6.2亿元,同比增长7.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0.34亿元,同比增长7.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7005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347元,分别增长12.4%和13.6%。

现任领导

旗委副书记、旗人民政府旗长:空缺

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隽永伟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窦文博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王冰清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邢亚军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敖木格图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张雷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于彩欣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金全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石尚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旗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

三、旗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旗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旗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旗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旗长、副旗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

六、旗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领导旗政府的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

七、旗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旗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旗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旗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旗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旗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旗长提出建议。

九、常务副旗长在旗长领导下,协助处理旗政府日常工作。

十、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在旗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事先请示分管副旗长,并定期向分管副旗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旗长报告。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一、旗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六、旗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旗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旗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旗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要经过专家或咨询、研究、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地区、部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协商,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章

依法行政

十九、旗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由旗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发布决定;非行政机关的事业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提请旗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旗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由旗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同时向赤峰市政府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政府备案,由旗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旗政府报告。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要告知其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给予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重大事项行政机关要组织听证。

二十二、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依法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要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三、旗政府要自觉接受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旗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办理建议和提案。

二十四、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旗政府报告。

二十五、旗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六、旗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旗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十七、旗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旗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旗长助理、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旗委、人大、政协领导列席,安排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和旗委、人大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和部署旗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旗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八、旗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组成,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旗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旗委、人大、政协、人武部领导列席,安排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旗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旗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提请旗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旗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由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九、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副旗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旗长、旗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不定期召开。

旗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拟提交旗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研究旗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听取地区、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处理旗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旗政府专题会议由旗长、副旗长主持,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参加,不定期召开。

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旗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三十一、旗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务会议或旗长确定,常务会议的议题由旗长确定,旗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由旗长或副旗长确定。

会议的议题在提交会议研究前,要经过充分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或有可供选择的方案。

三十二、旗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旗长签发;旗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旗长或分管副旗长签发。

三十三、旗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应由部门召开的全旗性专业会议,不以旗政府的名义召开,不邀请旗政府领导和各苏木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旗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旗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旗政府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受理和审核,并按照旗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旗长审批。

审批公文时,要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事项;旗长或副旗长审批公文时,要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签署纸质文件,要使用钢笔、碳素笔或毛笔。

三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旗政府的公文,由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规定程序报送。紧急特殊公文可用签报的形式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旗政府协调或决定。

三十六、旗政府文件,属于综合性、全局性、政策性较强的文件,由分管副旗长审阅后,呈旗长签发;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件,由分管副旗长审阅后,呈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旗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旗长签发;属于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事项的文件,由副旗长签发

三十七、旗政府办公室的一般性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涉及旗政府工作的重要问题,由旗长或分管副旗长签发。

三十八、旗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果,提倡少发文,发短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确需旗政府批准的事项,经批准后可加注“经旗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

三十九、加快网络化、无纸化办公进程,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公文运转速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九章 新闻宣传制度

四十、旗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旗政府和旗政府办公室的非涉密性公文,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布。

四十一、旗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出席会议、下基层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宣传报道,按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需要新闻报道的,由旗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配合实施。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二、旗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和调查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四十三、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旗政府领导外出开会或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程序,不搞边界迎送。

四十四、旗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和节约意识,在推动建设廉洁型政府和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

四十五、旗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旗政府的各项决定,不得有任何与旗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旗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先经旗政府同意。

四十六、旗政府组成人员向旗委、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旗政协报告工作或通报情况,报告或通报的内容必须事先报分管副旗长审阅。

四十七、旗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工作汇报制度。凡有重大事项需要向领导请示汇报的,必须在事实确凿、内容翔实的基础上,首先及时向分管旗长请示汇报,在与分管旗长商定后,确需向旗长请示汇报的,再及时向旗长请示汇报。

四十八、旗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参加旗委、旗人大、旗政府、旗政协组织的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分管旗长或常务旗长请假;能正常参加的,要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开会时,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纪律。

四十九、旗政府副旗长离开巴林右旗出访、出差、学习开会、休假或因病休养,须事先报请旗长同意,并及时向旗长报告有关情况;旗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巴林右旗外出,必须向分管旗长或常务旗长请假;三天以上的,必须向旗长请假。在请假期间,要保持正常的通讯联系,请假期过后,要及时销假。

五十、为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预见性,要主动加强协调配合,旗长、副旗长对重要活动或重点工作要预先作出安排。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

五十一、旗政府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督查工作的重点是:旗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五十二、旗长对督查落实工作负总责,副旗长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旗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承办有关事项。

五十三、旗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以旗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督查职能,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实效,确保政令畅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五十四、旗政府各部门和各苏木镇政府可根据本规则,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旗政府办公室对本规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十五、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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